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残疾退役军人按规定在户籍所在地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医疗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残疾退役军人医疗费实际支出和服现役期间医疗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定后,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各地应当通过财政预算安排、吸收社会捐赠等多种渠道,筹集医疗补助资金。医疗补助资金单独列账。
残疾退役军人在优抚医院享受优惠体检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并免除普通门诊挂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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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2005年12月21日民政部、财政部、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印发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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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关于做好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有关优待工作的通知应急〔2019〕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厅(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农业农村厅(局、委、办)、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应急管理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农村局、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文物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向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授旗训词精神,进一步鼓舞士气、凝聚力量,增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以下简称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激励广大消防救援指战员许党报国、献身使命,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组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框架方案》,现就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在职、退休、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和消防救援院校学员,凭有效证件参观游览公园、风景名胜区、面向公众开放的文物和博物馆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等景区时,享受当地对现役军人的同等优待。二、预备消防士在职期间(2年),其家庭由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发给优待金或者给予其他优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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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和病故消防救援人员遗属,以及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参照《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有关规定享受医疗保障优待;其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参照《优抚对象住房优待办法》有关规定享受住房优待。七、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凭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退出证明,可享受对现有的退役军人就业培训扶持、自主创业税费优惠等优待政策。
八、三级、四级消防士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后,报考国家公务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九、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在招用、录用和聘用工作人员或职工时,对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救援人员的年龄和学历条件可适当放宽,同等条件下优先招录聘用。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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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退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残疾消防救援人员,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将其辞退、解除劳动关系或聘用关系。
十一、经组织批准退出(不含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工作满5年不满12年,以及工作不满5年的,参照转制前政策给予补助;工作12年以上、不满退休年龄的参照以往做法由政府安排工作(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牵头负责),根据本人意愿也可选择领取补助自主就业。
退出(不含退休、辞退、开除)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消防员(转制前入伍),工作期间(含转制前)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由所在单位按照下列标准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1)获得一等功(含)以上奖励的,增发15%;(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奖励的,由消防员所在单位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补助金。
十二、消防救援人员(转制前入伍)符合条件的,可申领子女保育教育补助费和夫妻分居生活补助费,并由所在单位参照转制前标准发放。十三、消防救援人员符合条件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享受地方住房保障政策。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作为应急救援的主力军和国家队,承担着防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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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应对处置各类灾害事故的重要职责。认真做好消防救援人员优待工作,对于推动建立消防救援职业荣誉体系,增强广大消防救援人员职业荣誉感,保持消防救援队伍有生力量和战斗力具有重要作用。各单位要提高政治站位,深化思想认识,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救援人员优待政策,做好优待政策的执行和宣传工作,切实传递好党和政府对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的关怀和温暖。
2019年8月14日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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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关于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局)、医疗保障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民政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医疗保障局: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是新形势下做好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服务保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军地改革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体现社会尊崇优待具有重要意义。根据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改革部署要求,现就加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践行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围绕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支持国防和军队现代化建设,立足帮助退役军人摆脱困境,加快建立突出协同性、体现优待性、注重时效性、调动积极性的工作新机制,推动形成对象明确、保障适度、规范高效的工作新格局,不断提高救急济难水平,增强困难退役军人安全感、获得感和荣誉感,为保障他们共享经济社会改革发展成果奠定坚实基础。二、基本原则
(一)立足济难解困。对因军事职业特殊性造成重残重病、长期失业或遭遇突发性、临时性事件等导致生活陷入困境的退役军人,按照保基本、救急难、求实效的要求,给予及时帮扶援助。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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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体现尊崇优待。充分体现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贡献,对其面临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在保障其享有公民普惠待遇的基础上,由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给予临时性、过渡性的帮扶援助,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三)创新方式方法。借鉴国内外有益做法,立足退役军人特点诉求,结合管理服务需要,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利用现有资金渠道,充分调动社会力量,为困难退役军人提供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的帮扶援助。
三、帮扶援助对象
(一)退役军人。是指依法退出现役的军官和士兵。(二)领取定期抚恤补助的“三属”。有条件的地区可将现役军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纳入帮扶援助范围。四、帮扶援助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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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退役军人因旧伤复发、残情病情加重等原因,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
(四)退役军人、“三属”等因火灾水灾、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伤害、见义勇为等突发事件,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遭遇其他特殊情况导致生活出现严重困难的。五、帮扶援助方式
对符合条件的帮扶援助对象,各地应当根据帮扶援助标准和对象基本需要,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帮扶援助。(一)提供资金援助。按照专款专用、科学公正、加强监管的原则,全面推行社会化发放,确保资金发放安全、及时、便捷、足额。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
(二)提供实物援助。包括发放衣被、食品、饮用水、医药等生活必需品,部分生产资料,以及提供临时住所等。(三)提供社会化服务援助。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企业等社会力量,通过纳入慈善项目、发动社会募捐、提供专业服务、开展志愿服务等形式,给予多元化、个性化帮扶援助。六、帮扶援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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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要加强对工作的统筹指导,推动逐步形成相对统一的区域帮扶援助标准体系。
七、办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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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意见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各地要根据本意见,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切实做好本地区困难退役军人帮扶援助工作。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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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中政委〔2020〕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政法委、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司法厅(局)、退役军人事务厅(局):
为针对性做好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退役军人事务部等6部门共同制定了《关于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大司法过程中对困难退役军人的救助工作力度,有效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中共中央政法委员会、财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中政委〔2014〕3号),结合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第一条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遭受违法犯罪侵害或者民事、行政侵权,无法通过诉讼、仲裁获得有效赔偿、补偿,生活面临急迫困难的退役军人采取的辅助性救济措施。第二条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机制由各级党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共同建立,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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旨在加强退役军人司法救助工作,完善政策供给、体现优先尊重,形成救助帮扶合力。
(二)坚持公正救助。严格把握救助标准和条件,兼顾退役军人当事人实际情况和同类案件救助数额,做到公平、公正、合理救助,防止因救助不公引发新的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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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坚持多元救助。立足济难解困,将退役军人司法救助与社会救助、帮扶援助等相衔接,切实解决退役军人实际困难和问题。(四)坚持优先救助。基于退役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的牺牲奉献,对退役军人案件优先受理审查、提供司法救助和法律服务,把党和国家对困难退役军人的关心关爱落到实处,体现尊重优待。第五条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国家司法救助:(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伤或者严重残疾,案件尚未侦破,生活困难的;或者因加害人死亡或没有赔偿能力,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无力承担医疗救治费用的;
(五)举报人、证人、鉴定人因举报、作证、鉴定而受到打击报复,致使人身受到伤害或者财产受到重大损失,无法通过诉讼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六)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因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能力,造成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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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权行为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侵权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无法通过诉讼、仲裁、保险理赔等方式获得赔偿,造成生活困难的。
(八)根据实际情况,认为需要救助的其他退役军人。第六条退役军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予救助:(一)对案件发生有重大过错的;(二)无正当理由,拒绝配合查明案件事实的;(三)故意作虚伪陈述或者伪造证据,妨害诉讼的;(四)在诉讼中主动放弃民事赔偿请求或者拒绝加害责任人及其近亲属赔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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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重大复杂问题或跨部门事项,可报请同级党委退役军人事务工作领导机构协调推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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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联合抽调骨干力量下沉一线,主动为退役军人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加强基层退役军人服务机构与基层政法各单位的工作衔接,建立点对点的退役军人法律帮扶联动工作平台,在法律咨询、法律援助、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等方面提供及时便捷周到服务。第十五条退役军人涉法涉诉信访事项,其诉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通过法律途径难以解决,且生活困难,愿意接受国家司法救助后息诉息访的,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第十七条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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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关于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是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的重要举措,是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民生工程。推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对于建立健全退役军人权益保障机制,完善公共法律服务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为全面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等政策法律制度,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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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性。坚持改革创新,立足退役军人工作实际,积极探索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规律,创新工作理念、机制和方法,实现退役军人法律援助申请快捷化、审查简便化、办案标准化。
(三)工作目标。到2022年,基本形成覆盖城乡、便捷高效、均等普惠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服务网络,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全面覆盖。到2035年,基本形成与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目标相适应的退役军人法律援助供给模式,退役军人的满意度显著提升、共享公共法律服务成果基本实现。
二、加强法律援助体系保障
(四)设立服务窗口站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设立法律咨询窗口,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转交法律援助申请等服务。法律援助机构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在退役军人服务中心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在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退役军人服务站设立法律援助联络点,就近受理法律援助申请。(五)加强人员力量建设。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法律服务等方式,择优选择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司法行政部门可以整合公共法律服务资源,积极引导律师等法律人才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鼓励和支持法律援助志愿者在司法行政部门指导下,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等法律援助。加强法律援助人才库建设,鼓励符合条件的退役军人积极参与法律援助志愿服务工作,加强法律知识培训,提高法律援助人员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六)建立服务规范标准。推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规范化标准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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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建设。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应当建立来访人信息登记制度,完善解答咨询、受理转交申请等工作制度。推动援务公开,对法律援助申请条件、流程、渠道和所需材料等进行公示。省级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每周至少安排半个工作日、市和县至少安排一个工作日专业人员值班服务,乡镇、街道、农村和城市社区退役军人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联络点做好日常服务。三、拓宽法律援助覆盖范围
(七)扩大援助范围。在法律援助法规定事项范围基础上,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实际需求,依法扩大退役军人法律援助覆盖面。有条件的地区,要将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事项纳入法律援助范围,降低法律援助门槛,尽力使更多退役军人依法获得法律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要认真组织办理退役军人涉及确认劳动关系、支付劳动报酬、工伤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等方面的法律援助案件,依法为退役军人提供符合标准的法律援助服务。(八)强化咨询服务。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要在法律咨询窗口、法律援助工作站(联络点)安排专业人员免费为来访退役军人提供法律咨询,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来访人法律诉求。对咨询事项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应当提示来访人享有依法申请法律援助的权利,并告知申请法律援助的条件和程序;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援助范围的,可以为来访人提出法律建议;对咨询事项不属于法律问题或者与法律援助无关的,可以告知来访人应咨询部门或渠道。司法行政部门要将退役军人作为公共法律服务的重点对象,为退役军人开辟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在现有的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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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丰富法律援助服务方式
(十五)强化责任担当。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认真履行组织、协调和指导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工作配合,建立制度化、规范化的工作衔接机制。法律援助机构要丰富服务内容,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为退役军人提供法律援助服务的能力和水平。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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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加强检查指导。建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责任履行情况考评机制、报告制度和督导检查制度。将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任务,作为退役军人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跟踪指导,积极协调解决法律援助工作中的难点问题,及时总结推广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典型做法和有益经验。(十七)做好宣传推广。加强舆论引导,广泛宣传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的重大意义,宣介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成效。加强宣传表彰工作,对在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积极营造鼓励创新的良好氛围,促进退役军人法律援助工作健康持续创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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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宣传部,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民政厅(局)、司法厅(局)、财政厅(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交通运输厅(局、委)、文化和旅游厅(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厅(局)、各银保监局、信访局(办)、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各运输航空公司、各机场公司,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教育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局、文化体育广电和旅游局、卫生健康委、退役军人事务局、信访局、林业和草原局,各战区、各军兵种、军委机关各部门、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武警部队政治工作部(局、处)、后勤保障部门,各铁路局集团公司: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应当得到国家和社会的优待。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精神,扎实做好优待工作,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让军人成为全社会尊崇的职业,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新形势,顺应广大优抚对象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坚持国家和社会相结合的工作方针,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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秉持体现尊崇、体现激励的政策导向,因地制宜,尽力而为、量力而行,逐步建立健全优待政策体系,营造爱国拥军、尊重优抚对象浓厚社会氛围,增强优抚对象的荣誉感、获得感。(二)基本原则
坚持现役与退役衔接。在加强军人军属优待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完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政策制度,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国防贡献的褒扬。
坚持优待与贡献匹配。综合考虑优抚对象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所作贡献,给予相应优待,树立贡献越大优待越多的鲜明导向,促进优待工作更加科学规范。
坚持关爱与管理结合。根据优抚对象的现实表现,给予必要的奖惩,引导优抚对象珍惜荣誉,自觉做爱国奉献、遵纪守法、诚信明理的公民。坚持当前与长远统筹。立足当前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建立基本优待目录清单,逐步拓展优待领域,丰富优待内容;注重长远可持续发展,统筹规划优待政策制度,不断完善优待工作体系。二、规范优待内容
(三)在荣誉激励方面,着眼建立健全优抚对象荣誉体系,进一步强化精神褒扬和荣誉激励。为烈属、军属和退役军人等家庭悬挂光荣牌,为优抚对象家庭发春节慰问信,为入伍、退役的军人举行迎送仪式。邀请优秀优抚对象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将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退役军人名录载入地方志。对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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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优先聘请优秀优抚对象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发挥其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的优势作用。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优抚对象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不断扩大荣誉优待的范围和影响。(四)在生活方面,不断完善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援助等政策制度,健全抚恤补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保障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各地要及时建档立卡,对因生活发生重大变故遇到突发性、临时性特殊困难的优抚对象,在享受社会保障待遇后仍有困难的,按照规定给予必要的帮扶援助。逐步完善现役军人配偶随军就业创业政策,以及随军未就业期间基本生活补贴等制度,激励现役军人安心服役、奉献国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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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在教育方面,认真落实现有政策,不断丰富优待内容。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烈士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切实保障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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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优先安排残疾军人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实施对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加大教育支持力度,通过单列计划、单独招生以及学费和助学金资助等措施,为退役军人接受高等教育提供更多机会,帮助退役军人改善知识结构,提升就业竞争力。
(九)在文化交通方面,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对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现役军人家属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现役军人、残疾军人、“三属”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享受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现役军人、残疾军人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残疾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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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健全管理机制
(十三)完善奖惩措施。建立健全奖惩结合、公平规范、能进能出的优待动态管理机制,激励优抚对象发扬传统、珍惜荣誉、保持良好形象。对积极投身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和军队建设,作出新的突出贡献受到表彰的优抚对象,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依法被刑事处罚或受到治安管理处罚、影响恶劣的,违反《信访条例》有关规定,挑头集访、闹访被劝阻、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现役军人被除名、开除军籍的,取消其享受优待资格,已颁发优待证的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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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主管部门负责收回。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挑头集访、闹访被取消优待资格后能够主动改正错误、积极消除负面影响的,经当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军人事务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可以恢复优待资格。四、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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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基本优待目录清单现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2.发春节慰问信。
3.入伍、退役时,地方举行迎送仪式。4.邀请优秀现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5.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现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6.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现役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7.优先聘请优秀现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8.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现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9.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10.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1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12.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13.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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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15.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16.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现役军人家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1.发春节慰问信。
8.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9.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10.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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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7.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18.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在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易地优先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19.驻偏远海岛、高原高寒等艰苦地区现役军人的子女,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降分录取,按规定享受学生资助政策。20.现役军人子女未随迁留在原驻地或原户籍地的,在就读地享受当地军人子女教育优待政策。
2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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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现役军人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其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23.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4.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25.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残疾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邀请优秀残疾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4.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残疾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个人立功、获得荣誉称号或勋章的残疾军人,由当地人民政府给其家庭送喜报。
6.优先聘请优秀残疾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7.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残疾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8.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9.鼓励各级各类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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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12.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13.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4.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15.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6.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1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18.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20.优先安排参加学习培训,按规定享受国家资助政策。21.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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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23.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和轨道交通工具。24.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轮船、长途公共汽车和民航班机,享受减收正常票价50%的优惠。
25.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6.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27.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退役军人基本优待目录清单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邀请优秀退役军人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4.服现役期间荣获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退役军人,其名录载入地方志。
5.优先聘请优秀退役军人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6.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退役军人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7.调整定期抚恤补助标准时,适当向贡献大的优抚对象倾斜。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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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纳入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12.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
13.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14.组织优抚医院为老复员军人、参战参试退役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优惠体检。
15.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6.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17.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18.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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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退役军人按规定免费参加教育培训。21.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实施复学、调整专业、攻读研究生等优待政策。
22.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2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基本优待目录清单1.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
3.邀请优秀“三属”代表参加国家和地方重要庆典和纪念活动。4.优先聘请优秀“三属”担任编外辅导员、讲解员等。5.倡导利用大型集会、赛事播报,航班、车船及机场、车站、码头的广播视频等载体和形式,宣传“三属”中优秀典型的先进事迹。6.符合帮扶援助条件的,按规定享受。7.鼓励各级各类社会养老机构优先接收,提供适度优惠服务。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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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生活长期不能自理且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老年对象,地方根据失能程度等情况优先给予护理补贴。10.本地区医疗优待定点服务机构,开通优先窗口,提供普通门诊优先挂号、取药、缴费、检查、住院服务。11.优抚医院提供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和优先就诊、检查、住院等服务。
12.组织优抚医院为其优惠体检。13.伤病残、老龄的,各级各类地方医疗机构优先提供家庭医生签约和健康教育、慢性病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14.在审查是否符合购买当地保障性住房或租住公租房条件时,抚恤、补助和优待金、护理费不计入个人和家庭收入。15.符合当地住房保障条件的,在公租房保障中优先予以解决。16.对符合条件并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租住公租房可给予适当租金补助或者减免。
18.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就近就便入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幼儿园、托儿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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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符合条件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子女报考普通高等学校,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20.博物馆、纪念馆、美术馆等公共文化设施和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管理的公园、展览馆、名胜古迹、景区,按规定提供减免门票等优待。21.乘坐境内运行的火车(高铁)、轮船、客运班车以及民航班机时,优先购买车(船)票或值机、安检、乘车(船、机),可使用优先通道(窗口),随同出行的家属可一同享受优先服务。22.法律服务机构优先提供法律服务,法律援助机构依法提供免费的法律服务。
23.鼓励银行提供优先办理业务,免收卡工本费、卡年费、小额账户管理费、跨行转账费,以及其他个性化专属金融优惠服务。24.鼓励影(剧)院提供减免入场票价等优惠服务。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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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关于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2〕7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退役军人事务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的意见》,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厚植退役军人工作法治根基,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退役军人工作重要论述,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文化建设的决策部署,坚持和加强党对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的全面领导,确保退役军人事务法治文化建设正确政治方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通过法治手段维护退役军人合法权益;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普法宣传一体推进,不断提升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依法行政水平,提升退役军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营造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推动退役军人工作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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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主要任务
(一)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学习贯彻走深走实。1.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各级党委(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重点内容,纳入干部入职培训的必学内容,深入学习领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大意义、核心要义、精神实质、丰富内涵和实践要求,在学懂弄通做实上下功夫,不断提高系统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本领。
2.把学习宣传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作为退役军人思想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通过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开展主题突出、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宣讲活动,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自觉做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坚定信仰者和忠实实践者。
3.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指导退役军人工作实践。深刻认识新时代坚持和巩固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指导地位,最重要的就是牢固确立习近平法治思想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指导地位,深入研究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退役军人工作的理论指导和实践要求,加大对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理论与实践问题的研究力度,推进研究成果转化运用,不断深化对退役军人工作法治建设的规律性认识。(二)深入持久开展宪法宣传教育。4.增强退役军人事务系统工作人员的宪法意识。把宪法纳入系统各级领导干部学法清单,带头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增强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制度,组织好“12·4”国家宪法日、“宪法宣传周”系列宣传,推动宪法宣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王灵平致和工作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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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畅通救济渠道。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完善行政复议决定书、意见书、建议书执行监督机制,实现个案监督与倒逼依法行政有机结合。加强和规范行政应诉,积极推动案前调解,支持法院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认真履行生效裁判,做好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和反馈工作。规范退役军人诉求表达机制,加强信访事项转办交办督办,坚持诉求合理的解决问题到位,诉求无理的思想教育到位,生活困难的帮扶救助到位,对打着退役军人旗号违法犯罪的,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坚决守住法律政策底线。
(四)提升退役军人法治意识和法治素养。11.加强退役军人事务法律政策解读。以退役军人保障法、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英雄烈士保护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性文件为重点,组织编写培训教材,广泛进行宣传解读,让退役军人更好知悉、理解、认同法律政策。新出台涉及退役军人切身利益的政策,除涉及国家秘密或重大敏感事项外,要同步开展宣传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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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加强党章党规党纪学习教育。依托基层党组织、退役军人服务中心(站)、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优抚医院、光荣院等,对退役军人党员开展常态化党章党规党纪教育,引导他们坚定理想信念,铭记党员身份,模范遵纪守法,树立良好形象。
14.深入开展典型引领和以案释法。选树、宣传一批退役军人尊法守法先进典型,发挥榜样的示范引领作用。评选模范退役军人、“最美退役军人”、“最美拥军人物”时,将尊法守法作为重要考虑因素。全面落实建设覆盖城乡的现代公共法律服务体系战略部署,加强退役军人法律服务,及时发布法律援助、司法救助、行政复议、人民调解等指导案例,引导退役军人通过法治方式理性平和维护权益。注重运用违法犯罪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
(五)弘扬红色法治文化和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15.弘扬人民军队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的优良传统。教育引导广大退役军人退役不褪志,正确对待国家利益与个人利益,正确处理权利与义务关系,积极到党和人民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王灵平致和工作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