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5月,某市市场监管部门根据举报,对辖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查获一批USB充电便携式美容喷雾仪。喷雾仪机身和外包装标识均为外文,未标注厂名、厂址,也没有任何商标标识,成品外包装上印有CE标志和图案,当事人无法提供CE证书或按CE标准检测的报告。当事人反映,喷雾仪是某客户的订单,预备出口印度尼西亚,外包装是按照客户提供的样板找人印制的通用包装,并未注意包装上印有CE标志。
后续调查时,当事人反映该批产品已申请按CE标准补测,结果为合格并得到客户认可,已于5月底发货到客户指定的义乌某地址。当事人提供了客户订购产品的聊天记录、货款转账凭证和物流发货单,但表示不清楚产品的最终去向。
分析
对于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何种违法行为,办案人员围绕以下重点展开分析讨论。
(一)CE标志属性
CE标志是“CONFORMITEEUROPEENNE”的缩写,不论是欧盟内部生产的产品,还是其他国家生产的产品,想在欧盟市场自由流通,必须办理CE认证并加贴CE标志,以表明产品符合欧盟《技术协调与标准化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这是欧盟法律对产品的强制性要求,并非一般质量要求,因此CE标志只是安全合格标志而非质量合格标志。
(二)是否构成冒用认证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本案当事人在未办理CE证书或未按CE标准对产品检测的情况下,擅自使用印有CE标志的包装盒包装成品并交给客户,可以认定为对商品的质量状况作虚假的商业宣传,属于主观行为。如果按照虚假宣传定性处罚,还要证明该主观行为的目的是促成交易,造成了欺骗、误导(最终)消费者的客观后果。就本案而言,当事人是按客户样板采购印有CE标志的外包装,目的是达成交易,也造成了欺骗误导的客观后果。
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仅能提供客户的订货聊天记录截图、转账凭证和物流发货单,对客户具体信息和该批喷雾仪发货至义乌后的最终去向都不清楚。办案人员先根据收货地址,查到收货单位是义乌的一家箱包厂,并发函请当地市场监管局协查。经多方联系,最终查明涉案喷雾仪6月初已全部出口印度尼西亚。
尽管涉案产品在国内生产,但从订购意图、产品规格样式到最终去向,全部是为出口准备,产品售出的后果并不会对我国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也不会危害国内消费者的人身健康、财产安全,看起来似乎不应给予行政处罚。但实际上,对出口产品在质量、标准之外的其他事项进行监管是有规定的,例如2000年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等5部门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打击假冒UL标志专项活动的通知》,明确原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冒用UL认证标志、侵犯UL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2020年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等七部门部署开展“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重点之一也放在加强对出口防疫物资监管上,明确提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出口防疫物资有相应的监管和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