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各区(市)县市场监管局,市局有关处(科、室、队):
附件:成德眉资地区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2024年3月5日
附件
成德眉资地区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区域内食品预拌粉生产许可审查工作,应结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通则(2022版)》使用。
第三条本方案中所称食品预拌粉,是指以谷物粉、乳粉、淀粉、糖等为原辅料,添加或不添加食品添加剂(含食品营养强化剂),经原辅料预处理、配料、混合、包装等工艺制成的用于制作相应食品的产品。
按产品使用方式不同分为热加工用预拌粉(如饼干预拌粉等)和冷加工用预拌粉(如软冰淇淋预拌粉等)。
第四条食品预拌粉的申证食品类别为“其他食品”,类别编号为3101,其类别名称(品种明细)为:食品预拌粉〔热加工用预拌粉(具体品种明细)、冷加工用预拌粉(具体品种明细)〕。
第五条本方案所引标准、文件以有权机关制定的最新版本(包括标准修改单)为准。
第二章生产场所
第七条企业应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相应的生产场所。常规生产场所一般包括原辅料预处理区(具备该工艺的)、加工区(配料、混合等)、包装区及仓库等。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调整。
第八条生产车间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卫生控制要求有序合理布局。根据生产流程、操作需要和清洁度要求进行分离或分隔,避免交叉污染。生产车间划分为一般作业区、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各生产作业区应有显著的标识加以区分。
食品预拌粉生产作业区划分要求如下:
一般作业区:原料仓库、包材仓库、外包装车间、成品仓库等。
准清洁作业区:原辅料预处理区、脱包区,以及热加工用预拌粉生产的加工区、内包装车间和内包材暂存间等。
清洁作业区:冷加工用预拌粉生产的加工区、内包装车间和内包材暂存间等。
企业可根据产品特点及工艺要求设置、优化,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应设有空气消毒设施,清洁作业区应安装初效和中效空气净化设备。
第三章设备设施
第九条企业应具有与生产产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生产设备设施,其性能和精度应满足生产要求,便于操作、清洁、维护。食品预拌粉常规生产设备设施包括:原辅料预处理设备(具备该工艺的)、配料设备、混合设备、包装设备及其他辅助设备设施。
企业可根据实际生产情况优化、调整。
第十条仓储设备设施应与所生产产品的数量、贮存要求相适应,满足物料和产品的贮存条件。
常用检验设备有:
热加工用预拌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等。
冷加工用预拌粉:分析天平(0.1mg)、天平(0.1g)、干燥箱、微生物培养箱、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灭菌锅、生物显微镜等。
企业可根据具体产品品种及生产过程风险控制情况确定检验项目,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设施。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配备相应的检验设备。
第四章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
第十二条企业应具备合理的生产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避免交叉污染。
食品预拌粉生产常规工艺流程包括:原辅料验收、原辅料预处理(具备该工艺的)、配料、混合、包装。
第十四条企业应确定产品配方,建立工艺规程、作业指导书等工艺文件,明确生产过程中的食品安全关键环节并设立相应的控制措施。
第十五条原辅料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和相应产品标准的要求。
第十八条对温/湿度有控制要求的生产过程和生产环境,应严格进行温/湿度控制并记录。
第五章人员管理
第十九条企业应依法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专业技术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总监、食品安全员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符合《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对食品加工人员开展班前健康检查并记录。
第六章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建立并执行检验管理及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应包括原辅料检验、过程检验、出厂检验和产品留样的方式及要求,过程检验包括但不限于对半成品质量、安全指标的监测。产品执行标准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应按标准规定执行。执行标准未规定出厂检验要求的,企业应综合考虑产品特性、工艺特点、生产过程控制等因素确定检验项目、检验频次、检验方法等检验要求。
(一)自行检验。自行检验的企业应具备与所检项目适应的检验室和检验能力,每年至少对所检项目进行1次检验能力验证。使用快速检测方法的,应定期与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比对或验证,保证检测结果准确。当快速检测方法检测结果显示异常时,应使用国家标准规定的检验方法进行验证。
(二)委托检验。不能自行检验的,可委托具有检验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妥善保存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建立并执行运输和交付管理制度。企业应根据食品及食品原料的特点和卫生需要规定运输、交付要求。不得与有毒、有害、有异味的物品一同运输。不应使用未经清洗的车辆和未经消毒的容器运输产品。运输过程中温度控制应符合产品运输的温度要求。冷链运输车厢内应设置温度监控设备,并规定校准、维护频次。采购第三方物流服务的企业应选择满足上述要求的物流企业承接产品运输工作。
第二十六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追溯制度。如实记录原辅料采购与验收、生产加工、产品检验、出厂销售等全过程信息,实现产品有效追溯。企业应合理设定产品批次,建立批生产记录,如实记录投料的原辅料名称、投料数量、产品批号、投料日期等信息。
第二十七条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自查制度。企业应对食品预拌粉生产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并规定自查频次。
第二十八条建立并执行不合格品管理及不安全食品召回制度。企业应明确对验收和生产过程中发现的不合格原辅料、半成品和成品进行标识、贮存和处置的措施,不合格品应与合格品分开放置并明显标记。如实、完整记录不合格品保存和处理情况。企业应对召回的食品采取补救、无害化处置、销毁等措施,如实记录召回和处置情况,并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九条其他制度。
(一)建立并执行产品配方管理制度。列明配方中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食品营养强化剂、新食品原料的使用依据和规定使用量。
(二)建立并执行食品安全防护制度。应建立食品防护计划,最大限度降低因故意污染、蓄意破坏等人为因素造成食品受到生物、化学、物理方面的风险。
(三)建立并执行仓储管理制度。包括原料仓库管理制度和产品仓库管理制度。
(四)建立并执行废弃物存放和清除制度。应规定废弃物清除频次;必要时应及时清除废弃物;易腐败的废弃物应尽快清除。
不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从颜色、标识上加以明显区分并分开清洗。准清洁作业区和清洁作业区的工作服应每日进行清洗、更换,一般作业区的工作服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清洗、更换的频次。清洗消毒后仍不能达到预期用途的工作服应及时更换。
第七章试制产品检验
第三十条企业应按所申请食品预拌粉的品种和执行标准,提供同一品种、同一批次的试制产品检验合格报告,企业应对检验报告真实性负责。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方案由成都市、德阳市、眉山市、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方案自2024年4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第三十四条本方案在执行过程中,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新的审查规则的,以新规则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