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食品安全规制目标的顺利实现需要借用市场的力量,运用私法的力量,更需要充分发挥好政府规制的威慑作用。近些年来,各国食品安全法在修订层面均以增加威慑为主要取向,但是如何能够实现最佳威慑,使法律规范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却值得从法学理论上进一步展开思考。要对执法模式进行重新反思,对执法力量的分配、罚款数额设定以及归责原则加以认真设计,中国的食品安全规制及其实施,仍然有需要改进的空间,进而才能真正实现最佳威慑。
关键词:食品安全规制执法最佳威慑
一、问题意识
二、最佳威慑理论
然而,传统的最佳威慑理论本身也存在着许多问题:
第一,对于公众、立法者、法官以及执法官员而言,惩罚的严厉性是增强威慑有效性的核心要素。然而惩罚的确定性可能远比严厉性更为重要,实践中确定性和严厉性却难以两全。
第二,实践中,公众认为最严厉的惩罚似乎是保留给那些最不可能因惩罚而产生威慑的违法行为,真正严重的违法行为并未受到惩罚。
第三,惩罚和经济社会秩序的恢复难以并存,仅仅产生威慑并不能彻底解决问题。
第四,威慑是基于人们因害怕惩罚而产生,然而有些人仍然会铤而走险,也有一些人并不需要威慑就会自觉遵守法律。
要想实现最佳威慑,至少应该考量以下制度的运用与因素:
(一)市场的力量
(二)私法的作用
(三)政府规制的作用
1.执行力量的分配
2.罚款的设定
不过,这些公式或者思路均存在一定的不足:
其次,倍数原则仅在风险中立的情形下才发挥作用,问题在于有些企业已经采取了预防措施,如此罚款可能会产生威慑过度的问题。
再次,可能会产生不公正的现象,因为过于追求社会福利的最大化,有些人会铤而走险,有些人会因未被发现而继续违法获利。
最后,适用范围较小,可能仅适用于较低损害与较高概率的行为,大部分违法行为难以受到处罚。于是此时,行政机关、企业又可能偏向合作模式。
3.归责体系
三、中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与实践的问题
(一)规范分析
三是细化并加重对失职的地方政府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的处分。依照规定的职责逐项设定相应的法律责任,细化处分规定;增设地方政府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的情形;对有瞒报、谎报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等三种行为的,直接给予开除处分。
(二)实践引发的问题
四、完善的思路
(一)回应性的执法模式
(二)外在环境的完善提高
(三)具体完善的思路
除了在规制实施模式上加以改进之外,其他环节也需要进一步改进。如实施与执行受到规制规则的影响,并不是所有的规则均会受到相同程度的执行和实施。规则过于模糊,或者冗长或者复杂,均会导致实施不足。但同时规则过度规定,导致只能选择性执法,也导致问题的解决由规则制定者转移到了执行者。中国目前现状是行政资源有限,结果影响了检查、发现违法的概率,对于小作坊之类的违法案件,投入的规制成本较高,很难实现最佳威慑。这种是对于基于损害的制裁,损害的发现极为重要。而对于基于行为的制裁,其没有产生任何的损害,行政机关只能期望违法行为未来产生的损害最小,发现概率最大,从而产生最佳威慑。但是这种作法很难防患于未然。为此可能要发挥企业自己的作用,如企业经常自我报告(self-reporting)自己违反了规制要求,如此行政机关会减轻惩罚。自我报告事实上也成为实现威慑的一种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