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没有食品安全许可证(即食品经营许可证)而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货值不足一万元时罚款五至十万元,超过一万元则按货值十倍至二十倍罚款:
2.若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被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若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则罚款金额将高达货值金额的十倍至二十倍不等。
这一规定旨在确保食品安全,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法律快车提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广泛且具体,涵盖了从预包装食品到散装食品,再到特殊食品及自制饮品等多个类别。具体包括:
1.预包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
2.散装食品销售(含冷藏冷冻食品、不含冷藏冷冻食品、含散装熟食销售、不含散装熟食销售);
3.特殊食品销售(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其他婴幼儿配方食品);
4.其他类:
(1)热食类、
(2)冷食类、
(3)生食类食品制售,
(4)糕点类食品制售(含裱花蛋糕、不含裱花蛋糕),
(5)自制饮品制售(含自酿酒制售、不含自酿酒制售等)等。
这些经营范围的设定,旨在规范食品市场,确保消费者能够购买到合法、安全、符合标准的食品。
对于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而擅自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监管部门将采取一系列严厉的处理措施:
1.会没收该企业所有违法所得,以及违法生产的食品和违法经营设备、工具、原料等。
2.根据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货值金额进行罚款处理:
(1)若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将处以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若货值金额超过一万元,则罚款金额将高达货值金额的十倍至二十倍不等。
3.对于明知他人从事此类违法行为仍为其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其他条件的,也将受到相应的法律制裁。
这一系列处理措施的实施,旨在维护食品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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