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风雨文学网”侵犯文字作品著作权案
2016年12月16日,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4万元。
2.“echo回声”APP侵犯音乐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6年4月,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根据权利人投诉,对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涉嫌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进行调查。经查,该公司自2014年9月开始经营客户端软件“echo回声”,日活跃用户量30万左右,下载量约1600万。该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echo回声”APP向用户提供《约定》《隐形的翅膀》等90部音乐录音制品的在线浏览、收听和使用服务,并通过会员充值等途径获得经营收入。
2016年6月28日,上海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总队依法对上海青声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20万元。
3.“九九漫画”等网站侵犯漫画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案
2016年7月7日,江苏省常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依法对张某作出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罚款人民币17万元。
点评:近年来网络动漫侵权盗版呈现高发态势。该案当事人开办多个漫画网站,侵权漫画作品数量众多且涉及多个权利人,社会危害严重。该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境内外漫画作品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4.吴某某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
2014年8月,上海市公安机关根据工作获得线索,对吴某某涉嫌侵犯网络游戏著作权案进行调查。经查,2014年5月,吴某某私自在互联网上架设服务器,推广并运营他人非法获取的网络游戏《新仙剑奇侠传ONLINE》服务器端程序,非法经营额达38万余元。
2015年10月15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吴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万元。后吴某某提出上诉。2016年3月28日,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近年来互联网游戏产业规模不断扩大,但网游“私服”活动往往给投入巨额研发成本的网游公司带来重大经济损失,严重影响网游产业的健康发展。该案的一审和终审判决对网游“私服”予以重拳打击,彰显了司法部门惩治互联网领域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力度。
5.汇梦影视茶吧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5年12月,湖北省黄石市文化新闻出版广电局依法对卫某某经营的汇梦影视茶吧进行检查,发现该茶吧向顾客放映盗版《寻龙诀》等电影。2016年1月,该案依法移送公安部门。经查,卫某某于2014年10月设立汇梦影视茶吧,为获得片源,卫某某通过勾结影院内部工作人员到电影院盗录、从互联网下载、向他人购买等方式获得盗版影片,在其经营的茶吧播放,违法所得达8.4万余元;期间,卫某某还将以上方式获得的盗版影片通过互联网进行售卖,违法所得近2.9万元。
2016年9月6日,湖北省黄石市黄石港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卫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113115元。
点评:该案是我国首例影院盗录并通过网络传播电影作品的刑事案件。盗录盗播不仅给电影产业造成巨额经济损失,也严重打击了电影从业人员的创作积极性,给我国快速发展的电影产业带来巨大破坏。该案的查处,有力震慑了盗录盗播电影的违法犯罪行为。
6.青岛约吧有限公司侵犯影视作品著作权案
2016年12月5日,山东省青岛市文化市场行政执法局依法对青岛约吧有限公司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17.9万元。
7.霍某某销售盗版图书案
2016年6月,河北省保定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根据举报线索,查扣霍某某在其租用的保定市清苑区一库房内存放的山东省地图出版社合法出版的《北斗地图》等盗版图书共计98822册,涉案码洋270余万元。经查,该批图书系霍某某从河南新乡李某某处购回,进行批发销售。2016年8月,该案依法移送河北省保定市公安局。
2016年12月26日,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霍某某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
点评:该案侵权人以销售获利为目的购入侵权盗版图书,涉案侵权盗版作品数量巨大、涉案码洋数额较高,侵犯了多家出版社的著作权,社会危害严重,该案的判决有效维护了出版单位的合法权益。
8.巩某某等销售盗版光盘案
2015年4月,山东省淄博市文化市场执法局与淄博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成立专案组,对淄博市张店区天乐园商场后院一仓库进行突击检查,现场查扣涉嫌侵权盗版光碟2.8万余张。经查,2011年1月至2015年4月,巩某某等二人在天乐园商场销售盗版影碟和淫秽影碟,违法所得共计46万余元。
2016年12月6日,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巩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二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1万元。巩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
9.邹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
2015年12月,江苏省昆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联合昆山市公安局对邹某等制售盗版图书案进行调查。经查,邹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委托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印刷Kaplan公司出版的金融分析师(CFA)图书40000余册,并通过网络销售,非法经营数额55万余元。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陈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图书的情况下,通过自己印刷和分包给王某、赵某某印刷的方式,为邹某印刷上述图书。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吕某某在明知印刷品为盗版图书的情况下,为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装订盗版书4万余册。
2016年8月19日,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因犯侵犯著作权罪,分别判处邹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6万元;判处上海墨龙印务有限公司罚金15万元;判处上海弘磊纸制品有限公司罚金10万元;判处陈某、吕某某、王某、赵某某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至10万元不等。
点评:该案涉及多个侵权主体和多种侵权行为。办案人员对印刷、分包、装订等各个侵权环节进行坚决打击,不仅对个人犯罪依法处理,同时对单位犯罪人员和犯罪单位作出刑事处罚,充分体现了刑事司法对包括国外权利人在内的著作权人的保护力度。
10.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盗印教辅案
2014年11月,根据举报线索,河南省巩义市公安局、巩义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成立联合行动组,对巩义市竹林新华包装材料厂进行检查,发现该厂正在印刷未经出版单位委托印刷的出版物,并当场查扣《中考英语》等出版物活页19万余张,《5年高考3年模拟》《小学教材全解》等多种图书共计14万余册,总码洋386万余元。2014年12月,该案依法移送巩义市公安局。
2016年2月1日,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刑事判决: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70万元;李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40万元;张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张某某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后原审被告人分别提出上诉。2016年6月17日,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