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县(市、区)农业农村局、隶属海关,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示范引领作用,加快推动农业国际贸易高质量发展,省农业农村厅和南京海关联合对《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苏农规〔2015〕3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
附件:《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南京海关
2021年7月23日
附件
《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升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推动开放型农业高质量发展、创新发展,根据2016—2021年中央与省委1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对外贸易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40号)、《江苏省乡村振兴战略实施规划(2018—2022年)》(苏发〔2018〕23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开放型农业发展的意见》(苏政办发〔2016〕154号)、《省政府关于促进乡村产业振兴推动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走在前列的意见》(苏政发〔2020〕19号)等精神,省农业农村厅和南京海关联合对《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苏农规〔2015〕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范围内从事出口农产品生产、加工和贸易及产品类别属于WTO《农业协定》口径的农产品与水海产品范围内(特别是园艺、畜禽、特色粮油制品和水海产品等我省四大出口支柱产业领域产品),按照产品外向化、基地规模化、技术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要求建设的各类出口农产品种养殖和加工基地(区)均可申请设立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是指按照产品外向化、基地规模化、技术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要求建设,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出口农产品种养殖和生产加工基地或集聚区。
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由农产品出口企业、行业中介组织和固定为出口企业供货的企业、农场、合作社等单位建设。
出口农产品示范区是在一定行政区域内,由农场、合作社、行业中介组织及出口农产品基地集中的县(市)、乡(镇)政府或合作组织等单位建设,实施区域化管理,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认定采取自愿的原则。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五条认定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产品外向化
生产的产品或以其产品为原材料的制成品以外销为主或按照外销标准生产。出口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近两年年均出口额(包括自营出口额和向其他出口企业供货额,下同)应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或报检数据为准,下同)。申报出口示范区范围内企业近两年年均出口总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国家或省级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出口基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隶属海关提请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申报。
(二)基地规模化
1.出口示范基地。经土地流转后自建的种养殖(含水产)面积在300亩以上(设施种养面积在100亩以上),家畜养殖基地年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头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蜜蜂养殖数量在5000群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5000羽以上,宠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1000吨以上。通过土地承包或以订单方式合建的种养殖(含水产)面积在1000亩以上(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家畜养殖基地年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3000头以上,家兔在60000只以上,蜜蜂养殖数量在15000群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1.5万羽以上。未列明的其它类型产品种养殖数量与加工能力应达到一定规模,其出口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2.出口示范区。出口示范区以县(市)、乡(镇)行政区域或独立经营的大型种养殖农场、生产加工集中区为区域,区域内必须拥有5家以上农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向其他出口企业供货的企业),区内企业出口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来自示范区。区域内种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含水产)以上,家畜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头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的出口基地在3个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5000羽以上的出口养殖基地在3个以上,宠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特种出口水产品养殖面积在2000亩以上。未列明的其它类型产品种养殖数量与加工能力应达到一定规模,其出口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三)技术标准化
1.申报的示范基地必须已通过海关备案(未列入备案要求的除外)。示范基地(区)根据境外目标市场要求,通过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体系认证,或获得出口目标市场官方认证、注册,或按照GAP体系进行生产和管理。
2.示范基地(区)内应制定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符合具体目标市场要求的种养殖标准化技术规范。具体应包括:示范基地(区)环境控制技术规程及要求;种苗管理控制技术规范及要求;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管理控制程序;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疫病疫情及病虫害控制规范;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残留监控技术规范及计划等。
(四)管理规范化
2.健全的溯源追踪体系。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及示范区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生产源头、原材料供应商到半成品、成品的溯源追踪体系,以便监控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每个环节。
第三章申请与认定
第六条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申请程序如下:
(二)市或县(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隶属海关初审同意后(出口示范区还须报所在市或县政府同意),出具转报意见,联合行文报送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省属企业基地经基地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批准注册备案的隶属海关同意后,直接上报。跨区基地还需经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隶属海关初审同意。
第七条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二)省农业农村厅、南京海关在履行规定程序后,在省农业农村厅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予以公布,认定为“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
第八条省级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有效期为三年。如需要继续申请,应在到期前3个月内,重新提出申请。经考核合格后,重新发文认定。
第四章监督管理
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公室根据需要组织有关专家对示范基地(区)进行不定期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督促其整改。
示范基地(区)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职责,负责示范基地(区)农业投入品日常监督。
第十一条示范基地(区)所在地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月30日前向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报送示范基地(区)建设情况。各设区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各隶属海关按照本办法对示范基地(区)进行考核审查,对考核不合格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并跟踪验证。连续两年不合格的,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和南京海关批准取消其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称号。
第十二条各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各隶属海关根据职责分工对示范基地(区)进行日常监管。日常监管应按计划进行,发现问题应督促整改,对连续发现问题且整改不到位的,报经省农业农村厅和南京海关批准取消其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称号。
第十三条示范基地(区)内的出口农产品如发生质量事故,一经查实,立即取消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称号,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其他
第十六条本办法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苏农规〔2015〕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