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企业应当设立技术、生产、质量、销售、采购等管理机构。技术、生产、质量机构应当配备专职负责人,并不得互相兼任。
第七条销售和采购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饲料法规,并通过现场考核。
第八条企业应当配备2名以上专职饲料检验化验员。饲料检验化验员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并通过现场操作技能考核。
企业的饲料厂中央控制室操作工、饲料加工设备维修工应当取得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
我国对进口宠物粮标签有如下要求:
根据农业农村部《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食品的标签应符合以下条件:
1、宠物饲料产品的标签应当标示产品名称、原料组成、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净含量、贮存条件、使用说明、注意事项、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企业名称及地址、许可证明文件编号和产品标准等信息。
2、宠物饲料产品名称应当位于标签的主要展示版面并采用通用名称。通用名称应当使用一致的字体、字号和颜色,不得突出或者强调其中的部分内容。
3、进口宠物配合饲料、宠物添加剂预混合饲料应当标示进口产品复核检验报告的编号。
4、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5、宠物饲料产品应当标示产品包装单位的净含量。
6、宠物饲料产品标签上应当标示产品的贮存条件及贮存方法。
7、含动物源性成分(乳和乳制品除外)的产品应当标示“本产品不得饲喂反刍动物”字样。
8、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完整的年、月、日生产日期信息。
9、宠物饲料产品标签应当标示保质期。
10、进口宠物饲料产品应当以中文标示原产国名或者地区名。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