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个月内,张某及其同伴以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由向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以索取高额赔偿。张某及其同伴的行为被法院认定不是为了个人或家庭生活需要,而是利用惩罚性赔偿为自身牟利,违背了诚信原则。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22件买卖合同纠纷案,均驳回上述当事人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案例:专门购买“过期食品”进行索赔
今年3月,四川省自贡市的张某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起诉称,2021年12月22日,他在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柯雪萍超市购买了一袋“76g风旺黑猫豆皮”,单价4.5元,该产品生产日期为2021年6月1日,保质期6个月,有柯雪萍超市确认的销售清单为证。张某提出,其购买案涉商品时均已拍摄视频记录,经查该商品已超过保质期20多天,不能食用,柯雪萍超市应该建立严格的审查制度,杜绝将过期变质的食品出售给消费者,其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的规定,请求判决柯雪萍超市退还购物款4.5元,其向柯雪萍超市退还货物;柯雪萍超市赔偿其1000元。
经查,张某与此案案外人阿杰、阿橙于2021年12月至2022年3月期间在厦门市湖里区部分超市、便利店购买大量过期食品,商品金额1—20元不等。今年3月,三人以所涉超市、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为由,向湖里区法院提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计69件,均要求被诉超市、便利店退还购物款,并按《食品安全法》规定支付惩罚性赔偿金1000元。
柯雪萍超市经营者辩称,张某起诉的内容证据不充分,而且张某的经常居住地在厦门市集美区杏滨街道,为谋取个人私利,刻意到厦门岛内不同片区超市购买过期产品,多次起诉不同商家,其假意购买、偷拍偷录的套路一致,手法娴熟,属于有组织、有预谋的恶意索赔,不属于正常理性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张某事先预谋购买过期产品以谋取个人利益,从其提供的视频来看,在明知是产品过期的情况下,仍然执意购买,明显不是出于生活消费需要,而是利用法律规定为自己牟利。《食品安全法》旨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张某既无法证明过期产品确系超市销售,也无因此受到任何损失,不应适用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索赔。
法院:购买行为并非为了生活需要对惩罚性赔偿诉求不予支持
3月30日,该案立案受理后,湖里区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湖里区法院经审理认定,此案系买卖合同纠纷。该案主审法官洪华娇认为,此案争议焦点有3个方面:双方就案涉商品是否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主张退还价款有无依据;张某主张柯雪萍超市支付赔偿金1000元的请求能否成立?
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湖里区法院逐一分析,并认定双方就案涉商品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提交的商品实物、购物小票及购买视频等证据,可以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在柯雪萍超市处购买了案涉商品。柯雪萍超市抗辩案涉商品为张某事先调包,但并未提供反驳证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应由柯雪萍超市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法院认定,张某与柯雪萍超市就案涉商品成立买卖合同关系。
6月9日,湖里区法院依照《民法典》《食品安全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判决柯雪萍超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张某货款4.5元;张某亦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柯雪萍超市返还所购“76g风旺黑猫豆皮”一袋,如未能返还,按4.5元折抵退款金额;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据悉,包括此案在内,6月上旬,湖里区法院判决了张某及其同伴阿杰、阿橙的同类案件共22件,均驳回了其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观点:不能将法律作为牟利工具
厦门市湖里区法院主审法官洪华娇指出,近年来,“职业索赔人”向商家索取高额赔偿,涉嫌敲诈勒索的报道屡见不鲜。其往往批量买入包装不规范、标签有瑕疵等所谓的假货,后或威胁商家,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以牟取私利。大部分职业索赔行为会造成司法、执法资源严重浪费,需要民法、刑法共同治理。法律不能成为牟利工具,“打假”不能成为“假打”。
(责任编辑: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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