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将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2年2月底至3月初在兴国县辖区范围内开展的“2022年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兴国县秀美餐饮店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湿米粉
(一)食品名称:湿米粉;购进日期:2022年2月23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生产环节导致,兴国县秀美餐饮店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但是无法识别产品内在质量。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生产商、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处理情况
二、兴国县明锐贸易商行销售的湿米粉和螺丝椒
(一)食品名称:1.湿米粉;购进日期:2022年2月23日;不合格项目:二氧化硫残留量;2.螺丝椒;购进日期:2022年2月23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二)产品风险控制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湿米粉是生产环节导致,该批次不合格螺丝椒是种植环节导致,兴国县明锐贸易商行虽然履行了进货查验,但是无法识别产品内在质量。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生产商和销售商、更加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兴国县明锐贸易商行销售不合格湿米粉和螺丝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四)项的规定,但因当事人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提供了不合格湿米粉生产商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出厂检验报告和进货单据等资料,提供了不合格螺丝椒上级供货商营业执照和进货单据等资料,且鉴于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
三、兴国县辰晨食品店销售的青线椒
(一)食品名称:青线椒;购进日期:2022年2月22日;不合格项目:啶虫脒。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兴国县辰晨食品店没有把控好食品采购关。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店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有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和索票索证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销售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兴国县辰晨食品店销售不合格青线椒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但因当事人违法货值金额不足500元,且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且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不予处罚。
四、兴国县华美超市销售的腊肉
(一)食品名称:腊肉;购进日期:2021-12-05;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二)产品风险控制
(三)原因排查及整改情况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食品流通环节导致,兴国县华美超市负责食品采购的工作人员没有把好食品采购关,采购食品时未从正规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进货,索证索票不全,进货查验不严格。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华美超市销售过氧化值超标的腊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142.8元,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罚〔2022〕33号)。
五、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销售的老姜
(一)食品名称:老姜;购进日期:2022-02-23;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负责食品采购的工作人员采购食品时未从正规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进货,未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等工作。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督促负责食品采购环节的工作人员从有食品销售资质的商家购进食品,做好食品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台账记录工作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兴国县万佳购物广场销售铅超标的老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五)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35元,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处罚〔2022〕34号)。
六、兴国县江背镇新阳光商贸家家福加盟店销售的生姜
(一)食品名称:生姜;购进日期:2022-02-24;不合格项目:铅(以Pb计)。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种植环节导致,?兴国县江背镇新阳光商贸家家福加盟店未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针对自身存在的问题,该超市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兴国县江背镇新阳光商贸家家福加盟店销售铅(以Pb计)超标的生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其违法行为轻微并且认错态度较好,并已及时改正错误,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后果,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不予立案。
七、兴国县金凤美食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腊香肠
(一)食品原料
名称:腊肉、腊香肠;自制日期:2022年1月10日;不合格项目:过氧化值。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原料腊肉、腊香肠是由于该美食楼在食品采购时进货查验不严格,索证索票不全;未按要求进行腌制、贮存等原因造成。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该美食楼按照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下达的责令改正要求进行全面整改,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兴国县金凤美食楼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腊肉、腊香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所得计人民币48元;罚款计人民币1万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稽食)罚决[2022]9号)。
八、兴国县嘉盛百货商行销售的美国青豆(香辣味)
(一)食品名称:美国青豆(香辣味);购进日期:2021年12月;不合格项目:酸价(以脂肪计)(KOH)。
经排查,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是运输过程中或天气原因导致的,兴国县嘉盛百货商行采购食品时索证索票不全,未落实好食品进货查验制度。针对自身存在问题,该商行通过严格把关食品采购环节、严格筛选供应商、落实进货查验和索证索票制度等整改措施加强产品质量把控,确保采购的食品符合国家有关食品安全标准和规定的要求。
(四)行政处罚
兴国县嘉盛百货商行销售酸价(以脂肪计)(KOH)超标的美国青豆(香辣味)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当事人违法所得540元,对当事人处以罚款15000元。(处罚决定书编号:兴市监食罚决【2022】5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