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农药、农机。
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也称“手扶拖拉机底盘”)和三轮农用运输车(指以单缸柴油机为动力装置的三个车轮的农用运输车辆)属于“农机”,应按有关“农机”的增值税政策规定征免增值税。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9%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农用水泵是指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水泵,包括农村水井用泵、农田作业面潜水泵、农用轻便离心泵、与喷灌机配套的吸道自吸泵。其他水泵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农用柴油机是指主要配套于农田拖拉机、田间作业机具、农副产品加工机械以及排灌机械,以柴油为燃料,油缸数在3缸以下(含3缸)的往复式内燃动力机械。4缸以上(含4缸)柴油机不属于农机产品征税范围。
政策依据:
1、财税[2001]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2、财税[2003]186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药税收政策的通知
3、财税[2005]8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尿素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4、财税[2007]171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磷酸二铵增值税的通知
5、财税[2015]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6、财税字[1994]60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7、财税[2002]8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不带动力的手扶拖拉机和三轮农用运输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二、化肥免税或先征后返政策停止执行
(一)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
为优化农业生产投入结构,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经国务院批准,化肥增值税优惠政策停止执行。有关政策如下:
1、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9%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2、化肥的具体范围,仍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国税发[1993]151号)的规定执行。
政策依据:财税[2015]90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化肥恢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三、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有机肥产品免税政策及征管办法。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如下:
1、自2008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2、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1)有机肥料。
(2)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有机-无机复混肥料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3)生物有机肥。
3、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1)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①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2)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①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②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③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政策依据:财税[2008]5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二)有机肥产品标准
为便于有机肥产品增值税政策的执行,自2016年1月1日起,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执行如下标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8]56号)规定享受增值税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中,有机肥料按《有机肥料》(NY525-2012)标准执行,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按《有机一无机复混肥料》(GB18877-2009)标准执行,生物有机肥按《生物有机肥》(NY884-2012)标准执行。不符合上述标准的有机肥产品,不得享受财税[2008]56号文件规定的增值税免税政策。上述有机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如在执行过程中有更新、替换,统一按最新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执行。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有机肥产品执行标准的公告
四、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
自2007年7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免征增值税。
(一)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是指农业节水滴灌系统专用的、具有制造过程中加工的孔口或其他出流装置、能够以滴状或连续流状出水的水带和水管产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按照国家有关质量技术标准要求进行生产,并与PVC管(主管)、PE管(辅管)、承插管件、过滤器等部件组成为滴灌系统。
(二)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单独核算
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三)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应一律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政策依据:财税[2007]8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滴灌带和滴灌管产品增值税的通知
五、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等服务
政策依据:财税[2016]36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农用水泵、农用柴油机按农机产品依10%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1、自2015年9月1日起,对纳税人销售和进口化肥统一按13%税率征收国内环节和进口环节增值税。钾肥增值税先征后返政策同时停止执行。
(二)库存化肥征税政策
1、自2015年9月1日起至2016年6月30日,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的库存化肥,允许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纳税人2016年7月1日后销售的库存化肥,一律按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
3、纳税人应当单独核算库存化肥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的,不得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4、库存化肥,是指纳税人2015年8月31日前生产或购进的尚未销售的化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