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中国海关总署与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可行的情况下尽快启动双边技术讨论,审查“进口警报99-30”《因含三聚氰胺和/或三聚氰胺类似物针对所有中国乳制品、乳源成分、含乳食品实施自动扣留措施》,以明确取消“进口警报99-30”的必要步骤。
乳品
婴幼儿配方乳粉
附录三禽肉
一、双方应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签署并实施《特定重大禽类疫病通报和防控程序合作议定书》。二、本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中国应基于以往对美国监管体系的评估,对是否允许进口2015年1月1日前输入中国的美国禽类和禽类产品发布最终决定。中国应根据双方商定的现有进口议定书准许进口。三、中国应维持与《世界动物卫生组织陆生动物卫生法典》(2018年版)第10.4章或相应后续规定相一致的措施。四、在收到中国关于评估中国禽类疫病无疫区认定的正式要求,及支持该要求的涵盖《美国联邦法典》第9卷第92章8个方面或相应后续规定的完整配套信息后,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应在30日内启动该项评估。
附录五活种牛
一、基于美国2019年2月13日和2019年3月6日提出的请求和提供的信息,双方应于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启动技术磋商,讨论准备美国种牛输入中国出口卫生证书和议定书,以便尽快实现贸易。
附录六猪肉
附录七肉类、禽肉和加工肉类
附录八肉类和禽肉电子信息系统
附录九水产品
附录十大米
一、每当收到美国提供的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符合《美国输华大米植物卫生议定书》的大米工厂清单,中国应在收到清单的20个工作日内,注册这些工厂,公布工厂清单,并允许进口来自每一个经美国农业部动植物卫生检验局认可的大米工厂的美国大米。中国继续有权对大米注册工厂进行植物卫生现场核查。
附录十二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配合饲料、干酒精糟和含可溶物的干酒精糟
附录十三宠物食品和非反刍动物源动物饲料
一、中国应:(一)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月内:1.按照附录第四部分(牛肉)第二条内容解除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的禁令;以及2.对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取消聚合酶链式反应检测使用;对不含反刍动物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仅基于风险进行聚合酶链式反应抽检;(二)本协议一经生效,允许进口含禽肉产品成分的美国宠物食品;(三)不要求工厂在注册环节填写或提交问卷,但可要求正在接受核查的工厂填写问卷;以及
附录十四关税配额
附录十五国内支持
一、中国应尊重其世贸组织义务,在官方公报栏公布关于其国内支持计划和政策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二、为明确起见,关于中国国内支持措施,世界贸易组织《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下美国享有的针对中国的权利,不受本协议限制。
附录十六农业生物技术
附录十七食品安全
以下清单列出不符合输入中国的产品,包括含下列产品的加工产品:1.牛肉和猪肉:甲状腺、肾上腺、尾脂腺、扁桃体、屠宰和分割过程中暴露的主要淋巴结、喉部肌肉组织、肺、胰腺、脾脏、胆囊、子宫、毛发、蹄和泌乳乳腺;2.牛角;3.任何年龄牛的机械分离肉和回肠末端;4.30月龄及以上牛只的脑、颅、眼、三叉神经节、脊髓、背根神经节和脊柱(尾椎、胸腰椎横突、骶骨翼除外);以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