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为全面建设法治质检,提升质检系统依法行政的水平,按照《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质检总局令第125号)的要求,质检总局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本次共清理规范性文件1027件。清理结果:截至2014年12月底,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849件,决定废止规范性文件33件。现予以公布,决定废止的规范性文件自公布之日起废止。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145件。依法制定并发布的规程和行政管理中的目录,按照质检总局令第125号规定不列入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依法执行。《质检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公告》(质检总局2014年第70号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废止。附件:1.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2.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3.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的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质检总局2015年6月23日
附件1
质检总局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文件名称
文号
发布部门
国检法〔1999〕119号
署监发〔2001〕212号
署加发〔2004〕102号
国检务联字第280号
国检务〔1996〕72号
国检法函〔2000〕129号
国质检〔2001〕51号
国检法〔2001〕63号
国质检函〔2001〕151号
国质检通函〔2004〕219号
附件2
质检总局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
附件3
国家认监委、标准委和中国纤维检验局报送质检总局备案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主办单位:国务院办公厅运行维护单位:中国政府网运行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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