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食品关系着人们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因此食品添加剂虽然不一定具有营养价值,但必须是对消费者无害的物质。任何一种被国家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都必须经过严格的安全性毒理学试验并经有关部门严格审查批准后才能使用。由于很多食品添加剂是化学合成物质,长期大量摄入这些物质可能会对人体产生一定的毒害作用,所以在食品加工过程中,如果采用先进的加工工艺能得到同样或者相似的效果时,最好不使用食品添加剂。
1、食品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a)不应对人体产生任何健康危害;
b)不应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c)不应掩盖食品本身或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d)不应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e)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f)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一般应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除去,有规定食品中残留量的除外。
2、在下列情况下可使用食品添加剂:
a)保持或提高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b)作为某些特殊膳食用食品的必要配料或成份;
c)提高食品的质量和稳定性,改进其感官特性;
d)便于食品的生产、加工、包装、运输或者贮藏。
3、食品添加剂质量标准按照GB2760-2007标准以及增补公告的要求选用,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标准。
4、带入原则在下列情况下食品添加剂可以通过食品配料(含食品添加剂)带入食品中:
a)根据GB2760-2007标准以及增补公告,食品配料中允许使用该食品添加剂;
b)食品配料中该添加剂的用量不应超过允许的最大使用量;
c)应在正常生产工艺条件下使用这些配料,并且食品中该添加剂的含量不应超过由配料带入的水平;
d)由配料带入食品中的该添加剂的含量应明显低于直接将其添加到该食品中通常所需要的水平。
四、食品添加剂的监管
(一)涉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使用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十一条规定“生产经营和使用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食品添加剂,不得经营、使用。”
2、《中华人民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质量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应当符合该标准;
(2)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但是,对产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作出说明的除外;
(3)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
3、《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十四条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禁止生产、销售和进口。推荐性标准,国家鼓励企业自愿采用。
4、《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条例》
5、《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
6、《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卫生部第26号令)
(三)食品添加剂的生产要求1、获得省级卫生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且产品在卫生许可范围内2、取得营业执照3、生产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范围的食品添加剂,还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4、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另有规定的,必须符合其规定
(四)食品添加剂产品要求
1、生产厂家必须具有合法的主体资格,产品必须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2、必须检验合格;
3、复合食品添加剂组分:不得使用不具有相同使用范围的组分;
4、产品标识必须符合要求:食品添加剂必须有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标识内容包括:品名、产地、厂名、卫生许可证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保质期限、使用范围与使用量、使用方法等,并在标识上明确标示“食品添加剂”字样。食品添加剂有适用禁忌与安全注意事项的,应当在标识上给予警示性标示。
5、复合食品添加剂标识要求:除应当按上述第三条规定标识外,还应当同时标示出各单一品种的名称,并按含量由大到小排列;各单一品种必须使用与《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相一致的名称;6、食品添加剂的包装标识和产品说明书,不得有扩大使用范围或夸大使用效果的宣传内容。
(五)食品添加剂的使用要求
1.使用范围与使用量1.1只能使用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的品种;1.2按照《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1.3使用量不得超出《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2760)规定的最大使用量;1.4必须使用符合规定的食品添加剂。
2.食品添加剂的采购2.1选购添加剂品种*采购允许添加的食品添加剂品种,不允许使用的不得采购*采购符合添加剂时,要知晓添加剂成分,其中一种成分不符合前述要求,不得采购2.2选择生产厂家*查验生产企业是否有相应的卫生许可证:发证机关、许可范围、有效期是否符合要求*查验是否有营业执照*纳入生产许可证管理的添加剂生产企业,查验是否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2.3添加剂产品进货把关*产品标识是否符合要求*产品是否检验合格*抽样检验产品是否合格
3.使用备案使用食品添加剂的,要到各质监分局备案。
4.食品添加剂的使用管理
4.1统一存放,专人管理,建立台帐。食品添加剂应存放在原材料仓库,由专人保管,专人使用,采购及使用过程应建立台帐。
4.2明确使用量,专人定量添加。明确使用量,专人定量准确添加,不得超量。添加后需要均匀分散的,应采取措施,确保添加剂分散均匀。
4.3加贴标识,防止误用。对于需要从大包装分装使用的,应在分装的产品上加贴标识,防止误用。
5.产品标识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应按照规定在产品标识中注明。
(六)违法责任
1、不按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生产经营或者使用不符合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规定的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设备以及洗涤剂、消毒剂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503号第三条生产经营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产品安全负责,不得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工商、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非法经营罪或者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违反前款规定,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由农业、卫生、质检、商务、药品等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照;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使用无证生产的食品添加剂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产品的,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使用食品添加剂不按规定备案的法律责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国家质检总局第79号令)第九十五条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或者情节严重的,处5千元以下罚款。……”
五、食品添加剂的违规使用现象主要有以下8种:
(一)为了改善食品的组织形态及色、香、味等以适应消费者的需要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为了增强食品的营养成分、增加产品的卖点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营养强化剂。
(三)为了使食品具有更长的货架期和保质期而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四)有的企业使用了上游供应商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原辅材料而使自己的产品食品添加剂超标。
(五)部分食品生产企业搞不清到底哪些添加剂是允许使用的、使用限量是多少,从而随意使用不符合要求的食品添加剂。
(六)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对配料添加量控制不严。
(七)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八)使用非食品用的添加物,如苏丹红、孔雀石绿、吊白块之类的化工原料。
六、食品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重点内容(一)基本要求必须使用属于食品用途的添加剂;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禁止以掩盖食品腐败变质或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二)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1.要建立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备案制度。
2.购买食品添加剂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索取检验合格证或者检验报告单,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添加剂,应索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目前,我国已将着色剂、防腐剂等19个申证单元的169种食品添加剂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
3.食品添加剂是否设专人负责管理。
4.建立严格的食品添加剂采购、验收、使用登记台帐,并做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
5.要严格按照GB2760-2007《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要求进行添加,不得随意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
6.产品执行标准中有另外规定的,也应当严格遵守,如GB15037-2006《葡萄酒》对防腐剂的使用严于GB2760,且同时规定在所有类别葡萄酒中不得添加合成着色剂、甜味剂、香精及增稠剂。
7.使用复合食品添加剂应注意:复合食品添加剂内含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其使用范围和最大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的规定;不得使用不具有同一个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食品添加剂组成的复合食品添加剂;不得使用超出GB2760规定的非食用物质生产的复合食品添加剂。
8.同时使用多种同类别、同功能的添加剂应特别注意:GB2760-2007规定多种同功能作用相同的食品添加剂(防腐剂、着色剂、抗氧化剂)同时使用时,各品种使用量与最大允许使用量之比的和要小于等于1,如产品中如同时使用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需注意两者总量的限定。
10.生产加工环节:所使用的各种添加剂应分类、分开存放,以防误用及污染;控制食品添加剂在最终产品中分散的均匀性。
12.不应使用过期、劣质的食品添加剂。
13.食品中不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
七、添加剂生产企业自查自纠重点内容
(二)具有保证正常生产和保证产品质量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以及计量、检测人员。
(三)具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
(四)具备与产品类型、数量相适应的厂房、设备和设施,按照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并建立企业生产记录和产品留样制度。
(五)加强生产过程的卫生管理,防止食品添加剂受到污染和不同品种间的混杂。
(六)生产复合食品添加剂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的使用范围和使用量是否符合GB2760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量。
(七)不得将没有同一使用范围的各单一品种添加剂用于复合食品添加剂的生产。
(八)添加剂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必须真实,禁止使用非食品添加剂。
(九)产品质量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八、标签标注注意事项
(一)预包装食品标签中关于添加剂的标注规定所用的食品添加剂应在产品标签上按规定进行标示。GB7718-2004要求,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应标示具体名称,其他添加剂可仅标示种类名称,当一种食品添加了两种或两种以上着色剂,可以标示类别名称(着色剂),再在其后加括号,标示规定的代码,另外,复合配料带入的添加剂,如在最终产品中起工艺作用也应一一标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要求,在食品中直接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及其他食品添加剂的,应当在配料清单中建立食品添加剂项,且在该项下一并标注所使用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具体名称(或者按要求标注种类名称、代码),各种食品添加剂应当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进行标注。确定配料清单中食品添加剂项的标注顺序,应当以加入的各种食品添加剂的总量为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