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正在征求意见!附全文表册SC法规SC查询

原料库、成品库、危险品库、前处理区域、外包装区域

合成、分离、精制、干燥等区域

内包装区域

化学法(分离)b

分离、精制、纯化、干燥、压缩等区域

物理分离法(气体)c

原料库、成品库、前处理区域、外包装区域

加压、液化、精馏、过滤等区域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包括蒸馏、粉碎、压榨、提取等)

蒸馏、粉碎、压榨、萃取等区域

生物发酵法(发酵法、酶法等)

原料库、成品库、危险品库、外包装间、前处理区域、外包装区域

配料、发酵、酶处理等区域

物理混合法(有微生物指标要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等)

原料库、成品库、危险品库、外包装区域

缓冲区域

配料、投料、混合、内包装区域

物理混合法(无微生物指标要求的复配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用香精等)

缓冲区域、配料、投料、混合、内包装区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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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表所列加工区域为常规生产场所分区,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设置、优化、调整。

注2:本表所列生产形式可以以多种形式组合。

a、b、c如为全封闭管道式生产,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工艺特殊性,合理划分作业区。

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化学法(合成)

前处理设备设施、反应设备、分离设备、筛分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化学法(分离)

前处理设备设施、分离设备、筛分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物理分离法(气体)

加压设备、干燥设备、液化设备、精馏设备、纯化设备、压力储罐(或压力槽车)、计量设备、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压榨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压榨设备、分离设备、杀菌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蒸馏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蒸馏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粉碎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粉碎设备、筛分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提取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提取设备、分离设备、浓缩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生物发酵法(发酵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发酵设备、杀菌设备、分离设备、结晶设备、浓缩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生物发酵法(酶法)

前处理设备设施、酶反应器、杀菌设备、分离设备、结晶设备、浓缩设备、干燥设备、计量设备、包装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物理混合法

计量设备、搅拌和混合设备、均质设备、过滤设备、筛分设备、成型设备、杀菌设备、包装设备、磁选设备、异物检测设备等。

注1:本表所列设备设施为常规设备设施,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形式优化调整。

注3:分装企业应当具备贮存、计量、包装等常规生产设备设施。

注4:本表所列生产形式可以以多种形式组合。

常规工艺流程

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验收-前处理-化学反应-分离-筛分-干燥-计量-包装(或充装)-成品

1.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

5.生产过程中的异物控制。

原料验收-前处理-分离-筛分-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4.生产过程中的异物控制。

物理分离法

(气体)

原料验收--干燥-压缩-液化-精馏-纯化-计量-充装-成品

7.生产过程中的异物控制。

动植物等天然原料提取法

(压榨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压榨-分离-杀菌-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6.生产过程中的异物控制。

(蒸馏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蒸馏-计量-包装-成品

3.生产过程中的异物控制。

(粉碎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粉碎-筛分-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提取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提取-分离-浓缩-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生物发酵法

(发酵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发酵-杀菌-分离-结晶-浓缩-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2.配料过程中投料控制;

(酶法)

原料验收-前处理-酶反应-杀菌-分离-结晶-浓缩-干燥-计量-包装-成品

原料验收-计量-混合-均质-过滤-筛分-成型-杀菌-磁选-计量-包装-成品

注1:本表所列工艺流程为常规工艺流程,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形式优化调整。

注2:企业应当根据实际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风险制定本企业的关键环节控制要求。

注3:分装的常规工艺流程为计量、包装等。分装的关键控制环节一般为原料的质量安全控制、生产过程中卫生控制和异物控制等。

附件1

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申请人名称: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包括食品用香料、食品营养强化剂、胶基糖果中基础剂物质、酶制剂)

生产场所地址:

核查日期:年月日

核查组成员

姓名(签名)

单位

职务

核查分工

组长

组员

使用说明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要求使用。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7项21分)、设备设施(12项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3项9分)、人员管理(3项9分)、管理制度(17项,51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六部分,共43个核查项目127分。

4.核查组应当按照核查项目规定的核查内容及评分标准核查评分,并将发现的问题详实地记录在“核查记录”栏目中。

试制产品检验报告核查判定得分为1分、0.5分和0分。

6.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

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有一项及以上核查项目得0分的;

(2)核查项目总得分率<85%的。

7.某个核查项目不适用时,不参与评分,并在“核查记录”栏目中说明不适用的原因。

一、生产场所(共21分)

序号

核查项目

核查内容

评分标准

核查得分

核查记录

1.1

厂区要求

1.厂区不应选择对食品添加剂有显著污染的区域。厂区周围无虫害大量孳生的潜在场所,无有害废弃物以及粉尘、有害气体、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扩散性污染源。各类污染源难以避开时应当有必要的防范措施,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现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周围环境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符合规定要求。

3

1.对厂区周边的污染源有相应的识别、防范或清除措施,但个别措施效果不明显,可通过改善防范措施有效清除污染源造成的影响。

2.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1

1.未对厂区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识别、防范或采取清除措施。2.虽然识别了厂区周边的污染源,但采取的污染源防范或清除措施无效果。

0

2.厂区环境整洁,无扬尘或积水现象。各功能区划分明显,布局合理。现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与实际一致。生活区与生产区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防止交叉污染。厂区道路应当采用硬质材料铺设。厂区绿化应当与生产车间保持适当距离,植被应当定期维护,防止虫害孳生。

1.厂区环境、布局、功能区划分、绿化带位置及维护等略有不足,检查时未发现明显的污染现象。2.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1.厂区环境不整洁。2.厂区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现象。3.生活区与生产区未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存在交叉污染风险。4.绿化带紧邻车间、仓库,有虫害大量孳生和侵入生产场所的现象,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风险。

1.2

厂房和车间

1.应当具有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现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1.作业区布局和划分存在轻微缺陷。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2.厂区各区域及设施的标志不符合要求。3.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不符合要求。

5.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无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

6.可能产生有害气体、粉尘、污水和废渣等污染源的生产场所没有单独设置。

1.车间清洁程度略有不足。

3.个别裸露食品添加剂上方的管路、装备存在轻微缺陷。

1.车间清洁不洁,严重影响食品添加剂加工卫生条件。2.车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构造缺陷明显,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3.裸露食品添加剂上方的管路、装备无防控措施。

3.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流、物流应当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个别人流、物流进出清洁作业区的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存在轻微缺陷。

清洁作业区的防止人流、物流交叉污染的措施存在严重缺陷。

1.3

库房要求

1.应当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与《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平面图》《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中标注的库房一致。库房整洁,地面平整,易于维护、清洁,防止虫害侵入和藏匿。必要时库房应当设置相适应的温度、湿度控制等设施。

2.实际库房与平面图标注不一致。

1.库房不整洁,顶棚、墙壁、地面破损严重。

2.库房种类、面积或贮存条件、防护措施不满足物料存储需求。

3.库房缺少必要的虫害防控或温度、湿度控制设施。

2.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应当依据性质的不同分设库房或分区存放。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应当分别安全包装,与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分隔放置。库房内的物料应当与墙壁、地面保持适当距离,并明确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1.个别批次物料未分库或分区存放。2.个别批次物料存放不符合离墙离地要求。3.个别批次物料标识不规范。

1.物料未按规定分库或分区存放现象普遍,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2.物料不离墙离地存放的现象普遍。3.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存在误用、错用风险。4.危险化学品无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

二、设备设施(共36分)

2.1

生产设备

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1.具备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所需的设备,但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2.使用敞开式车间的,对敞开式车间物料添加口和产品灌装处安全防护存在瑕疵。

3.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标明管内物料流向等标识存在瑕疵。

1.不具备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所需的设备。2.生产设备的数量、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3.使用敞开式车间的,没有对敞开式车间物料添加口和产品灌装处进行安全防护。

4.与设备连接的主要固定管道,没有标明管内物料流向等。

2.生产设备清洁卫生,直接接触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设备、工器具材质应当无毒、无味、抗腐蚀、不易脱落,表面光滑、无吸收性,易于清洁保养和消毒。

1.设备清洁卫生程度略有不足。

2.设备表面结构略有不足。

1.设备严重不洁。

2.设备结构存在较多不易清洁的卫生死角。3.设备材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3.生产设备维修保养良好,并做好记录。用于监测、控制、记录的设备应当定期校准、维护。停用的设备需标注清晰,不影响正常生产。

1.个别设备维修保养、标识、记录略有不足。2.个别监测设备未及时校准。

1.设备未列入维修保养计划或无维修保养记录的现象普遍。2.监测设备的精度、校准检定等无法满足规定要求。3.设备无标识,存在误用风险。

2.2

供排水设施

1.食品添加剂加工用水的水质应当符合GB5749的规定,有特殊要求的应当符合相应规定。食品添加剂加工用水与其他不与食品添加剂接触的用水应当以完全分离的管路输送,避免交叉污染。各管路系统应当明确标识以便区分。

1.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2.水质检测报告有轻微缺陷。3.供水水压、水量稍有不足。

1.食品添加剂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2.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3.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2.排水系统的设计和建造应保证排水畅通,便于清洁维护,且满足生产的需要。室内排水应当由清洁程度高的区域流向清洁程度低的区域,且有防止逆流的措施。排水系统出入口设计合理并有防止污染和虫害侵入的措施。

1.个别排水略有不畅。

1.排水不畅,积水严重。2.生产车间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3.排水口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2.3

清洁消毒设施

清洁消毒设施略有不足。

清洁消毒设施严重不足,或者清洁消毒的方式、用品不符合规定要求。

2.4

废弃物存放设施

应当配备设计合理、防止渗漏、易于清洁的存放废弃物的专用设施,必要时可设置废弃物临时存放设施。车间内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容器应当标识清晰,不得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废弃物存放设施及标识略有不足。

废弃物存放设施设计不合理,或者与盛装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容器混用。

2.5

个人卫生设施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的材质、结构应当易于清洁消毒,临近位置应当标示洗手方法。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个人卫生设施略有不足。

个人卫生设施严重不符合要求。

2.6

通风设施

应当具有适宜的通风设施,进气口位置合理,避免空气从清洁程度要求低的作业区域流向清洁程度要求高的作业区域。必要时应当安装空气过滤装置和除尘设施。通风设施应当易于清洁、维修或更换,能防止虫害侵入。

通风设施略有不足。

通风设施严重不足,不能满足必要的空气过滤净化、除尘、防止虫害侵入的需求。

2.7

照明设施

厂房内应当有充足的自然采光或人工照明,光泽和亮度应能满足生产和操作需要,光源应能使物料呈现真实的颜色。在暴露原料、半成品、成品正上方的照明设施应当使用安全型或有防护措施的照明设施;如需要,还应当配备应急照明设施。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略有不足,光泽和亮度略显不足,或改变物料真实颜色。

照明设施或者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2.8

温控设施

应当根据生产的需要,配备适宜的加热、冷却、冷冻以及用于监测温度和控制室温的设施。

温控或监测设施略有不足。

温控或监测设施严重不足。

2.9

检验设备设施

自行检验或部分自行检验的,应当具备与所检项目相适应的检验室、检验仪器设备和检验试剂。检验室应当布局合理,检验仪器设备的数量、性能、精度应当满足相应的检验需求,检验仪器设备应当按期检定或校准。

检验室布局略不合理,或者检验仪器设备性能略有不足,或者个别检验仪器设备未按期检定或校准。

1.检验室布局不合理,严重影响检验工作的正常开展或检测数据的准确性。

2.检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3.检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三、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共9分)

核查结果

3.1

设备布局

生产设备应当按照工艺流程有序排列,合理布局,便于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避免交叉污染。

个别设备布局不合理。

设备布局存在交叉污染。

3.2

工艺流程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对于标准、公告未规定原料和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可自行选择合适的原料和工艺,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

个别工艺流程略不合理。

1.原料和工艺流程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或对于标准、公告未规定原料和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企业没有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

3.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4.以半成品或成品为原料生产食品添加剂,未采用已取得相应品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工艺生产的食品添加剂半成品或成品。

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控制措施。

工艺文件略有不足。

工艺文件严重不足,或不具备操作性。

四、人员管理(共9分)

4.1

人员要求

1.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1.个别人员职责不太明确。

2.个别人员资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1.未设立独立的食品质量安全管理机构。

2.未配备专职的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3.未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

4.2

人员培训

应当制定和实施职工培训计划,根据岗位需求开展食品安全知识及卫生培训,做好培训记录。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上岗前应当经过培训,并考核合格。

培训计划及计划实施、培训记录略有不足。

无培训计划,或计划实施严重不足,或无培训记录。

4.3

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缺陷。

无制度或者制度执行严重不足。

五、管理制度(共51分)

5.1

采购管理及进货查验记录

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5.2

生产过程控制

个别制度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2.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清场、清洁消毒等控制要求,防止生产加工过程中产品受到污染。

3.应当建立并执行商品化产品的生产管理要求。企业生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的食品添加剂商品化产品的,应当制定商品化产品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该产品的质量控制要求,按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生产。

商品化产品应以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添加剂为原料,可添加工艺所必需的食品原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作为辅料。食品添加剂应为该商品化产品自身工艺所必需。

5.3

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

1.未按检验管理制度实施原辅料、半成品检验现象普遍。

2.未按规定实施成品出厂全项目检验。

3.产品在出厂检验工作未完成前已出厂销售。

4.产品批次定义混乱,出厂逐批检验制度无法有效落实。

5.其他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的情形。

2.应建立并执行检验方法和检验能力定期比对或者验证要求,确保非标准方法的准确性和检验能力的符合性。

1.使用未经比对、验证的非国标检验方法开展原辅料验收或成品出厂检验。

2.出厂检验能力严重不足,或未定期开展检验能力比对工作。

3.其他制度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的情形。

5.4

运输和交付管理

应当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规定根据产品特点、贮存要求、运输条件选择适宜的运输方式,并做好交付记录。委托运输的,应当对受托方的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审核。

5.5

食品安全追溯管理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管理体系,记录并保存法律、法规及标准等规定的信息,保证产品可追溯。

管理体系或执行略有不足。

5.6

食品安全自查

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规定对食品添加剂安全状况定期进行检查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潜在风险的,应当立即停止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5.7

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

5.8

食品添加剂标签、说明书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标签和说明书管理制度,确保标签和说明书事项完整、真实。

1.食品添加剂名称命名不规范。

2.“使用范围”未按GB2760、GB14880规定标示到具体食品类别或细类。

4.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规定的。

1.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标示单位与净含量不一致、数值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最大使用量。

2.使用范围超出GB2760、GB14880规定范围。

3.未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面向市场销售产品未注明“零售”字样。

4.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每日摄入量。

5.9

其他

1.应当建立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价风险隐患并进行相应处置。

2.应当建立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方案内容或执行略有不足。

方案内容或执行严重不足。

3.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文件的有效使用以及各类记录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追溯性。

六、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共1分)

6.1

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

规定的检验项目不全。

0.5

无检验合格报告。

附件2

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复配食品添加剂

3.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7项21分)、设备设施(12项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3项9分)、人员管理(3项9分)、管理制度(20项,60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六部分,共46个核查项目136分。

“用于配方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且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应确保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不得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再次进行复配,不得使用食品用香精作为原料进行复配”核查判定得分均为3分、0分。

1.未对厂区周边的污染源进行识别、防范或采取清除措施。

2.虽然识别了厂区周边的污染源,但采取的污染源防范或清除措施无效果。

1.厂区环境、布局、功能区划分、绿化带位置及维护等略有不足,检查时未发现明显的污染现象。

1.厂区环境不整洁。

2.厂区布局不合理,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3.生活区与生产区未保持适当距离或分隔,存在交叉污染风险。

4.绿化带紧邻车间、仓库,有虫害大量孳生和侵入生产场所的现象,存在较为严重的污染风险。

1.应当具有与生产和研发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和车间,并根据生产工艺及清洁程度的要求合理布局和划分作业区,避免交叉污染;厂房内设置的检验室应当与生产区域分隔。现场提供的《食品添加剂生产加工场所各功能区间布局平面图》与实际一致。

1.作业区布局和划分存在轻微缺陷。现场提供的平面图与实际不一致。

2.厂区各区域及设施的标志不符合要求。

3.使用、贮存危险化学品场所的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不符合要求。

1.厂房和车间的种类、数量以及厂房面积与空间不能满足生产需求,或者作业区布局和划分不合理。

2.检验室(过程检验室除外)未与生产区域分隔。

4.厂区各区域及设施无标志。

2.车间保持清洁,顶棚、墙壁、门窗和地面应当采用无毒、无味、防渗透、防霉、不易破损脱落的材料建造,结构合理,易于清洁;顶棚结构不利于冷凝水垂直滴落,裸露食品添加剂上方的管路应当有防止灰尘散落及水滴掉落的措施;门窗应当闭合严密,不透水、不变形,并有防止虫害侵入的措施;地面应当平坦防滑、无裂缝。

1.车间清洁不洁,严重影响食品添加剂加工卫生条件。

2.车间的顶棚、墙壁、地面和门窗构造缺陷明显,存在交叉污染现象。

3.进出清洁作业区的人流、物流应有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

1.个别批次物料未分库或分区存放。

2.个别批次物料存放不符合离墙离地要求。

3.个别批次物料标识不规范。

1.物料未按规定分库或分区存放现象普遍,原料、半成品、成品、包装材料等与清洁剂、消毒剂、杀虫剂、润滑剂、燃料等物料未分隔存放。

2.物料不离墙离地存放的现象普遍。

3.物料无标识或标识混乱,存在误用、错用风险。

4.危险化学品无专用仓库、罐区、贮存场所。

生产和研发设备

1.应当配备与生产和研发的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和研发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1.具备满足产品生产工艺和研发所需的设备,但个别设备的性能和精度略有不足。

1.不具备满足产品的生产工艺和研发所需的设备。

2.生产设备的数量、性能不能满足生产加工要求。

2.设备结构存在较多不易清洁的卫生死角。

3.设备材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1.个别设备维修保养、标识、记录略有不足。

2.个别监测设备未及时校准。

1.设备未列入维修保养计划或无维修保养记录的现象普遍。

2.监测设备的精度、校准检定等无法满足规定要求。

3.设备无标识,存在误用风险。

1.供水管路标识略有不足。

2.水质检测报告有轻微缺陷。

3.供水水压、水量稍有不足。

1.食品添加剂加工用水的水质不符合规定要求。

2.供水管路无标识或标识混乱。

3.供水管路存在交叉污染。

1.排水不畅,积水严重。

2.生产车间内排水流向不符合要求。

3.排水口防护措施严重不足。

生产场所或车间入口处应当设置更衣室,更衣室应当保证工作服与个人服装及其他物品分开放置;车间入口及车间内必要处,应当按需设置换鞋(或穿戴鞋套)设施或鞋靴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入口应当设置与生产加工人员数量相匹配的非手动式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如有需要,应当在作业区内适当位置加设洗手和(或)消毒设施;洗手设施的材质、结构应当易于清洁消毒,临近位置应当标示洗手方法。卫生间应当易于保持清洁,不得与生产、包装或贮存等区域直接连通,卫生间内的适当位置应当设置洗手设施。

2.检验仪器设备数量、性能、精度不能满足检验需求。

3.检验仪器设备未检定或校准。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复配食品添加剂。

2.对于标准、公告未规定原料和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可自行选择合适的原料和工艺,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

2.工艺流程存在交叉污染,或者不符合产品执行标准的规定。

2.应当制定所需的产品配方、工艺规程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和控制措施。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有害物质、致病性微生物等控制要求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3.未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配方研发的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五、管理制度(共60分)

3.用于配方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应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准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且具有共同的使用范围。用于配方的食品原料应当为复配食品添加剂自身工艺必需添加,且应当符合相应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在满足工艺必要性的前提下,应当尽可能使用单一成分食品原料。复配后在食品中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的规定。

不符合规定。

4.应当确保复配食品添加剂在生产过程中不发生化学反应,不产生新的化合物。

5.不得使用复配食品添加剂作为原料再次进行复配,不得使用食品用香精作为原料进行复配。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应当严格按照产品配方投料,并建立复核制度。

不符合规定要求。

2.应当建立并执行检验方法和检验能力定期比对或者验证要求,确保非标准方法的准确性和检验能力的符合性。

制度

1.复配食品添加剂名称命名不规范;带有误导、虚假宣传性质。

2.“使用范围”未按规定标示到具体食品类别或细类。

4.以复配食品添加剂配方中某种成分含量与市场上销售的各类食品中的相应成分含量进行比较声称及宣传,误导消费者。

5.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规定的。

1.未清晰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面向市场销售产品未注明“零售”字样。

2.进入市场销售和餐饮环节使用的复配食品添加剂,未在配料表中标明各单一食品添加剂品种的名称及含量。

3.使用范围超出参与复配的单一食品添加剂共同使用范围。

4.复配食品添加剂使用量标示单位与净含量不一致;标示使用量对应的参与配方的单一食品添加剂用量超出GB2760、GB1488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同一功能食品添加剂(同色泽着色剂、防腐剂、抗氧化剂)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应小于1。

5.复配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每日摄入量。

1.应当建立并执行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等风险管控制度,收集、分析食品安全风险信息,评价风险隐患并进行相应处置。

3.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研发管理制度,确保复配食品添加剂生产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

应当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确保用于配方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及复配后产品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

应当建立并执行标准文本管理制度,对参与复配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食品原料执行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等进行有效管理,及时更新。

应当建立并执行研发数据记录文件管理制度。

应当建立并执行复配食品添加剂质量安全控制制度。

产品配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保留完整。

4.应当建立并执行文件、记录管理制度,确保文件的有效使用以及各类记录的完整、真实、准确和可追溯。

附件3

食品用香精生产许可现场核查评分记录表

食品、食品添加剂类别及类别名称:食品用香精

2.本记录表应当结合相应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要求使用。

本记录表包括生产场所(7项21分)、设备设施(12项36分)、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3项9分)、人员管理(3项9分)、管理制度(17项,51分)以及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1分)六部分,共43个核查项目127分。

6.现场核查结论判定原则:核查项目单项得分无0分且总得分率≥85%的,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通过现场核查。当出现以下两种情况之一时,该类别名称及品种明细判定为未通过现场核查:

1.应当配备与生产的和研发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备的性能和精度应当满足生产加工的要求。

1.应当具备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防止生产过程中造成交叉污染。应严格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规定的原料、工艺组织生产食品添加剂。对于标准、公告未规定原料和工艺的食品添加剂,企业可自行选择合适的原料和工艺,企业应加强生产过程管理,不得使用可能会给人体带来健康风险的生产工艺。

3.未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研发的人员不能正确理解和执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管理

2.“使用范围”未按GB2760规定标示到具体食品类别或细类。

4.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而无法检测相对密度和折光指数的液体香精,未标示本产品含有食品用热加工香味料。

5.在食品用香精中加入食品添加剂着色剂、甜味剂、咖啡因,未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质量规格标准和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食品添加剂中的规定标示具体名称。

6.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标识通则》(GB29924)规定的。

1.未明确标示“食品用香精”字样。

2.食品用香精使用量标示单位与净含量不一致、数值高于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使用的最大使用量。

3.使用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明确规定不得添加食品用香精的食品名称直接命名食品用香精。

4.名称和型号与香气、香味、生产工艺等不相适应,且易造成误解或混淆,具有误导或欺骗性。

5.使用范围超出标准规定范围或包括GB2760规定的不得添加食品用香料、香精的食品名单中的食品类别。

6.食品用香精的标签、说明书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每日摄入量。

2.应当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措施及向事故发生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的要求。

3.应当建立并执行研发管理制度。企业应具备相应的配方研发能力,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配备相应的专、兼职研发人员,或者委托研发机构研发。

原料、辅料、配方应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公告等规定。

食品用香精生产过程中添加的食品添加剂不应在最终食品中发挥功能作用。

配方研发过程中产生的数据、文件应妥善保管,保留完整。

核查

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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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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