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与生产经营的食品品种、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加工场所,并与有毒、有害场所以及其他污染源保持安全距离;
(2)具有相应的生产设备、设施以及卫生防护设施;
(3)有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保证食品安全的规章制度;
(4)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四、办理流程
1.收件
审批标准: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2.受理
办理结果:1.能当场受理或通过当场补正达到受理条件的,直接进入受理步骤,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2.根据一次性告知通知书内容进行补正后达到受理条件的,出具决定受理通知书;3.收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收到一次性告知通知书的,从收件之日起即为受理。
审批标准:1.核对申请人是否符合申请条件;2.依据办事指南中材料清单逐一核对是否齐全;3.核对每个材料是否涵盖材料要求中涉及的内容和要素。
3.审查
办理结果:提出初步意见,转入决定步骤。
4.决定
办理结果:1.申请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准予行政许可。2.申请不符合国家未开放档案利用规定的,不准予行政许可。
审批标准:复核审查步骤阶段提出的初步意见。
5.制证
办理结果: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电子证照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数据推送、电子证照
6.送达
办理结果:1.准予行政许可的颁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2.不予行政许可的颁发《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送达方式:窗口领取、代理人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电子证照
五、申请材料
1.《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申请书(原件,1份)
2.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备注:负责人身份证明核对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
3.所生产食品的工艺流程图及生产场所平面图(原件,1份)
备注:需要详细注明工艺流程。
4.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1份)
备注:核对原件,无需提交复印件;无委托无需提供。
5.委托书(原件,1份)
备注:无委托则不用提交;申请人可用A4纸自行编写委托书,亦可参照范本填写
六、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特别程序说明
八、办理窗口
办理地点:东莞市南城街道东骏路22号宏图科技中心3号楼南城政务服务中心
位置指引:1、乘坐18、x2、x7、x8路公交车到“南城体育公园南”公交站;2、自行驾车前往的,可导航至“南城街道政务服务中心”。
九、设定依据
1.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此文非主动公开)(粤市监规字〔2022〕7号)第二条第二款
2.广东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
十、权利与义务
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
十一、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东莞市人民政府
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东城西路189号东莞市公共法律服务中心一楼行政复议窗口市司法局行政复议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