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生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适用时);
(四)执行标准;
(五)材质和类别;
(六)注意事项或者警示信息;
(七)法律、法规、规章、食品安全标准及其他强制性规定要求的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监督管理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实施日常监督检查主要包括书面审查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邀请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技术机构为日常监督检查提供技术支撑。
(一)进入生产、销售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三)查阅、复制有关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书面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被检查企业应当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法查处;不属于本部门职责或者超出监管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对违法行为处罚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或者改正后仍然不符合要求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THE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