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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龙军华
地址:仁化县闻韶镇
邮政编码:512300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及采纳情况
本单位于2024年4月15日对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涉嫌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超标排放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2024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到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你公司正在生产经营中,存栏约4万头猪(母猪+肉猪),经营范围为原种猪、猪苗、肉猪的养殖与销售。现场发现你公司粪污处理中心到污水处理中心及1号应急池路面存在不同程度粪污洒落,部分粪污经雨水冲刷到污水处理中心旁边的雨水沉砂池后,通过雨水管网流出至外环境。现场发现1号应急池西边堆有约2米高的猪粪(大约堆积200平方),堆放猪粪的场所未做防雨防渗措施。现场检查时4号氧化塘中的抽水泵正在抽处理后的畜禽污水灌溉林地。仁化分局执法人员已对你公司污水处理中心外沉砂池、4号氧化塘、厂门口小溪、朱古坑水库进行取样,委托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进行分析监测。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4年4月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2.执法监测委托书、2024年4月12日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47号》1份;
3.2024年4月18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询问笔录1份(覃超);
4.被询问人覃超身份证复印件1份;
6仁化县农业农村局2024年5月10日复函一份;
7.《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韶环(仁化)责改字〔2024〕8号)及送达回证;
8.2024年5月9日关于仁化美神养殖有限公司粪污洒落处置整改完成情况说明1份;
9.2024年5月16日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现场检查(勘验)笔录1份;
10.执法监测委托书、韶关市生态环境监测站曲江分站监测报告《(曲)环境监测(水)字(2024)第057号》1份
11.现场照片证据若干。
你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和第二十条“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7月1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韶环(仁化)罚告字〔2024〕8号)告知你公司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告知你公司有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的权利。你公司未提出陈述、申辩,于2024年7月3日提出公开道歉申请,因你公司积极进行整改,且整改符合要求,经韶关市生态环境局仁化分局研究,同意你公司公开道歉申请。你公司于2024年7月5日在《韶关日报》对养殖过程中未及时清理、处置畜禽粪污,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公开登报道歉。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及其履行方式、期限
罚款人民币肆万伍仟元整(45000元)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韶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武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