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公安厅(局)、自然资源厅(委、局)、生态环境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水利(水务)厅(局)、各直属海关、药监局,各检验检测机构:
一、国家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二、省级资质认定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抽查
三、检验检测机构开展风险自查
四、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进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要求,规范开展监督抽查,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科学规范、公正透明地开展检查工作。监督检查结果要及时向社会公开,对违法违规机构形成有力威慑。
(二)严守工作纪律。监督检查应严守公正、客观、严肃的工作纪律,遵守保密要求,严格依法履职,客观如实反映被检查机构的情况。现场检查应当严格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由被检查机构承担任何费用,不得收取被检查机构给予的劳务费、礼金或礼品等。
(三)健全跨部门综合监管机制。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跨部门综合监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3〕1号)要求,建立健全协同高效的跨部门综合监管工作机制,联合制定计划、联合实施检查、联合通报结果。充分发挥综合监管和专业监管的各自优势,依法依规厘清责任边界,协商抽查比例和检查内容,共同确定违法违规事实的判定依据,切实做到“进一次门、查多项事”,减轻检验检测机构负担。
(四)强化信用监管。充分发挥信用风险分类管理在防范化解风险方面的重要作用,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要求,依法将监督检查和行政处罚信息归集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及时共享信用信息,提升监管的威慑力和权威性,形成对违法失信行为的有效制约。
请各地各部门高度重视检验检测机构“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抽查,切实做好组织协调和人力、资金及技术装备保障工作,确保抽查工作规范开展、落实见效。
联系方式:市场监管总局认可检测司010-82262722,市场监管总局认研中心010-88651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