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食品质量出现问题时,消费者享有明确的赔偿权利,具体标准是:
1.消费者可以要求赔偿因食品质量问题所遭受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误工费等。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若生产或销售的食品不符合安全标准,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3.若该赔偿金低于一千元,则直接按一千元计算。但需注意,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则不适用上述赔偿规定。
找法网提醒,在超市购买到变质食品时,消费者可采取以下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1.消费者有权要求超市退还购买变质食品的价款。
2.若超市明知食品已变质仍进行销售,消费者可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要求超市支付价款十倍或损失三倍的赔偿金。若该赔偿金计算后低于一千元,则超市应支付一千元作为赔偿。
3.消费者不仅可向销售者(超市)主张赔偿,也有权向食品生产者提出赔偿要求。超市或生产者在接到赔偿要求后,应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责任。
对于销售过期食品给消费者的行为,法律同样给予了严格的处罚和赔偿规定。
1.消费者一旦发现购买的食品已过期,可立即要求销售者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支付过期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这是因为过期食品属于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其存在可能对消费者的健康造成危害。
2.根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若该赔偿金低于一千元,则按一千元计算。这一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打击销售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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