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其举报事项的回复,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本政府于2020年4月20日依法予以受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陆XX请求撤销被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泗洪县市监局)于2020年4月9日作出的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认真调查并限期作出答复书。
申请人称:2020年2月28日,本人在天猫XX旗舰店(宿迁XX有限公司)购买了2斤潮汕牛肉丸和牛筋丸。收到商品发现几个问题。第一,这2个产品都有加入猪肉,那么产品名称叫牛肉丸和牛筋丸不符合GB7718对食品名称要求,要求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这2个产品应该叫牛肉猪肉混合丸和牛筋猪肉混合丸。现在这名字,对于想购买牛肉丸和不能吃猪肉的消费者来说是一个误导,这种违法行为长久话,会劣币驱逐良币,因为成本竞争不过,会让越来越多企业都加猪肉,没人生产正宗牛肉丸,因为名称上消费者不好区别。第二,汕头当地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此标准要求汕头牛肉丸加入牛肉90%以上,第三,商家介绍是手工打的丸子,那么此产品是否从头到尾都是手工的表示怀疑。第四,产品是苏州发货的,那么商家把外设仓库信息没有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或者此产品并不是标签上厂家生产,因为生产日期是2月15日,比较新鲜。后3月1日通过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反映此事,后被申请人于4月9日作出答复。这个答复是错误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首先,事实不清。第一,这2个产品的配料表里都加入了猪肉,叫牛肉猪肉混合丸和牛筋猪肉混合丸,才不会误导混淆消费者。如果食品名称随便叫,那么纯牛肉丸和牛筋丸的真正产品就会混淆。把混合肉丸叫做牛肉丸和牛筋丸不符合GB7718里“3.5不应直接或以暗示性的语言、图形、符号,误导消费者将购买的食品或食品的某一性质与另一产品混淆。”第二,被申请人是在说绕口令吗。“商家未宣传纯手工,商家宣传的是纯手打和手工挤,纯手打并非没有机器辅助。”申请人的语文水平有限,不理解被申请人这么深奥的意思。是纯手打,又不是纯手打,机器辅助了,还能叫纯手打?纯的意思就不掺杂别的工艺么。第三,汕头的厂家生产的产品,耍个聪明,把汕头换成潮汕的就不是汕头牛肉丸了?不用执行地方标准了?这几个字本身也是混淆,误导消费者,不符合前面提到的GB7718里3.5条。第四,答复里解释发货在苏州,是否真为这个商家发货目前不发表意见,等知道具体情况,或者苏州商家后再发表意见。如果坦荡荡的,被申请人应该答复里直接写出苏州商家名字。被申请人答复是事实不清的。
其次,支撑被申请人答复的证据不足。比如进货台账,现场检查照,关于是否纯手打的证据或者厂家当地协查函,商家网店电子数据,发函苏州商家当地协查函等等证据资料。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恳请泗洪县人民政府支持复议请求,撤销被申请人答复内容,责令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并限期作出回复,以维护法律的威严。
被申请人称:
一、申请人复议所涉及的举报事项
申请人于2020年3月1日在全国12315平台进行举报,反映宿迁XX有限公司(下称XX公司)开设的网上天猫店“XX旗舰店”销售的潮汕牛肉丸、牛筋丸存在以下问题:
1.食品中添加有猪肉,而其名称叫牛肉丸和牛筋丸,不符合GB7718对食品名称的要求,应该叫牛肉猪肉混合丸和牛筋猪肉混合丸。
2.汕头当地有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加入牛肉90%以上。
3.商家介绍是手打的丸子,但此产品是否从头到尾都是手工的表示怀疑。
4.产品是苏州发货,那么商家没有把外设仓库信息申请在食品经营许可证上,或者此产品不是标签上厂家生产。
针对上述问题,申请人请求我局调查并回复。
二、对申请人举报的处理情况
对于申请人的举报,我局依法核查后,认为涉案食品的标签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于2020年4月9日在12315平台进行回复,告知其不予立案。
三、对于申请人的复议诉求及理由
(一)所谓事实不清问题
1.关于涉案食品的名称是否符合规定
在《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第“4.1.2食品名称”一节中,规定食品名称应“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含有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的文字或术语(词语)时,应在所示名称的同一展示版面邻近部位使用同一字号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因字号或字体颜色不同易使人误解食品属性时,也应使用同一字号及同一字体颜色标示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为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食品的真实属性、物理状态或制作方法,可以在食品名称前或食品名称后附加相应的词或短语。”等内容,从中可以看出其规制食品名称的目的在于不得让消费者产生误解,能够反映食品的主要属性。
涉案牛肉丸、牛筋丸标注的配料表内容分别为“鲜牛肉、鲜猪肉、食用盐、食用淀粉、味精、蒜蓉”“鲜牛肉、鲜猪肉、嫩牛筋、食用盐、食用淀粉、味精、蒜蓉”,按照《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2各种配料应按制造或加工食品时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的规定,可以看出鲜牛肉为其主料,故其标称为牛肉丸、牛筋丸反映了食品的真实属性,符合标准的规定。
至于申请人所谓的应标注为“牛肉猪肉混合丸”和“牛筋猪肉混合丸”问题,在GB7718关于食品名称的规制中,并无任何要求食品名称必须对配料都有所体现的规定,其说法无据可依。
且申请人的逻辑有违标准规定、有违常理,就拿涉案食品“牛筋丸”来说:
一是作为传统食品,牛筋丸是其通俗名称,但从其生产工艺来看,其主料仍是牛肉,只是在牛肉里加进了一些嫩筋以增加嚼头,按照申请人的理解,应该叫“牛肉牛筋混合丸”,而不能直接使用通俗名称牛筋丸,如此一来则与GB7718“使用不使消费者误解或混淆的常用名称或通俗名称”的规定相违背。
二是如果食品名称必须详细体现配料成分,则涉案的牛筋丸应标称为“牛肉猪肉牛筋食盐淀粉味精蒜蓉混合丸”方为正确,但如此标注明显有违常理。
另外申请人提及的汕头当地的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是指《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16),该标准第“2.1汕头牛肉丸”定义规定“汕头牛肉丸是指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牛肉含量大于90%),添加适量水、食用盐、淀粉及其它辅料...”,其要求的是“鲜、冻分割牛肉”这一部分原料中,牛肉含量要大于90%,由此则可反推出牛肉丸的肉原料中可以加入小于10%的其它肉类,亦可印证涉案食品添加少量猪肉符合规定。
2.关于涉案食品宣传“正宗手打”的问题
涉案食品宣传“正宗手打”,手打应是“手工打造”的简称,其一般含义是指某产品是手工制作出来的,但是“手打”并不代表该产品的生产全过程无须机械参与。例如说,纯手工打造的豪华汽车,其机械零部件均由数控机床制作,然后再由人工拼装出最终产品,而不是说所有的生产过程(含零部件制造)都得采用手工方式进行,如此明显违背常求的“产品从头到尾都是手工”,明显有违对“手打”一词的常规理解。
3.关于是否执行汕头牛肉丸地方标准的问题
我国的食品标准体系包括食品安全标准和食品质量标准:食品安全标准包括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地方特色食品,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可制定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安全企业标准(严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质量标准包括食品国家推荐性标准、行业标准等。就食品生产来说,企业其可以自行选择执行何标准,但其前提是所生产的食品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强制性要求。就本案来说,因我国目前尚无肉丸类制品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而涉案食品的品类符合《国内贸易行业标准速冻调制食品》(SB/T10379)所定义的“速冻”“生制冻结品”“肉糜类制品”的规定,故企业依据该标准组织生产符合规定。
至于申请人所述的必须执行《广东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汕头牛肉丸》(DBS44/005-2016)问题,一是涉案食品标称“潮汕”牛肉丸、牛筋丸,并未标称地方标准所规定的专用名称“汕头牛肉丸”,且“潮汕”地域范围广于汕头,故其不受该标准约束;另外,即便涉案食品必须符合该地方标准的要求,也不是申请人所理解的牛肉丸必须“加入牛肉90%以上”。该标准第“2.1”规定的是汕头牛肉丸“以鲜、冻分割牛肉为原料”的这一部分中,牛肉含量要大于90%,但对于整个牛肉丸里,肉源性原料部分占整体的多少并没有规定。也就是说它所规定的是牛肉丸子里用到的肉原料有90%以上是牛肉,而不是牛肉丸的总成分里必须含有90%以上的牛肉。
4.关于异地发货以及生产厂家问题
另外,依据《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食品生产经营者委托贮存、运输食品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并监督受托方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运输食品。受托方应当保证食品贮存、运输条件符合食品安全的要求,加强食品贮存、运输过程管理。”规定,经营者可以委托贮存食品,故XX公司委托吴中经济技术开发区XX冷冻食品经营部进行涉案食品的贮存和发货,是网络经济发展的正常需求,且完全符合《条例》的规定。
至于申请人质疑生产厂家问题,经查2018年6月11日,XX公司与XX食品有限公司签订食品委托加工协议,委托生产加工“XX”品牌的牛肉丸、牛筋丸、虾丸、猪肉丸等33个品种的食品,并通过其天猫开设的“XX旗舰店”销售,故涉案食品的生产厂家就是标称的厂家,不存在任何问题。
而申请人所谓的我局回复中没有告知其苏州商家名称问题,对于其举报事项,我局已告知其处理结果,并无义务告知其案件调查的详细过程。
(二)所谓证据不足问题
四、我局对举报事项的核查处理与申请人之间并无利害关系,其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是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的必要条件。
本案中,申请人并非行政相对人,我局对被举报人进行核查及如何处理,并不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任何侵害,其与我局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其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
综上所述,我局针对申请人的举报事项已依法予以核查处置,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情况下作出了不予立案的决定,不存在其所称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问题,且其对于我局的行政行为并不具备行政复议资格,故请县政府依法驳回其复议。
本政府认为: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九条第二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电子商务平台内经营者的举报,由其实际经营地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故被申请人泗洪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具有处理涉案举报的法定职责。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本案中,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举报后,经核查,决定不予立案,并在法定时限内告知申请人,符合上述规定。
对于申请人复议请求,本政府认为,其实质上是对被申请人就涉案举报事项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条规定,“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制定本法。”第十二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依法向有关部门了解食品安全信息,对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依据上述规定,申请人有权举报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对涉案举报事项依法调查核实并作出处理,系出于保障食品安全秩序,保护不特定公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而履行监管职责。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既没有减损申请人的权利,也没有增加申请人的义务,对其合法权益没有影响,且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对其合法权益造成影响。故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不予立案决定没有利害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项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规定,其不具备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的主体资格。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本政府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陆XX的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接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