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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生产许可证换SC在新《食品安全法》将于10月1日正式实施之日开始。《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食品生产许可证及换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是字母“SC”加上14位阿拉伯数字组成。
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新法在诸多方面也做出了全新规定。对比新旧两个食品生产许可证版本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将其中涉及的变化和调整归纳为以下12点,供大家参详。
2、管理部门权限增加:可根据食品类别和食品安全风险状况,确定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权限;负责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许可;对地方特色食品等制定食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第7条)
3、主体资格扩大: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凡是以营业执照载明的主体都可作为食品生产许可申请人,囊括了个体工商户这一群体。(第10条)
4、食品类别增加:由28个类别增加到了31个类别,增加的是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第11条)
5、申请生产许可证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6、食品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增长:由3年增加到了5年。(第24条)
8、食品生产许可证摆放强调正本:食品生产者需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正本,以往并无“正本”要求。(第31条)
12、法律责任更加明晰:①许可申请人隐瞒或提供虚假材料,警告后1年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1条)②被许可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则撤销许可,处1~3万元罚款并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第52条)③食品生产商涂改、伪造、出借、转让、出租、倒卖食品生产许可证等,处1~3万元罚款。未按规定悬挂或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责令改正。(第53条)④未按规定申请变更食品生产许可证者,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1万元罚款;未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则处2000元以下罚款。(第54条)⑤被吊销生产许可证的食品生产者及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5年内不得申请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担任企业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第55条)
申请食品生产许可的范畴扩大: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也都包含在内。(第14条、15条)
第十五条从事食品添加剂生产活动,应当依法取得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
申请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应当具备与所生产食品添加剂品种相适应的场所、生产设备或者设施、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制度。
刚刚看到了新办法,好像审查不像原来那么麻烦了,有效期也变为5年了。唯一感到不好的就是食品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又要变了,包装标签的改版等也是让人头疼。
库里还有大批包装而食品生产许可证即将到期的企业,抓紧在这一个月之内把QS版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下来,可以用三年。
现在通则和细则还没有出来;个人感觉QS标志会有变化;但是应该有过渡期限……
保健食品市场现在确实太乱了,这次新增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生产许可,并由省级食药监负责,是对消费者负责的惠民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