在我国,保障校园食品安全有法可依。2019年出台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从管理体制、学校职责、食堂管理、外购食品管理、食品安全事故调查与应急处置、责任追究等多个方面,对校园食品安全管理流程加以规范。在管理体制上,要求地方政府“依法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学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以及食品安全突发事故应对工作”,要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学校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涉及学校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要求学校集中用餐“实行预防为主”,健全安全风险防控体系,保障食品安全。当发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事故或者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要及时报告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教育部门,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教育部门要“立即赶往现场”调查处置并报告上级人民政府教育部门、防止事故扩大,调查结果及处理情况必须由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卫生健康、教育等部门依法发布和解释。应对本地本校食品安全舆情应当“准确、及时、客观”。
学校食堂监督管理权不能一同“外包”
为何在如此完善的法规面前,校园食品安全问题仍然时有发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俊海教授认为,校园食品安全问题的发生,关键在于经验主义。
“校园食品安全,一般被纳入学校自身行政管理监管的范围内,因此,客观上讲,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可能性相对于其他市场化餐饮企业确实会少一些。但也正因此,容易被表面的食品安全大好形势所迷惑,只看到80%的成绩而忽视了20%的隐患,由此导致校园食品安全状况有喜有忧。”刘俊海说。
在刘俊海看来,学校食堂业态复杂,也是导致校园食品安全出问题的原因。“目前有部分学校直接雇人开办食堂,或者由企业承包食堂。而企业往往都是以追求成本最小化、利润最大化为目的,为追求利润最大化而降低成本就容易忽视安全进而发生事故。”
学校和监管部门需合力谨防“灯下黑”
“食品安全是涉及千家万户的民心工程,是立足长远的经济工程,也是需要标本兼治的法治工程。治理食品安全问题,首先还是要建章立制。”刘俊海建议,制定有关学校食堂安全管理的法律或行政法规,同时出台针对包括学校在内的各类教育机构外包餐饮企业的监管条例。“承包学校食堂的餐饮企业大多是连锁企业,应将其作为监管重点,纳入监管部门的专项监管,企业应当全面自查并出具自查报告。同时,学校和监管部门要形成合力,防止出现‘灯下黑’现象。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派食品监管专员到学校食堂巡视。”刘俊海说。
刘俊海还建议,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诚信体系,将与食品安全事故有关联的人员纳入失信黑名单;修改刑法,加大对食品安全事故责任人的刑事责任追究力度;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惩罚性赔偿不能缺位。
值得一提的是,新近发生的几起校园食堂食品安全事故,都是由学生举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及时查处,才揭开了“盖子”。这对于维护校园食品安全是一种提醒:学校食堂的安全卫生状况做得怎么样,学生最有发言权。无论从保障学生权益还是从维护学校声誉的角度出发,都有必要畅通学校内部的监督举报机制,支持并鼓励学生积极参与校园食堂的监督管理工作,从而构筑起牢固的校园食品安全“防火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