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体验馆应在显著位置公示检疫证明畜禽疫病兽医动物防疫法

昨天,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并审议了《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办法(草案)》(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草案”)。

本次立法采取“废旧立新”方式,制定动物防疫法实施办法,共计25条。实施办法草案瞄准现实问题、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分区管理。动物互动体验馆经营者应在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动物检疫证明。

关于本次立法的必要性,市司法局局长崔杨介绍,2021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修订草案,对动物防疫方针、保障公共卫生安全和人体健康的工作机制、防疫责任体系、监管体系作出了调整完善,对我国动物防疫理念与防疫制度作出了重要创新。此后,国务院、农业农村部相继修改完善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现行《北京市动物防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存在与上位法规定不衔接、不一致的问题,有必要作出修改。

2023年6月,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主任会议同意修改《条例》立项,并提出应当采取废旧立新的方式,选择恰当的实施性立法形式。

本次立法坚持“小切口”立法定位,不追求“大而全”,上位法已经作出规定的,不作不必要的重复。在制度设计上,坚持问题导向,突出北京特色,结合城市动物诊疗、互动体验等业态的发展变化情况,总结定点屠宰、集中无害化处理等方面经验,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解决本市动物防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在立法体例上,按照实施性立法的要求,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空间,围绕需要解决的问题,对动物防疫有关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权力与责任作出规定,力求立得住、行得通、真管用。

强化源头防控

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

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

纵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突出了预防为主、强化动物疫病风险源头防控。其中,实施办法草案规定,要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和风险评估,严格落实预防、控制措施。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具有较高程度动物疫病发生风险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及时发出动物疫病风险警示,制定相应的预防、控制措施,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动物疫病风险评估结果表明情况紧急、可能引发重大动物疫情的,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实施隔离、紧急免疫接种等临时控制措施。必要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禁止或者限制特定动物、动物产品调入或者调出本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市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应急处置措施。

实施办法草案提出规范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秩序,实现强制免疫全覆盖。市动物防疫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明确强制免疫病种、范围和操作要求,并向社会公开。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按照强制免疫计划和技术规范,对动物实施免疫接种,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保证可追溯。对不具备自行实施强制免疫接种能力的畜禽养殖户,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开展强制免疫接种技术服务。实施办法草案还强化对犬只等城市动物的防疫管理,提出本市对犬只实施狂犬病强制免疫,饲养犬只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定期对犬只进行免疫接种,领取狂犬病免疫证明、标识。

实施办法草案中还提到,本市鼓励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实验室、执业兽医等组织和个人参与强制免疫、动物检疫、动物疫情应急处置、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等动物防疫工作以及宣传教育活动。

针对疫病源头治理,实施办法草案提出强化疫病净化、消灭促进措施。例如,鼓励动物饲养场建立统一的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规定动物疫病监测体系,建设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动物疫病净化场,有计划地控制和净化重点动物疫病。对生猪、牛、羊、鸡、鸭实行定点屠宰,集中检疫,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除外。

实施全链条监管

屠宰场所应记录可追溯信息

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在运输环节,实施办法草案规定,通过道路运输的动物进入本市的,应当经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指定通道,并接受动物防疫部门的监督检查。动物防疫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实施查证、验物和车辆消毒。动物饲养场、畜禽养殖户和动物屠宰加工场所不得接收未经指定通道查验的动物。

病死动物如何无害化处理?实施办法草案规定,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畜禽养殖和宠物饲养需要,合理设置区域性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公共设施和收集暂存点并向社会公布。收集暂存点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登记、消毒等防疫措施,并及时通知集中无害化处理单位收运。

补齐工作短板

动物诊疗区域与兼营区域

应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

结合现实需求,本次实施办法草案不断完善保障和治理机制,补齐动物防疫工作短板。其中,随着宠物市场越来越庞大,市场上涌现出不少动物诊疗机构、动物寄养等场所。针对这些新兴场所,实施办法草案也有针对性的措施,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管理和诊疗废弃物处置。其中,动物诊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防疫措施,做好诊疗活动中的安全防护、检验检测、消毒卫生、隔离、病死动物和动物诊疗废弃物处置等工作。动物诊疗机构兼营动物用品、动物饲料、动物美容、动物寄养等项目的,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采取物理隔离、分区管理。动物诊疗机构从事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应当由执业兽医实施诊疗,并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及备案信息,在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活动范围开展诊疗活动。

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动物诊疗废弃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暂存设施、设备。动物诊疗机构应当参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诊疗废弃物,或者将诊疗废弃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立法建议

市人大农村委员会

建议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

关于疫病监测和报告,市人大农村委员会建议根据本市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实践情况,完善关于动物疫病监测和报告的规定,明确建立动物疫病监测网络,以及发现动物疫病单位和个人的及时报告义务。

在无害化处理方面,市人大农村委员会认为,目前,本市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采取分散收集、集中处理的方式,得到了社会各方的充分认可,是防控动物疫病的有效措施。建议进一步强化政府在公共收集暂存点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共服务职能,完善社会力量参与无害化处理的途径和方式。

立法进展

《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法正开展立项论证

5月30日,北京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召开,会议听取了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主席团交付审议的代表提出的议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北京青年报记者从会上获悉,结合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变化和现实需求,今年市人大常委会将针对养老、消防、优化营商环境等重要领域开展立法或修法工作,目前正开展《北京市养老服务条例》立项论证工作,《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修订草案)》拟于今年11月进行一审。《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和《北京市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修改工作将适时启动。

关于孙皓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议案,修订《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已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拟于11月份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一审。

关于尹飞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制定《北京市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积极打造一流国际商事纠纷解决优选地的议案”,市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北京国际商事仲裁中心建设条例》列入2024年立法工作计划,并于4月中旬完成了立项论证工作,拟于11月提请常委会进行初次审议。

关于孙国升等14名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快永定河保护协同立法的议案”,目前,制定《北京市永定河保护条例》已纳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京津冀人大协同立法规划(2023-2027年),今年常委会农村办公室、法工委和市司法局、市水务局已成立工作专班,启动了立项论证工作。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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