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市崇明区笔毅超市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香蕉;规格型号:散装称重;销售日期:2023年7月13日;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笔毅超市;不合格项目:噻虫胺、噻虫嗪项目。
(三)上海市崇明区笔毅超市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捌拾贰元贰角,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二、上海宝尚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环节表面);被抽样单位:上海宝尚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崇明分公司;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三)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项目不合格的餐盘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三、曹德国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黑鱼;被抽样单位:曹德国;不合格项目:孔雀石绿。
四、上海市崇明区崇东中学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餐盘(环节表面);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崇东中学;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五、上海市崇明区爷爷家餐饮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环节表面);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爷爷家餐饮店;不合格项目:阴离子合成洗涤剂(以十二烷基苯磺酸钠计)。
六、上海市崇明区谭广志蔬菜经营部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姜;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谭广志蔬菜经营部;不合格项目:噻虫胺。
(三)上海市崇明区谭广志蔬菜经营部销售上述不合格食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处没收违法所得壹佰贰拾元,罚款人民币贰仟元的行政处罚。
七、上海市崇明区美飞军餐饮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环节表面;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美飞军餐饮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三)当事人向消费者提供大肠菌群项目不合格的碗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七)项的规定,对当事人处警告的行政处罚。
八、上海市崇明区征利水产品经营部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鲫鱼;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征利水产品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三)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征利水产品经营部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和《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叁佰柒拾伍元整;3.罚款(人民币)柒仟元整。
九、王焕好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鳊鱼;被抽样单位:王焕好;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项目。
(三)当事人未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和销售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拾捌元伍角贰分;3.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十、上海月丞超市有限公司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生姜;被抽样单位:上海月丞超市有限公司;不合格项目:噻虫嗪、噻虫胺项目。
(三)当事人经营的“生姜”噻虫嗪、噻虫胺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涉嫌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上海市崇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和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两项违法行为合并处罚如下:1.警告;2.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伍佰壹拾柒元伍角整;3.罚款(人民币)叁仟元整。
十一、上海市崇明区张行行水产经营部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海鲈鱼;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区张行行水产经营部;不合格项目:恩诺沙星。
十二、上海市崇明县张燕火锅店食品抽检不合格核查处置情况
(一)食品名称:碗(环节表面);被抽样单位:上海市崇明县张燕火锅店;不合格项目:大肠菌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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