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1997年5月27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1.立案责任:有违法行为发生(有证据初步证明涉嫌违法)并应予以处罚的,应予以立案查处;对不予立案的,应及时告知。
2.调查责任:依法收集证据,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违法事实不清的,不能给予行政处罚。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5.决定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行政处罚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执法人员实施。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
4-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4-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法应当给与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与行政处罚。”
6.《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六十六条“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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