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特约通讯员王治国记者宋宁华)11月11日,是网友亲切定义的“光棍节”。为了满足“单身狗”的需求,各种网红“狗粮”应运而生。但是问题来了,你买到的“狗粮”正宗吗?近日,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给出了答案。
状告三公司侵权
本案的原告上海谷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享有“单身粮”商标的独占许可使用权,起诉被告广州单身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单身粮公司”)、被告山东乐利事食品有限公司在同一种商品上突出使用“单身狗粮”字样,与原告商标构成近似,容易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被告上海浦东好又多超市有限公司销售上述侵犯商标权的商品。为此,原告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被告乐利事公司称,自己受单身粮公司委托生产薯片,商品包装不是乐利事公司提供的。受托人的受托行为产生的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乐利事公司不应担责。
两个词是否混淆
该案主审法官陆光怡认为,被控侵权标识“单身狗粮”使用的商品薯片,与涉案商标“单身粮”核定使用的油炸土豆片属于同一种商品。“单身狗粮”与“单身粮”相比,在字形和排列方式上虽略有不同,但从两者含义看,涉案商品是薯片而非狭义的狗粮,原告对“单身粮”、被告对“单身狗粮”含义的理解都是“人吃的食物”。除去表达这一词义的“粮”字,将“单身”与“单身狗”比对,“单身”意为没有家属或没有跟家属在一起生活的人,与独身、光棍词义相近;“单身狗”是网络语言,特指没有恋爱对象的人,在词义上有自嘲、自贬意味,但与“单身”在含义上并无本质区别。被控侵权标识“单身狗粮”与涉案注册商标“单身粮”构成近似。
鉴于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乐利事公司作为薯片加工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被告单身粮公司委托其生产的薯片是侵犯他人商标权的商品,乐利事公司不担责。现有证据无法证明被告好又多公司在销售涉案商品时知道或应当知道所售商品为侵权商品,且该公司已尽到合理的审查义务,不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判决,被告单身粮公司、好又多公司实施了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停止侵权;被告单身粮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合理费用4.3万余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
本案判决后,被告单身粮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