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93号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海关总署2020年8月14日
附件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要求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进出口水产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和厄瓜多尔共和国生产、外贸、投资和渔业部关于厄瓜多尔输华冷冻南美白虾检验检疫和兽医卫生要求议定书》。
二、涉及进口产品
冷冻南美白虾是指人工养殖、供人类食用的冷冻南美白虾(学名:Penaeusvannamei)及其制品,不包括活的南美白虾。
三、生产企业要求
四、检疫审批要求
进口厄瓜多尔冷冻南美白虾,应事先办理检疫审批,获得《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五、证书要求
(一)该产品来自主管当局注册的企业。
(二)该产品是在卫生条件下生产、包装、储藏和运输,并置于主管当局监督之下。
(三)该产品经主管当局检验检疫,未发现中国规定的致病微生物、有毒有害物质和异物,及中国和OIE所列的疫病。
(四)该产品符合兽医卫生要求,适合人类食用。
六、食品安全要求
七、包装和标识要求
输华冷冻南美白虾应当采用符合国际卫生标准的全新材料包装。
包装上应加贴中文标签,内容包括:商品名和学名、规格、生产日期、批号、保存条件、生产方式(人工养殖)、生产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及编号、目的地(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
以预包装形式输华的冷冻南美白虾,预包装的中文标签应符合中国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要求。
八、存储和运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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