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当事人《饲料生产许可证》复印件1份;
4.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
5.“维利亚”《委托生产证明》复印件1份;
6.《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7.邢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
8.**身份证复印件1份;
9.**询问笔录1份;
10.“维利亚”食肉计划全价无谷猫粮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1份(**提供);
11.***询问笔录1份;
12.***身份证复印件1份;
13.***询问笔录1份;
14.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9月18日)代加工产品生产记录复印件1份;
15.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8月份)代加工产品出库明细复印件1份;
16.当事人2023年以来(截至2023年9月18日)代加工产品检测报告;
17.现场照片2张。
1-2证明了本案的违法主体适格性;
3-4证明了***受委托处理本案;
5证明当事人与****宠物用品有限公司存在代加工协议;
6证明了执法人员现场执法发现当事人对代加工产品涉嫌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行为;
7-10证明投诉产品为邢台****有限公司销售,生产企业为河北皇仕宠物食品有限公司。邢台****有限公司对“维利亚”食肉计划全价无谷猫粮产品进行了抽检。
11-13证明了代加工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14-16证明了代加工产品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共计91批次。
17证明该公司有代加工“维利亚”品牌的产品,但未按规定留存样品的违法事实。
参照《河北省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细则(2023年版)》适用较轻裁量阶次,自由裁量标准规定:“不依照规定实行采购、生产、销售记录制度或者产品留样观察制度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根据过罚相当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结合本案实际,本机关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