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巴中市恩阳区某卫生院不执行政府定价案
案情介绍:2021年1月13日,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恩阳区某卫生院实施监督检查,现场抽取住院号20190214004等7位患者的《病人住院费用清单》,清单显示当事人在患者出院当天收取床位费8.5元。经查,2019年1月13日至2021年1月13日,当事人对全部住院病人收取了出院当天的床位费8.5元,多收取住院患者5346人次,多收取住院床位费共计45441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多收患者出院当天住院费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之规定。巴中市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45441元;2.处违法所得1.1倍罚款49985.1元。处罚没款合计人民币95426.1元。
二、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4月27日,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平昌县某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在该公司超市货柜上发现有“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产品类别:冷加工糕点;产品标准号:GB/T22475;配料:小麦粉、麦芽糖浆、焦糖色…该产品配料中标识有添加剂焦糖色,属于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经查:该产品外包装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食品添加剂“焦糖色”,依据《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不在糕点类允许使用的品种、使用范围内。上述“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是该公司从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购进,购进数量12袋,截至检查时已销售4袋,违法所得39.2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经营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9.2元;2.没收“耶米熊”牌燕麦沙琪玛(黑糖味)8袋;3.处罚款50000.00元。
三、巴州区某干杂门市部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巴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当事人销售的侵犯“莲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莲花味精20件零8袋;2.处罚款20000.00元。
四、袁某无证无照经营侵犯“国窖”1573、“剑南春”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无证无照从事经营过程中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白酒和“国窖”1573白酒,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和《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之规定。南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之规定,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正在进一步侦办之中。
五、通江县某石油液化气有限公司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案
处理结果: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通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使用超期未检的液化气钢瓶,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平昌县某自来水有限公司涉嫌自立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换表费案
案情介绍:2021年6月3日,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土桥村某村民向平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举报称“平昌县某自来水公司要求该村所有村民将普通表更换为IC卡水表,并要求用户缴纳300元更换费用,并称不更换水表便无法享受阶梯计价的优惠。按照国家政策要求,更换水表不应该由用户出费用,而应由自来水公司提供。现投诉自来水公司收费不合理,并希望该公司退还其水表更换费用”。接此举报后,执法人员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某某村用户调查发现,当事人在给用户更换智能IC卡水表时,分别以300元/户、500元/户的标准收取换表费,与投诉人反映一致。
处理结果:因原有机械水表计量不准确、部分用户不按时缴纳水费导致连年亏损,当事人对平昌县同州街道办事处某社区、平昌县佛头山文化产业园管委会某某村进行管网升级改造的同时,对部分用户水表进行了更换,并按某社区300元/元、某某村500元/户的标准收取换表费。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共更换水表95户,应收取换表费35500.00元,其中实际收取33950.00元,未收取1550.00元。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七、巴中市恩阳区某批发部涉嫌经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9月10日,接到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投诉后,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该公司员工对某批发部实施现场检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安琪高活性干酵母”4件228袋。同时执法人员在当事人仓库发现同批次产品35件,货值金额1万余元。经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鉴定,上述产品侵犯安琪酵母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
处理结果:当事人销售侵犯安琪,Angel专用权商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恩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予以立案调查。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八、巴中某学校未经审批、擅自设立收费项目、高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收取学生学杂费、代收学生商业保险费案
经查,该校(2020年秋季、2021年春季)收取学生费用标准符合巴中市巴州区发展和改革局颁发的文件(巴区发改价格﹝2020﹞17号)核准该校小学部学生学费:每生每学期不超出8000元,但该校2021年春季对小学部入学的53名插班生(新生)执行的9000.00元/每生每学期的标准,超出该文件核定标准1000/生/学期,共计:53000.00元。
同时查明:该校从2019年9月至今4个学期在收取学生学费时,由学校财务统一代收《学生幼儿平安保险》和《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综合保险》两种商业保险费用共计:199773.20元。
九、李某某父子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案情介绍:2021年5月10日,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注册商标持有人举报线索后,联合公安机关对巴中市李某某父子经营的公司、门市、库房及住家联合检查发现大量燃气灶、热水器等产品,在其住家同时发现多个品牌的燃气灶成品、半成品、原材料、加工操作设备、外包装及标识标签等。经注册商标持有人鉴定,部分标示“小天鹅”等商标的产品为冒用注册商标产品标识、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上述家用燃气灶具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2021年5月15日,鉴于涉案金额已达到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巴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巴中市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同日立案,刑事拘留2人。巴中市市场监管局应公安机关请求协助办理该案,对涉案产品进行了抽样送检,同时向广东省中山市、佛山市、广州市、深圳市及浙江省玉环市多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出协助调查函,对涉案产品及注册商标进行进一步调查。
十、叶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
经初步调查,上述检查发现的产品,涉及银耳、椴木银耳、本草银耳、花菇、香菇、姬松茸、牛肝菌等多品种不同规格产品。叶某某持有上述产品的生产加工设备及相应原料,聘请员工为其工作,并租用场地用于存放原料及打包发货。叶某某以某公司名义在淘宝、京东商城等网络平台销售上述产品,并负责对网店后台进行管理维护。当事人销售的部分产品经鉴定为假冒注册商标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