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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观点】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涉案产品属于糕点还是饼干,对产品属性的认定应以价格牌为准还是产品标签标识为准。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食品的真实属性应以价格牌上的标注内容为准。食品公司生产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价格牌上标签显示产品包装内是由奶油饼干、咖啡饼干、巧克力饼干组成,但该两款产品却使用糕点生产许可证进行生产。根据国家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制度,饼干和糕点分别适用不同的生产许可审查标准,饼干生产应具备单独的饼干生产许可证,而曲奇类产品被明确划分在《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中,应使用饼干生产许可证。食品公司虽有糕点生产许可证,但未获得饼干生产许可证,其生产标示为“曲奇”的饼干类食品属于无证生产。
【法官回应】
对食品属性的司法认定与市场监管
1.涉案产品是饼干还是糕点:对食品真实属性的认定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价格牌上标注产品为“曲奇”,由“奶油饼干、咖啡饼干、巧克力饼干组成”。而产品包装上的标签标识该产品属于烘烤类糕点。因此,判断食品公司是否为无证生产必须以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是饼干还是糕点为依据。
(2)对食品真实属性的认定应以食品标识标注的内容为准。1995年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食品标签通用标准》规定,食品标签必须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必须采用表明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2007年国家质检总局《食品标识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六条亦规定: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名称,食品名称应当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可见,在认定食品的真实属性时,应当以产品标签标识上标注的内容为准。
本案中,对涉案产品“曲奇派对”、“曲奇有礼”真实属性的判断,应根据产品的标签标识,结合《饼干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糕点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的规定,从产品的配方、工艺、流程、设备等因素进行认定。两款涉案产品的外包装上食品标识为“烘烤其他类糕点热加工”,明确标识产品属性为糕点。且食品公司生产工艺流程图及产品配方、使用的主要生产设备设施,均符合糕点的生产许可,其提供的产品检验报告等证据亦说明涉案的“曲奇派对”、“曲奇有礼”两款产品符合糕点的生产许可及检验标准。因此,两款涉案产品的真实属性应认定为糕点,孙某所举报的无证生产饼干不成立。
2.执法主体是质监部门还是其他部门:价格牌与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不符谁来监管
(1)我国对价格牌与食品标识的监管适用的依据不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于2001年施行的《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九条规定:“明码标价应当做到价签价目齐全、标价内容真实明确、字迹清晰、货签对位、标示醒目。”第二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不明码标价的;(二)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七)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第二十一条规定的制定源于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1999年8月1日发布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一条规定。《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规定了食品标识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表明食品的真实属性,并符合国家或者行业标准,没有国家或者行业标准的,应使用不会引起误解、混淆的常用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主要适用于价格牌标注不规范的情形,而《食品标识管理规定》主要适用于食品标识标注不规范的情形。
本案中,涉案产品的食品标识标注内容为糕点,并不存在虚假描述或其他不规范的情形。对食品名称应以食品标识来判断,产生该争议和分歧的一个重要原因是食品价格牌与食品标识不一致。
(2)建议对多头管理的市场监管问题采取综合执法模式。食品公司承担生产的分公司与负责销售的总公司之间,是不同的经济主体。在质监部门查处无证生产行为过程中,销售流通环节内的食品违法问题,不属于质监部门的监管范围。我国食品安全法确立了多部门、分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同一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兼有多环节的生产经营活动的情况,将会导致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管理等监管部门在行使职权时产生职权交叉、管辖不清,从而导致市场监管失灵。就本案而言,若违法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享有处罚权的主体为食药监局、工商局、物价局;若违法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则享有处罚权的主体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若依照《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和《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来进行处罚,被处罚行为发生在流通环节,享有处罚权的主体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若依照《食品标识管理规定》来进行处罚,被处罚行为发生在生产环节,则享有处罚权的主体为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因此,本案被告区质监局并不享有对流通环节价格牌不规范问题进行处罚或者处理的权力,其对孙某举报的无证生产饼干行为作出不予立案的决定合法、正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