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针对食品所规定的产品标识.食品标识具有产品标识的一般属性,也有自己的特性.首先,我们要将食品标识当作一般产品标识,同时注意其特殊性.1.产品标识概念
是指表明产品名称,产地,生产厂厂名、厂址,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及其他质量状况,保存期限等信息情况的表述和指示。产品标识由生产者提供,目的是给产品的销售者、消费者及用户提供有关产品的真实信息,帮助他们了解产品的内在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保养等注意事项,起到指导消费的使用。
产品标识概念
一般情况下,产品标识有以下几种: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的规格、等级、所含成分的含量及名称、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失效日期、警示说明、警示标志。
产品的标识可以标注在产品上,也可以标注在产品的包装上。
2.食品标识
3.标识和标签
标识和标签是在不同的法律和标准中的相同表述.法律一般称为标识,如<产品质量法>;标准一般称为标签,如7718食品标签通则标准.4.标识和标签的区别
精确区分:标识是文字、图形、符号等信息和意思表示,标签是标识的载体。因此文字上有:标注标识,加贴标签;没有标注标签。
立法时,统一使用标识这一名词,统一标识和标签为一个概念。统一其含义,既包括意思表示,又包括其载体。
二、食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
产品《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统一规范了产品标识标注的基本要求。102号令进行细化。明确了标注产品标识的具体要求,主要有:1、食品必须有食品标识
第五条食品或者其包装上应当附加标识,但是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不附加标识的食品除外。
法律规定,除裸装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外,产品应当具有标识。25条,食品或者其包装最大表面面积小于10平方厘米时,其标识可以仅标注食品名称、生产者名称和地址、净含量以及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标注的,依照其规定。
2、食品标识标注的位置
5条,食品标识应当附加在食品或者其包装上。第21条,食品标识应当直
接标注在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或者其包装上。
一般标注在包装上;如能符合卫生安全,也可标注在食品上。执法和检查判定:最小销售单元的食品和其包装上的标识总和完整,即为合法。
3、真实性要求
5条,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通俗易懂、科学合法。对所有标识的要求。
问题:食品名称、配料表、添加剂。
4、食品标识不与食品及包装分离
第20条食品标识不得与食品或者其包装分离。
指不能与预定的食品标识相分离.
5、食品标识应当易于识读
第二十三条食品标识应当清晰醒目,标识的背景和底色应当采用对比色,使消费者易于辨认、识读。
6、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字体
24条,食品标识所用文字应当为规范的中文,可以同时使用汉语拼音、少数民族文字、外文,但应当与中文有对应关系,但注册商标除外。
25条食品标识中强制标注内容的文字、符号、数字的高度不得小于1.8毫米。24条,所用外文不得大于相应的中文。
字体由字库决定,同号字体af净含量字符的最小高度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的最小高度应当符合附表2的规定。
标注净含量(Qn)字符的最小高度(mm)Qn≤50g,mL2
50<Qn≤2003
200<Qn≤10004
Qn>10006
销售单元的包装
22条,在一个销售单元的包装中含有不同品种、多个独立包装的食品,每件独立包装的食品标识应当按照本规定进行标注。
透过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不能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应当在销售单元的外包装上分别予以标注,但外包装易于开启识别的除外;能够清晰地识别各独立包装食品的所有或者部分强制标注内容的,可以不在外包装上重复标注相应内容。
三、食品标识标注内容
1、标注食品名称
第6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食品名称没有规定的,应当使用不会引起消费者误解和混淆的常用名称或者俗名;
(三)标注“新创名称”、“奇特名称”、“音译名称”、“牌号名称”、“地区俚语名称”或者“商标名称”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名称时,应当在所示名称的邻近部位使
用同一字号标注本条(一)、(二)项规定的一个名称或者分类(类属)名称;(四)由两种或者两种以上食品通过物理混合而成且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食品,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
(五)以动、植物食物为原料,采用特定的加工工艺制作,用以模仿其他生物的个体、器官、组织等特征的食品,应当在名称前冠以“人造”、“仿”或者“素”等字样,并标注该食品真实属性的分类(类属)名称。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注意:
(一)产品名称是生产者必须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标准产品名称,首先应当使用中文,即使用汉语文字,单独的汉语拼音不能作为中文使用。标注产品名称时,应当准确、清晰,不能含糊不清,令人误解。
(二)产品名称应当表明产品的真实属性。例如:纯果汁产品,其果汁的含量就应当是100%;其果汁含量不是100%的的产品,应当称之为果汁饮料。(三)产品名称与产品标准一致。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采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的名称。
(四)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定时,允许使用各地广为流传、通俗易懂的名称,前提是不被
用户、消费者误解。
(五)允许使用“奇特名称”、“商标名称”。使用上述名称时,必须在同一部位使用与之对应的真实名称,使用(三)、(四)项中的一个名称。例如:标注“雪碧”时应当在显著位置同时标注“汽水”。
(六)两种以上食品原料通过物理混合食品外观均匀一致难以相互分离的,其名称应当反映该食品的混合属性和分类(类属)名称。如花生、大豆混合植物油;大麦、燕麦混合麦片。产品名称要与混合比例对应,如含牛初乳奶粉;禁止“含奶粉的牛初乳”。
(七)仿真食品,要求标明“仿”、“素”,同时标注真实属性的分类。如素鸡(豆制品)。
2、标注食品的产地
第7条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的产地。
食品产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标注到地市级地域。
产品的产地
产品的产地,在国际贸易中也被称为产品的原产地、原产国,它是指产品的最终的制作地、组装地、加工地。
产地不同于产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地址。
一般产品,产地不是法律必须要求标注的产品标识内容;但食品卫生法规定,食品必须标注。
产地的认定
应当从以下几方面把握产品产地的认定规则,正确标注产品的产地。
1.国内生产且在国内销售的产品,其产品的产地应当以产品最终的制作地、加工地或者组装地作为产地。如果产品制作完成后,又在异地进行分装、包装、检验等辅助性加工的,其产品的产地不变。
2.进口产品的原产地认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进口货物原产地的暂行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