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德咏指出,近三年来,我们连续举办“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希望通过评选活动,生动展示十八大以来我国法治建设的标志性成就和人民司法事业新进展;体现人民法院坚持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担当作为和广大法官执法如山、刚正不阿的良好风貌;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沈德咏要求,要充分体现公开、民主、共同参与精神,让评选过程成为全民共享的法治公开课,让有意义、有价值的案件脱颖而出。要加强典型案件内涵研究、价值发掘,挖掘其时代价值、社会价值和裁判价值。要推动案例工作发展,完善中国特色案例指导制度。要让社会公众了解典型案件在推动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让人民群众感受公平正义,凝聚法治信仰,汇集推动法治进程的强大力量。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姜伟主持活动。中央电视台副总编辑李挺出席活动,最高人民法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活动。
目录:“2017年推动法治进程十大案件”评选活动初评案例
1、“百名红通”1号杨秀珠回国受审案(杨秀珠贪污、受贿案)
基本案情:
1996年12月至1999年5月,杨秀珠利用担任温州铁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温州市市长助理、副市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侵吞公款共计人民币1904.5155万元,为请托单位和个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735.43万元。2003年4月,杨秀珠潜逃出境,先后逃往新加坡、美国等国。2016年11月16日,杨秀珠经劝返回国投案。2017年10月13日,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对杨秀珠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追缴杨秀珠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六百余万元。宣判后,杨秀珠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推荐理由:
2、任润厚违法所得没收申请案
3、王珉受贿、贪污、玩忽职守案
该案审理宣判较之前的腐败案明显提速和依法审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惩治腐败的鲜明态度。人民法院用审判实践宣告,任何时候,对任何腐败犯罪,决不手软,决不松懈。对国家反腐治腐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4、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陈文辉等诈骗、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5、“山东聊城辱母案”(于欢故意伤害案)
一审法院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于欢捅刺被害人不存在正当防卫意义上的不法侵害前提,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于欢无期徒刑。宣判后,于欢提出上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3日作出二审判决,认定于欢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对于欢改判有期徒刑五年。
本案二审判决刷新了广大刑事法官对正当防卫制度的实践认知,对于刑法正当防卫制度的深入理解和具体适用具有重大意义。从司法大数据分析的情况看,以往全国公检法机关在认定正当防卫、防卫过当问题上无不持保守、谨慎态度,执法尺度较为严苛。二审基于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从刑法设立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本意、制度价值和法律条文本身的应有之义出发,并充分考虑于欢实施防卫时的综合因素,判定于欢的行为性质系防卫过当,既坚守了法律底线,也理性回应了公众的期待。
“于欢案”二审裁判结果实现了法理情的有机融合。二审判决运用严密精致的法理,辅之以恰到好处的情理,阐述了全面清晰的事理,裁判结果在不损害法律统一性、权威性的前提下,充分考虑了天理、人情等伦理道德因素,体现了法院判决遵循“国法”、不违“天理”、合乎“人情”的要求,获得社会广泛认可。
“于欢案”二审实现了审判与舆论的良性互动。一方面充分体现了民众有所呼、司法有所应,彰显了人民法院善于吸纳民意、倾听民众呼声;另一方面法院又保持了客观、理性和必要的定力,坚决拒绝舆论裹挟民意绑架,在认定于欢及其母亲苏银霞的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的同时,明确指出于欢的防卫行为超出法律所容许的限度,依法也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于欢案”二审充分发挥了审判的教育引导功能。一方面,二审法院在审判中运用网络直播等形式,充分回应社会关切,开展了一堂全民法治公开课,成为中国法治道路上的新标志。另一方面,该案作为涉防卫问题的标杆性案件,很好地坚持了法律平等和司法中立原则,充分兼顾了对被害人和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为审判机关依法正确适用正当防卫制度树立了新的标杆和典范。
6、卢荣新无罪释放案(卢荣新故意杀人、强奸二审案)
2012年9月10日,云南省勐腊县村民邓某在地里劳作时被害,公安机关经侦查后将犯罪嫌疑人卢荣新抓获,卢荣新供述了作案过程。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对卢荣新提起公诉,一审法院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6月判处卢荣新死缓。宣判后,卢荣新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发回重审;西双版纳中院经重新审理,于2015年12月判处卢荣新死缓。卢荣新再次上诉。云南高院在审理中发现,本案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不能证实卢荣新实施了杀人、强奸犯罪行为,遂将案件移送云南省检察院,在深入交流的同时向检方提出二十余项证据的补正要求,云南省检察院、省公安厅在补正中确定原DNA鉴定存在严重错误,发现新证据,并抓获犯罪嫌疑人洪树华。
2017年1月6日,云南高院通过庭审,将原判据以定案的DNA鉴定意见、有罪供述、现场指认材料认定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依法宣告卢荣新无罪并当庭释放。2017年1月21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洪树华无期徒刑(作案时未成年),洪树华服判未上诉。云南高院向卢荣新发放国家司法救助金8万元;2017年9月13日,西双版纳中院作出国家赔偿决定,赔偿卢荣新人身自由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609685.95元,当地政府也给予卢荣新补助。
7、王老吉加多宝红罐装潢纠纷案(上诉人广东加多宝饮料食品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王老吉大健康产业有限公司、广州医药集团有限公司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纠纷上诉两案)
8、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淘宝诉姚某侵害商誉案)
被告姚某自2015年开始在淘宝网出售宠物食品。2016年5月,淘宝与玛氏联合发现其销售的“Royalcanin”猫粮存在假货嫌疑,遂以“神秘购买”的方式,在该店铺购买了一袋99元的宠物猫主粮。经过品牌方鉴定,该猫粮为假货。随后,淘宝以“违背不得售假约定、侵犯平台商誉”为由将姚某告上法庭。
该案系全国首例电商平台打假案,其对司法界和社会的正面示范作用明显。第一,该案填补了此类案件审理的空白,为今后类案的审理提供了宝贵的参考依据,起到了良好的示范作用;第二,有效打击了电商平台的制假售假行为,是司法界对互联网新型业态法律关系的明确,有利于促进电商平台的健康长久发展和国家经济社会的稳定有序发展;第三,传递了社会正能量,明确了司法打假的力度和决心,有利于巩固风清气正的良好社会氛围。
9、“投资沉香送房产”系列案(郎某等诉利东公司、百信公司合同纠纷案)
2011年,“侯鸟老人”郎某等人分别与屯昌利东公司签订了投资种植沉香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郎某等人以17-19万元/亩投资种植沉香,投资合同含屯昌百信公司开发的“木色香城”房产一套(面积45-150m2不等)。利东公司和百信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并存在有员工混同、往来账目不清的情况。郎某等人在签订以上合同及协议后,陆续向利东公司交纳投资款,利东公司给郎某等人出具收款收据。因签订合同后利东、百信公司一直未按合同履行分红、交付房产等合同义务,2015年5月至2016年,郎某等13人陆续将利东公司、百信公司起诉至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2017年3月,屯昌法院经审理判决解除双方的合同,利东公司应返还投资款给郎某等人,并支付相应利息及违约金,百信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批系列案判决后,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发生效力。
10、88岁老汉周某杰诉5子女赡养纠纷案
人民法院通过判决宣告,孝敬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法定义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条件拒绝赡养老人。法院的判决,确立了社会风尚的指向标,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新时代新农村建设、促进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11、上市公司重大担保、诉讼事项未披露担责案(刘某等诉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及鲜言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
刘某等共计十四名原告系匹凸匹公司(原“多伦股份”)的投资者。2016年3月,上海证监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多伦股份存在违法违规的事实,包括未及时披露多项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诉讼事项,以及2013年年报中未披露对外重大担保事项,其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所述的虚假陈述行为。原告认为,匹凸匹公司未及时披露其子公司荆门汉通置业有限公司对外担保事项的虚假陈述行为造成了其损失,二者存在因果关系,故将匹凸匹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鲜言和时任公司董事、财务总监的恽燕桦作为共同被告诉至法院,诉请判令鲜言赔偿经济损失共计233万余元,其余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017年5月19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宣判,判决鲜言等责任人赔偿投资者损失合计233.89万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受托支持的14位中小投资者全部胜诉。
本案系全国首例证券支持诉讼。《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了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对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可以支持受损害的单位或者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作为证券金融类服务机构,本案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依据法律规定提起支持诉讼,起诉并参与开庭审理,助力中小投资者维权,首开证券领域支持诉讼先河。证券支持诉讼是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及民事公益诉讼方面的重大创新,对于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12、全国首例“毒跑道”公益诉讼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公益诉讼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
2016年3月26日至4月1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铺设塑胶跑道。同年4月份该塑胶跑道投入使用,塑胶跑道使用后向外散发刺激性气味。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以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破坏大气和土壤环境,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侵害为由向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该幼儿园拆除园内的塑胶跑道,对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等责任。2017年2月24日,经过法院调解,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拆除在该园内铺设的塑胶跑道(操场),并铺上草坪;北京市朝阳区刘诗昆万象新天幼儿园以保护生态环境为目的向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捐助10万元。上述调解协议履行完毕。
法院通过调解方式解决具有社会影响的全国首例“毒跑道”引发的公益诉讼案,不仅及时保护环境,恢复原状,还创新和丰富了公益诉讼承担责任的方式。本案的调解具有以下特点:一是通过调解推动多家案件以外幼儿园拆除塑胶跑道,以一案解决数案,及时保护环境,维护未成年人权利;二是在内容上具有全面、及时和执行到位的特点,以拆除塑胶跑道和通过铺上草坪的方式对受污染的土壤和大气环境采取修复或替代性修复措施,是对生态环境的及时保护,而且案件调解协议生效时,执行已经完成;三是在责任上通过公益捐款这种创新形式承担社会责任,使具有公益性的捐款、承担更多社会责任的款项以及惩罚性的款项能够有专门的途径,为社会整体环境治理发挥更大的公益功能,在公益诉讼中丰富了承担环境责任的方式。
13、华东跨界倾倒生活垃圾案(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诉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等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5年5月,上海市杨浦区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杨浦市容局)将部分生活垃圾交由徐国强处置,徐国强再通过徐彪等将2000余吨生活垃圾倾倒至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一河岸边,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徐国强、徐彪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追缴违法所得。此后,无锡检察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杨浦市容局等七被告承担涉案环境污染的应急处置费用、环境修复费用等2094649.16元。
14、腾格里沙漠环境污染案(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与绿色发展基金会诉宁夏明盛染化有限公司、宁夏蓝丰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等环境污染公益诉讼系列案)
15、北大博士于艳茹诉北京大学撤销博士学位决定案
16、内蒙农民王力军无证收购玉米案(王力军非法经营案)
最高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于2016年12月16日作出(2016)最高法刑监6号再审决定,指令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巴彦淖尔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巴彦淖尔中院再审中,原审被告人王力军在庭审时对原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无异议,但认为其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法院再审认为,原判决认定的原审被告人王力军于2014年11月至2015年1月期间,没有办理粮食收购许可证及工商营业执照买卖玉米的事实清楚,其行为违反了当时的国家粮食流通管理有关规定,但尚未达到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危害程度,不具备与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非法经营罪相当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处罚的必要性,不构成非法经营罪。
该案引发社会广泛争议,影响较大。一方认为王力军无证无照收购玉米的行为违反了我国粮食流通领域的有关规定,数额较大,应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认为,王力军的行为并没有造成社会危害,反而在农民和粮库之间起到了桥梁作用,促进粮食流通,不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17、储户千万存款被取走银行承担责任案(再审申请人伊立军与被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银行卡纠纷案)
该案的审理对于处理储户和商业银行间纠纷具有规范作用,规范和明晰了商业银行对于储户存款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储户的谨慎注意义务,进一步体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对于促进我国金融业的健康发展,防控金融风险、避免发生系统性金融危机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该案对于商业银行具有重要的指导和规范作用,明确了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业务操作规范,加强对内部人员的管理,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另一方面该案对于储户具有重要的教育和警示作用,储户在办理储蓄时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重要单据、印章、密码等。该案的审理在法院内部和社会上都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新华社以《中国故事感受治国理政巡回法官》专题、中央电视台在《新闻调查》栏目作了专题报道,《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人民法院报以及《人民司法》杂志予以刊登,各大网站广泛转载,获得了法官、律师和社会公众的广大好评,被誉为是“教科书式”“标杆性”案例。
18、简阳市政府被诉公告违法案(张某文等人诉四川省简阳市政府侵犯人力三轮车经营权案)
该案例明确了行政许可具有法定期限,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时,应当履行告知义务,行政相对人仅以行政机关未告知期限为由,主张行政许可没有期限限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还明确了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许可没有告知期限,事后以期限届满以由终止行政相对人行政许可权益的,属于行政程序违法。如果判决撤销被诉行为,将会给社会公共利益和行政管理秩序带来明显不利影响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确认被诉行为违法。该案进一步明确了正当程序原则,有利于促进行政机关对许可事项依法进行监督管理,也有利于保障行政相对人知情权、选择权,从源头上避免和减少行政纠纷的发生。在该案例中,人民法院对情势判决的依法适用,既对被诉行为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同时也注意到业已形成的社会公共利益,确保了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平衡,使近二十年的行政纠纷得以彻底化解。该案例曾作为首批“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和第17批指导性案例发布,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积极良好,为解决历史形成的类似行政纠纷案件提供了良好范本。
19、缪新华等再审改判无罪案(缪新华故意杀人,缪德树、缪新容、缪新光、缪进加包庇再审案)
20、奢侈“包包女”拒不执行判决被搜查案
口口声声说没钱,楚楚动人装可怜。但在法院的依法搜查过程中,再多的理由,再美的借口也掩盖不了事实。该案的执行引入了全媒体直播,1200万网友围观该案的执行过程,引发热议。网友通过此案零距离了解了法院“执行难”的现实情况,看到了人民法院为破解执行难付出的努力和决心。该案被《新闻联播》《焦点访谈》等众多媒体广泛报道,形成了严惩失信,守护诚信的良好舆论态势,实现了“以一案面貌见全局,以一案惩戒树权威”的良好效果,对推动执行工作创新,切实解决执行难具有积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