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5日,高某在某商行购买单价2元的某饮料一瓶,购买后高某发现该饮料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15日,保质期为9个月,李某购买时该涉案产品已过保质期,高某向商行索赔十倍赔偿被拒,遂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经调查,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该商行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元、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高某认为某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34条的规定,并依据该法第148条向秦州区法院藉口法庭提起诉讼,要求某商行退还货款2元并赔偿1000元。商行则认为其已经受到行政处罚,且高某故意购买过期食品,通过索赔获利,其不愿意给予任何赔偿。
法官在全面了解案情和双方当事人诉求后,多次给原、被告做调解工作,并告知被告,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依据法律规定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做到对社会和公众负责。在法官耐心的释法明理中,商行认识到自身在经营中存在过错,表示今后在经营过程中一定严格把关,并表示愿意给予高某相应的赔偿。最终,在法官的劝导下,高某也同意作出让步,双方达成了退还货款及赔偿款共计500元的调解协议,商行当场全部支付,纠纷圆满化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如果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除了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如果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则为一千元。消费者若买到过期产品,要及时保存证据,当生产者或销售者不愿赔偿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帮助。同时,作为食品销售者,应当定期检查库存和销售的食品,及时发现可能危及消费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隐患,有效防范食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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