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做好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饮料生产许可审查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应与《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结合使用,适用于饮料生产许可审查工作。仅有包装场地、工序、设备,没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的,不予生产许可。
第三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饮料产品,是指经过定量包装、可直接饮用或用水冲调饮用、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0.5%的制品。饮料产品系指《饮料通则》(GB/T10789)涵盖的产品,具体包括:包装饮用水、碳酸饮料(汽水)、茶(类)饮料、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蛋白饮料、固体饮料和其他饮料类。
第四条本细则正文中引用的文件、标准通过引用成为本细则的内容。凡是引用文件、标准,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细则。
第八章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审查要求
第一节许可范围
第一百一十七条实施食品生产许可管理的其他饮料类,是指乙醇含量不超过质量分数为0.5%的制品,且上述未包括的其他类型液体饮料产品。其他饮料类生产许可类别编号0607,包括: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
咖啡(类)饮料是指以咖啡豆和(或)咖啡制品(研磨咖啡粉、咖啡的提取液或其浓缩液、速溶咖啡等)为原料,添加或不添加糖(食糖、淀粉糖)、乳和(或)乳制品、植脂末等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等,经加工制成的液体产品。如浓咖啡饮料、咖啡饮料、低咖啡因咖啡饮料、低咖啡因浓咖啡饮料。
植物饮料是指以植物或植物提取物为主要原料,添加或不添加其他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如可可饮料、谷物类饮料、草本(本草)饮料、食用菌饮料、藻类饮料、其他植物饮料,不包括果蔬汁类及其饮料、茶(类)饮料和咖啡(类)饮料。
风味饮料是指以食用香精(料)、糖(食糖、淀粉糖)和(或)甜味剂、酸度调节剂等一种或几种作为调整风味主要手段,经加工或发酵制成的液体产品。如茶味饮料、果味饮料、乳味饮料、咖啡味饮料、风味水饮料、其他风味饮料等。
运动饮料是指营养成分及其含量能适应运动或体力活动人群的生理特点,能为机体补充水分、电解质和能量,可被迅速吸收的饮料。
营养素饮料是指添加适量的食品营养强化剂,以补充人体营养需要的饮料。
能量饮料是指含有一定的能量并添加适量营养成分或其他特定成分,可补充人体能量需要、或加速能量释放和吸收的饮料。
电解质饮料是指添加矿物质及其他营养成分,能为机体补充新陈代谢消耗的电解质、水分的饮料。
饮料浓浆是指以食品原辅料和(或)食品添加剂为基础,经加工制成的,按一定比例用水稀释或稀释后加入二氧化碳方可饮用的制品。
其他类饮料是指上述各类未包括的液体饮料产品。
第二节生产场所核查
第一百一十八条生产车间依其清洁度要求一般分为:一般作业区(原料处理区、水处理区、仓储区、外包装区等)、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配料区、预包装清洗消毒区等)、清洁作业区(灌装防护区等)。
对于有后杀菌工艺的,灌装防护区可设在"准清洁作业区",杀菌区可设在"一般作业区"。
第一百一十九条生产场所或生产车间入口处应设置更衣室,洗手、干手和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第一百二十条清洁作业区入口应设置二次更衣区,洗手、干手和(或)消毒设施,换鞋(穿戴鞋套)或工作鞋靴消毒设施;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上述要求可豁免:使用自带洁净室及洁净环境自动恢复功能的灌装设备;使用灌装和封盖(封口)都在无菌密闭环境下进行的灌装设备;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
清洁作业区应满足相应空气洁净度要求。静态时空气洁净度应至少达到10万级要求,如生产非直接饮用产品[如食品工业用浓缩液(汁、浆)、饮料浓浆等],可豁免该要求。
第一百二十一条准清洁作业区及清洁作业区应相对密闭,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处理装置和空气消毒设施。
第三节设备设施核查
第一百二十二条生产设备和设施根据实际工艺需要配备,一般包括:水处理设备、配料设施、过滤器(需过滤的产品)、杀菌设备、生产设备清洗消毒设施、自动灌装封盖(口)设备、自动喷码设备等。应根据工艺需要配备包装容器清洁消毒设施,如使用周转容器生产,应配备周转容器的清洗消毒设施。
第四节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一百二十四条设备布局应按工艺流程设计,其他饮料类一般包括:原料预处理、发酵(有发酵工艺的)、调配(或不调配)、均质(或不均质)、杀菌、灌装封盖(口)、灯检(或自动监测)等。
咖啡浓缩液包括咖啡豆的烘焙、检验、研磨、提取、离心、过滤、浓缩、杀菌和灌装封盖(口)等工序。
第一百二十五条其他饮料类生产企业应对生产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关键点进行控制,原料(包括生产用水)应确保处理后达到生产工艺要求,监控并记录各项指标。
灌装封盖(口)时,在产品灌装前应设置异物控制措施,并控制灌装温度、灌装量;封盖(口)应控制如封盖扭矩、封盖压力等封盖(口)密封性参数,确保产品密封。灌装封盖(口)后应对产品的外观、灌装量、容器状况进行检查。
第五节人员核查
第一百二十六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六节管理制度审查
第一百二十七条应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对原辅料、包装容器供应商进行审核,并定期进行审核评估;应在和供应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双方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包装容器应符合相应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企业应建立生产过程管理制度,对生产过程中水处理、调配、灌装(包装)、清洗消毒、储运和交付等环节进行管控。
有水处理工艺的应规定水处理过滤装置的清洗更换要求,制定处理后水的控制指标并监测记录;调配应有复核,防止投料种类和数量有误。应制定有效的清洗、消毒方法和管理制度并验证,保证生产场所、生产设备、包装容器、工作服和人员的清洁卫生和安全,防止产品及其包装在生产过程中被污染。
第一百三十条应参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饮料生产卫生规范》(GB12695)附录A《饮料加工过程的微生物监控程序指南》,合理设置卫生监控要求。
其他饮料类企业的检验能力至少满足感官、特征性指标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可溶性固体物(必要时)、pH值等项目的测定。
企业可以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但应保证检测结果准确。使用快速检测方法及设备做检验时,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比对或验证。快速检测结果不合格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确认。
第七节试制产品检验
第一百三十二条按所申报其他饮料类的品种[咖啡(类)饮料、植物饮料、风味饮料、运动饮料、营养素饮料、能量饮料、电解质饮料、饮料浓浆、其他类饮料]和执行标准,分别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中抽取具有代表性的样品检验。
第九章附则
第一百三十四条根据《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发改委2011年第9号令)规定,淘汰生产能力150瓶/分钟以下(瓶容在250毫升及以下)的碳酸饮料生产线;限制浓缩苹果汁生产线。
第一百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一百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饮料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