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局执法人员于2023年7月12日对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的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进行检查时发现,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现场不能提供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材料。经局领导批准,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本局执法人员对该超市涉嫌经营未经注册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当日予以立案。
具体处罚详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港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贵市监妆处罚〔2023〕501号
当事人: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LWT7977
经营场所:贵港市港北区凤凰东街2号
经营者:许道六
身份证号码:*
身份证住址:浙江省瑞安市荆谷乡苏山村
经调查认定的事实:
你超市现场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及注册情况证明材料,上述库存的“彩运来染发膏(自然黑)”等10种特殊化妆品共47盒已被本局扣押。
你超市在案件调查期间提供了供货商广州市彩运来化妆品有限公司、广州奴曼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及涉案产品的《国产特殊化妆品行政许可批件》及购进涉案化妆品的购进票据复印件或供应商提供的系统出库截图。你超市未能提供进货查验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及涉案化妆品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贵港市港北区东方美容美发用品超市《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0802MA5LWT7977)、经营者许道六的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你超市的市场主体资格。
案件性质: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你超市购进化妆品时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但没有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后果。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能配合调查,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十二条第(二)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ー,危害后果较小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二)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或者尚未产生危害后果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管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裁量基准》第六十二条第一、二款“本条是对《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裁量基准的规定。符合裁量规则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减轻行政处罚,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你超市减轻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1.对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违法行为予以警告;
2.处2000元的罚款,上缴国库。
你超市应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交至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罚没款代收机构(1.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工商银行贵港市贵财支行,地址:贵港市金港大道,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2111711109264000517;2.代收机构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港分行;地址:贵港市解放路;户名:贵港市财政局;账号:45001753748059996688)。逾期不缴纳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贵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