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举案说法】又是海参十倍赔偿要求,这次法院支持吗?
2023-12-2816:27:03点击量:
第131条、第148条
基本案情
商品实物采用盒装,外包装上正面印刷名称为“精品海参”,并用贴标形式载明“净重:500g”,背面贴标名称显示为“澳洲刺参”,并有小字标明“野生刺参”和广东某滋补贸易有限公司字样,同时载明“具有降血压、降血脂、抗氧化、抗衰老,提高人体的免疫力,美容养颜功效”,在盒子背面印有生产日期。
另查明,被告销售方在该平台注册的主营类目为水果生鲜,入驻时被告平台方审核了其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其曾使用“XX海参专营店”作为店铺名称,现店铺名称为“XXX海参旗舰店”。被告销售方曾于2018年11月16日在涉案商品详情增加描述“包装方式:散装”、“保存状态:水产干货”。
原告提出诉讼请求:
1.被告销售方退还购物款9,980元,并按购买金额十倍赔偿原告99,800元;2.被告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
庭审中,各方确认涉案商品id项下有四种重量规格选择,涉案两笔订单并未办理退款,被告平台方应原告要求向原告披露了销售者信息,涉案商品并未下架。
裁判理由及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
1.原告是否为涉案商品购买者;
2.原告提供的涉案商品是否为被告销售方所售;
3.涉案商品是否适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
4.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被告销售方退款及十倍赔偿,并要求被告平台方承担连带责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2日作出(2019)沪0105民初97号民事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原告李某某提起上诉,认为涉案商品表示虚假不存在的商家,包装标签违反食品安全法规定,不属于食用农产品范围,被告销售方未履行食品进货查验义务。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对其主张的事实未提供充足的证据材料予以证实,2019年12月25日作出(2019)沪01民终15053号民事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