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权益保护范文

导语:在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撰写旅程中,学习并吸收他人佳作的精髓是一条宝贵的路径,好期刊汇集了九篇优秀范文,愿这些内容能够启发您的创作灵感,引领您探索更多的创作可能。

一、前言

随着国民经济水平的发展,广大消费者对于金融服务业的需求变得尤为突出。各大金融机构如何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取得胜利,可以说是业内外最为关心的课题之一。

那么,对于金融机构而言什么是胜利?是在金融机构之间内部的激烈竞争中击垮对手?还是外部在与金融消费者利润的分配中摄取更多利益?诚然,利润是广大金融机构共同追求的目标,而金融机构间日益激烈的竞争已使许多金融消费者开始意识到对于自身利益,即“客户利益最大化”的迫切需求。金融机构的利益最大化与顾客利益最大化这两者之间看似有着此消彼长的矛盾关系,其实二者却可以通过适当的手段实现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的双赢。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便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之一,而道德营销则是金融机构最为主动、直接的对于金融消费者权益进行保护的手段之一。

二、实现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益处

1.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不仅是社会舆论出于道德对金融机构的诉求,更是国家权力机关通过立法对金融机构的直接要求。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按照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可大致归纳为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损害赔偿权、受教育权、受尊重权、监督权这八项权利的保护。

2.对于金融机构权益的保护。金融机构需要正确认识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与金融市场的整体利益间的直间接关系。客户利益最大化早已是众多金融机构不得不面对的课题。客户希望获得最大利益,而这里“利益”的概念不仅限于个人资产、财务的获利,更是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获利。尽管大多金融产品有别于传统概念上的产品,但其仍拥有传统意义上产品的表征性,也就是对企业形象与企业信誉的体现。个别金融机构为快速扩大市场份额,短期内快速募集资产,对所售金融产品夸大甚至欺瞒有关信息,致使消费者蒙受损失。这种只顾短期利益,不顾长远发展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金融机构自身利益的损害。企业形象与信誉也是一种无形资产,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品牌价值已从学术理论变为了在企业并购或拆分重组时真正能够变现的资产。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就是对金融机构自身权益的保护。只有兼顾消费者利益,才能实现双赢,才能有利于金融机构的持续发展。

三、道德营销——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有效途径之一

四、小结

参考文献:

[1]关兴社.金融机构利润最大化原则的若干实务运用.新金融,2002(11).

[2]王斌,李刚.如何实现客户利益最大化.环球财经,2011(8).

[3]杨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国际经验与制度借鉴.现代管理科学,2010(2).

[4]刘小星,杨悦.全球化条件下金融消费者保护问题研究.现代管理科学,2008(6).

[5]张骏.英国金融消费者保护体系对中国的借鉴.银行家,2008(3).

【关键字】消费者权益,信息披露,合理期待,惩罚赔偿,消费者教育

一、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美国保险法律包括各州颁布的保险法律、监督官颁布的保险法规和判例法等。这些法律中除了对保险公司管理的规范外,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是非常重要的内容。1970年美国国会颁布了《联邦隐私法》,该法案旨在确保资信调查机构本着“公正、公平和尊重消费者个人隐私权的原则”来行事。根据该法,保险公司通过伪造借口,从消费者调查机构处获得有关消费者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任何与该消费者有生意往来的人,在没有合法商业需要的情况下,明知故犯获取该类信息都将被课以罚款或者监禁。1979年《保险信息隐私保护示范法出台》,大约有三分之一以上的州都对保险公司是否有侵害保险消费者隐私权的行为加以监督,其中大多数是基于该法的规定。该法制定了与保险机构、人或保险服务组织有关信息收集、使用和披露的标准,保险服务组织可能包括医疗信息管理局、调查机构、理赔机构以及资信局。

2010年《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通过,标志着美国金融消费者保护改革迈出了重要步伐。该法提出在美联储体系内建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该机构将合并和强化目前由货币监理署、储贷机构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美联储、联邦信用社管理局、住房和城市发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执掌的联邦消费者保护职能,立法赋予了金融消费者保护局广泛监管职能;制定金融产品或服务的监管法规,并监督落实;对资产规模超过100亿美元的金融机构进行定期检查;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金融交易行为,金融产品信息披露标准,颁布金融产品销售行为规则,确保公平交易;调查取证、举行听证和裁定,对提供重要证词和信息检举者给予保护。

(二)美国保险消费者权益的监管保护。在监管方面,持续的消费者保护是美国保险监管的重要内容之一。美国对保险业实施监管始于19世纪。最早是采取由州政府向外州保险人征收保险准备金税的形式,并要求保险人注册登记、定期汇报。早在19世纪50年代,美国就产生了对保险业的规范实施监督的独立的行政机构,即纽约州成立了保险监督官委员会,其后各州纷纷效仿,从而建立起了具有现代意义的保险监管机构体系;20世纪初,美国的几个州就开始对保险业进行专门的调查,其中最具影响力的是1905年纽约州立法机关保险调查委员会开展的被称为“阿姆斯特丹调查”的调查,依据该调查结果制定和通过了大量的法律,对保险合同加以规范,确保保单透明,保险条款公平合理。

次贷危机后,奥巴马政府公布金融监管改革方案,核心之一即成立独立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持续的消费者保护是美国保险监管有六项项原则之一。美国新成立的联邦保险办公室成立的职责是负责汇集信息、国际合作和政策协调。这在原有的州监管体系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了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金融保护局的进一步加强了对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美国的金融监管机构包括美联储(Fed)、货币监管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储蓄监督局等。这些监管内部都有专门的投诉处理职能能部门。在保险方面,金融消费者保护局、联邦保险办公室、各大州的保险监督部门都对消费者投诉进行管理。

二、美国消费者权益保护借鉴

(一)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定的《保险说明示范规范》对保险产品信息披露作了详细规定。由美国保险监督官协会制作的保险购买指导书对消费者保险购买行为进行了指导,包括对自身保险需求的分析,购买能力的评价等。销售的保险单中也必须对保单的核心内容和重要情况进行详细列明,如保险公司信息、红利收益、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等。保单说明可以采用文字、图标、数据等方式说明。对于一些容易误导或夸大的说明方式进行了严厉的禁止。《消费者保险信息和公平法案》要求保险公司每年定期公布经营状况,向监管机构提交财务审计报告以及精算报告。此外,美国有专门的保险评级机构对各大保险公司的财务经营状况、风险情况和发展前景等进行评估和披露。

(二)合理期待原则的使用。合理期待原则是一种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司法解释,具体是指在保险双方对合同内容解释发生争议时,应该以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最初目的的合理期待来进行解释的原则。保险合同是格式化的条款,最初由保险公司制定,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只能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无权修改基本条款,这对保险消费者非常不利。再加上保险合同的专业性,保险消费者在合同内容这一块上处于弱势地位。19世纪70年代以来,美国各大州法院相继适用了合理期待原则。该原则是对保险法律的补充,解决了不少保险纠纷问题。

(三)严厉的惩罚赔偿制度。美国采用惩罚性赔偿制度。惩罚性损害赔偿是指超过实际损害赔偿数额的赔偿。目前美国46个州都已经采纳了惩罚性赔偿制度。在保险领域,惩罚性赔偿制度主要针对理赔难问题,对于保险人故意不赔或少赔情形进行制裁,有效保障了保险消费者享有的保险金请求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消费者来说,具有补偿功能。如在人身保险中,人身伤害、精神损失、诉讼费用等难以估计时,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加大对消费者的补偿。惩罚性赔偿制度更重要的功能是对侵害消费者权益的强势大公司,进行制裁和威慑,通过超额赔偿来减少损害保险消费者利益的不法行为。

完善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体系

1、美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美国是典型的普通法系国家,除了大量判例法外,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出台了大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制定法。如《联邦消费者信用保护法》和《统一消费者信用法》等。

美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之完整,领域覆盖之全面,以及对消费者权益保护之细致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

2、欧盟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体系

欧盟为了解决成员国直接法律体系的不一致,于2008年颁布了《消费者权利保护指令建议案》,融合包括消费物销售及《不公平竞争契约条款指令》、《消费者远距交易指令》及《访问买卖》等四个欧盟消费者保护指令。此建议案针对一些共同的事项,建立系统统一的规范标准,以克服各成员国法令不协调及差异性的问题。

另外,欧盟是对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领域规范最为完善的地区,例如1997年颁布的《消费者远距离交易保护指令》、2000年颁布的《电子交易指令》、2009年颁布的《电子货币指令》和《电信网络改革指令》都对电子商务和远程交易各个环节中消费者权益应该得到哪些保障作了详细的规定,并确立了消费者享有撤销权的立法理念,得到了全世界主要经济体的效仿。

活跃的消费者保护组织

消费者组织是由政府主导或消费者自发成立的,以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为宗旨的非政府机构。消费者组织对消费者权益的集体保护,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国家保护、经营者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重要方式。因此一般较为发达的成熟经济体都有极为活跃的消费者组织。

1、由政府主导设立的消费者组织

我国香港和澳门地区由政府主导设立了消费者委员会,注重各类消费信息和消费者教育工作。例如香港消费者委员会自1976年起每月出版《选择》刊物,公布产品测试结果、产品和服务表现、安全及其他方面的数据,供消费者参考。澳大利亚在联邦和各州的各行业均设立了保护消费者权益组织――欧姆巴斯曼(Om-budsman)。挪威政府设立消费者理事会,由政府全额拨款,专门从事消费者权益保护。理事会致力于推动价格信息透明化、服务合同标准化、商品检测常态化以及纠纷处理便捷化。

2、消费者自发设立的消费者组织

最有国际影响力的民间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当属成立于1953年的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该委员会总部设在密苏里大学,其主要工作是提供消费者报道、信息及情报,维护消费者在美国的经济权益,着重研究有关消费者利益方面的法律、政策,出版自己的期刊《消费者业务杂志》,并受理消费者的投诉。美国消费者利益委员会与美国消费者联合会、美国消费者联盟是美国三大消费者民间机构。这些民间机构在解决消费纠纷时,往往会采用向新闻媒体曝光、代表消费者向法院等手段以获得声援。

这些政府或非政府消费者组织因其活跃的工作,对消费者的影响力、号召力较大,很多消费者组织的工作人员凭借出色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获得了选民的选票当选议员,从而直接提出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议案。

方便快捷的消费纠纷解决机制

在境外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做得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都为消费纠纷制订了方便快捷且行之有效的仲裁制度。

笔者认为,仲裁作为一种国际通行的消费争议解决途径,受到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普遍认可。加之上海作为一个国际化的大都市,根据实际情况并借鉴境内外经验,设立便捷、迅速的小额消费仲裁庭,由经过专门培训的消保委工作人员担任仲裁员来解决小额消费纠纷是值得推行的。

关键词: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研究

1我国银行消费者保护的目前现状分析

1.1银行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受到损害

实践中,银行消费者的人身安全权受到损害的比较少见,但财产安全权、信息安全权受到损害的情况带有普遍性。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一些高科技的手段引入银行业务活动中,如电子支付(如银行卡支付、网上支付)现已广为使用,这种支付不同于传统的支付方式,对安全性的要求很高,现实中,银行的权利意识和风险意识较强,往往通过格式合同的保护条款、风险转移条款将本应由双方承担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消费者承担。另外,消费者在申请银行消费时需要提交有关个人信息,在银行消费后则形成金融信息,银行如何运用这些信息对消费者有着很大影响。由于目前这方面的规定缺乏或者过于笼统,银行在获取这些信息、运用这些信息时有很大的随意性,如有的银行扫描、复印消费者的身份证,任意泄漏消费者的金融信息。

1.2银行消费者的知情权受损严重

1.3消费者公平交易权被漠视

银行与客户交易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银行在其中的特殊地位,这种特殊地位促成了一些银行权利膨胀与滥用,并漠视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存在。例如银行在对不特定消费者有约束力的服务章程中保留单方修改、终止的权利,这种单方修改权利可能增加消费者的义务而缺乏协商与告知的程序。

1.4消费者的受教育权无从实现

1.5消费者求偿权难实现

2我国银行消费者权益受损的成因分析

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源于以下因素:

2.1主观上,对银行消费者保护缺乏重视

我国实行分支行制度,这种组织架构造成市上银行的分支行遍布、但银行家数不多的局面,结果是市场竞争不充分,易于出现损害消者利益的情事;对商业银行实行严格的市场准入,使得银行对消费者具有天然的优势地位,容易引发银行对消费者权益的不尊重或者损害,加之银行具有雄厚的经济实力、拥有庞大组织机构和各类专业人才,银行与消费者不均衡的实力大大压缩了可谈判的空间。这些决了应通过其他机制的建构解决消费者的保护问题。但是在指导恩想上,我国一直以来侧重银行业的稳健经营、提升银行的资产质量等方面,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至今没有给予重视。

2.2在法律层面上,银行消费者保护的规范有局限性

我国迄今为止还没有专门针对银服务与消费者保护问题做出专门规范的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现行法律体系中关于银行消者权益保护的法律规范主要分为三个层次:~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对一般消费的权益进行保护,没有充分考虑银行与消费者之间的严重不平衡性、银行销售产品与金融务的特殊性,如安全保障权仅仅局限在人身、财产层蕊上,没有信息安全的规定.二是‘商银行法》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3银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措施

3.2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

3.3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体制机制

3.4建立消费者诉讼平台

4结束语

[1]管斌.金融消费者保护散论[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48-50.

阳光信贷毕竟是一项金融创新,虽然从理论上讲,或从监管角度上讲,阳光信贷中的授信是一种承诺,但它的核心内容仍然是通过直接服务来强化信贷产品的营销,其中必然会发生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的各种关系,阳光信贷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由此而生。

阳光信贷中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

客户的安全权问题。客户的安全权主要体现在阳光信贷调查过程中。阳光信贷有一个基本原则,就是金融机构组成各乡村的阳光信贷民主评议小组开展全面调查和到户调查,其中包括各乡村干部、有名望的长者、金融机构内部人士,一般达到5人以上,甚至由于调查需要,会有更多人深入到客户家中、公司中。法律有“私人住宅神圣不可侵犯”等规定,因此,造访客户必须事先征得户主的同意,否则客户的人身、财产等安全权容易受到侵害,引起不必要的法律纠纷。

客户的隐私权问题。阳光信贷中,客户信息被金融机构获取之后,经过金融机构内部分析、测算,进行授信结果的公示,这个过程如果不加以防范,容易造成客户的一些不愿被公众知悉的信息被公之于众,被他人获知或被不法之人利用。特别是一部分客户出于谨慎考虑,不愿意自己的私人财产数量、生产经营情况、家庭成员信息、信用评价结果、贷款授信金额、个人生活习惯等被银行以外的人知晓,金融机构对此须格外注意,侵犯了客户的隐私权,就失去客户的信任,最终会失去客户的支持。

客户的知情权问题。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阳光信贷产品或接受阳光信贷服务时,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产品或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对于客户来说,阳光信贷是个既熟悉又陌生的事物,熟悉的是中小金融机构已将阳光信贷作为一项实事工程推行多年,不熟悉的是阳光信贷中包含的金融知识、服务流程、产品使用风险点、信用评价标准等。这主要是银行在推进阳光信贷的过程中宣传不深、不透造成的。换句话说,客户金融知识的更新远远赶不上金融创新的速度,信息不对称造成客户对银行的信任度还未达到各方的期望值,这既不利于银行的信贷营销,更不利于消费者权益保护。

客户的选择权问题。众所周知,金融创新日新月异,特别是同业竞争加剧、经济形势下行,处于地方中小银行地位的农商行竭力强化产品创新、服务创新,但在推进阳光信贷过程中,客户经理不可避免地以个人业绩为出发点强化营销,从而将一系列复杂的信贷产品推介于客户面前。虽然阳光信贷机制较为严格,促使客户经理的服务水平大幅提升,但随意捆绑搭售、累加成本等现象时有发生。同时,客户作为服务需求方,在金融销售与消费的契约中必然处于弱势地位,对部分客户经理的捆绑式营销等行为,心中虽不悦但也被动接受。

客户的公平交易权问题。客户的公平交易权涉及到利率定价、担保方式、授信额度、身份对待、服务质量等方面的公平。随着农商行业务经营规模逐渐扩大和县域经济的转型发展,客户经理队伍中难免会出现抓大放小、嫌贫爱富、重商轻农的现象,部分客户经理出于防范风险和恐贷心理,一直以大力拓展抵押、质押贷款为重点,某种程度上使一部分客户,尤其是农户因无可供抵押的房产,或找不到有实力的担保而被部分客户经理拒之门外,有时甚至因各种因素遭遇不公平的利率定价。

加强阳光信贷中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各地农信社、农商行从自身发展需求和金融监管要求出发,大力推进阳光信贷工程,客观上有效增加了实体贷款投放,较好地推进了小微企业、农业经济组织的经营与发展,有效支持了农民等自然人的生产、经营与生活消费,同时也为自身赢得了市场、声誉和效益。监管部门和地方党政正是基于阳光信贷的这种可贵之处,对其实行积极有效的鼓励、支持政策,使其不断完善和深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至今已经施行了十年,这期间,它为保护每一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做出了重大贡献。中国消费者协会为了了解《消法》在这十年的施行中所起到的作用,掌握当前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同时也为了更好地宣传《消法》,于2003年8-10月主持开展了《消法》十年中国城镇消费者权益保护状况调查。

本次调查采用抽样调查方法,选取了北京、天津、内蒙、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重庆、甘肃、厦门、成都等16个省市作为调查地区,从这16个省市分层随机抽取的每一个居民家庭作为抽样调查单位,对抽中的家庭进行了入户问卷调查,主要调查了对家庭购买耐用消费品具有决策权的家庭成员。本次调查共发放问卷10400份,收回有效问卷10075份。

一、97.6%的被访者知晓《消法》,58.4%的被访者对其作用给予了积极评价

当我们问及被访者“是否听说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时,调查结果显示,有97.6%的被访者听说过《消法》,仅有2.4%的被访者没有听说过,这表明《消法》的宣传效果显著,已经基本上做到家喻户晓,为城镇消费者所熟知。《消法》颁布实施10年来,其作用也有了一定的体现,对此,我们就《消法》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所发挥的作用让被访者进行评价,调查结果显示,有58.4%的被访者认为《消法》的“作用大”,有37.0%的被访者认为“一般”,仅有4.7%的被访者认为作用不大,这说明《消法》实施的整体情况得到了广大消费者的充分肯定。下面,我们分别从不同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身份和收入水平的角度来具体看被访者对《消法》作用的评价情况。

2、从不同文化程度看,“大学专科”的被访者回答“作用大”的比例最高,达到60.5%,“初中及以下”的被访者回答“作用大”的比例最低,但也有55.5%。

3、从不同职业或身份看,“党政、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回答“作用大”的比例最高,为62.0%;“学生”回答“作用大”的比例最低,为49.8%。

4、从不同的月收入水平看,月收入在“801-2000元”和“2001-5000元”的被访者回答“作用大”的比例较高,分别为60.4%和60.1%。而月收入“5001元及以上”的被访者回答“作用大”的比例最低,为49.3%。

二、大约49%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

针对目前存在的社会维权打假力量,我们专门就“买假索赔”这一现象,了解了被访者的态度,调查结果显示:有49.3%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16.7%的被访者回答“不赞同”买假索赔,另有34.0%的被访者回答“不好说”。这说明赞同“买假索赔”行为的群众基础较好。

1、从不同年龄看,19-60岁年龄段的被访者回答“赞同”的比例相对较高,其中31-45岁的被访者回答“赞同”的比例最高,为50.6%,其次是46-60岁年龄段的被访者。回答“赞同”比例最低的为61岁及以上年龄段的被访者,为42.8%。

2、从不同文化程度看,文化程度越高,赞同买假索赔的被访者比例也相对越高。其中,“大学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的被访者赞同买假索赔的比例最高,为54.1%,其次是“大学专科”文化程度的被访者,其比例为50.0%。“高中、中专、中技”文化程度的被访者对买假索赔持不赞同意见的比例最高,为17.4%。

关键词:农村消费权益保护

1农村消费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种种假冒伪劣产品最猖獗的地方,是农村;假冒伪劣产品集散地,在城乡结合部;受假冒伪劣商品伤害最深的,是农民。目前,我国农村消费环境以及广大农民的消费维权意识令人堪忧,给农村的消费安全带来了极大的隐患,农民正在由消费者成为消“废”者。令人忧虑的是,一些执法部门对此还没有引起高度的重视。

1.1经济能力滞后

对于农村消费来说,农民收入相对较低,在消费中对价格因素过分看重。觉得只要能用就行,没必要买多好的,很少去计较产品质量,更不要说去辨别真假,索要票据。也正是这一点,这就为成本低、价格低的假冒伪劣产品在农村市场提供了温床。而正规厂家生产的产品价格高,假冒伪劣产品成本低、价格低,因此购买廉价的商品就成了农村消费者的必然选择。

1.3市场情况混乱

目前,农村市场体系、销售网络不健全不完善,缺少一些规模大、信誉好、制度健全、管理措施到位的商业企业或零售部门。在农村,人们买东西主要还是去各村、各乡镇的零售部门,如小卖部,供销社,服务站等;而部分生产者经营者缺乏诚信经营,制假售价。假冒伪劣产品都是生产于一些不正规的小厂家和小作坊等,而这些生产者正是以广大农村或城乡结合部为根据地,并且可以在当地形成产供销一条龙。现有的农村市场体系对于各个经销地的进货渠道和销售情况来说,没有一套有效地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制度。

农村市场分散,打假力度不足。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难以到位,如一个工商所可能管几个乡镇,而执法人员就十多个人甚至更少。十几个人监管上百平方公里、分布在不同村组的销售网点,很难及时发现问题、监督到位。更何况基层工商所不仅监管商品质量,还要履行工商部门的其他职能。

2农村消费者权益保护措施

2.1提高农民消费素质、净化农村消费环境

2.1.1在农村市场的商业网络建设方面,要让大城市一些好的商业企业经营网点向农村延伸。老百姓如果能够到这些大的、信誉好的商业企业的连锁店、分支店去购买商品的话,假冒伪劣商品就会自然而然地失去它的市场,但前提是符合当地老百姓消费水平,例如,在广大农村开办农民超市,首先从商品供应上给这些经销商以便利,使商品从出厂到零售之间的中间环节在集团内部完成,直接配送到农村的零售网点,以节省中间环节的流通费用,从而以较低的价格卖给农村消费者,这样有利于节省农村居民的开支,从而最大程度的降低商品价格。当地有关部门应从多方面联系进货渠道,很多正规厂家的商品质量上有保证,但价格并不一定很高。

2.1.2打假与扶优相结合,在打假的同时,应使农民朋友认识到更多的优质商品。例如,对于农资产品,可以将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积极扶持和宣传经认可的优质农资产品介绍给老百姓,通过发放,办产品直销店等方式,将假冒伪劣农资挤出农业生产应用领域。

2.1.3要不断提高农民的消费素质和维权意识。加大宣传力度,当地质检工商等部门应开展多项“维权知识下乡”活动,请专业人员给农民讲解识别假冒伪劣商品的专业知识,或举办消费者权益讲座,在进行消费信息的咨询服务时,要考虑农村消费者的思维习惯、交通成本与接受程度。接受农民投诉和进行消费教育时,要适合农民的特点,运用通俗易懂的信息传递方式。如在农忙时节,请专家讲解种子、农药等的选择、识别、使用方法;在村民小组设立宣传栏,张贴宣传单,发放单页印刷品;在村办小学集中农民消费者开办消费指导学校,针对流行的产品介绍其安全性能以及购买时的挑选方法、使用方法等,来增强农民的维权意识和识别假货的能力。

2.2完善消费权益保障制度

【关键词】网络购物;消费者权益保护

一、建立网络经营者市场准入制度

二、明确网络服务提供商和网络经营者的义务

三、建立完善的网上信用评价体系

网络经济的健康发展,诚信是首要前提,经济发展模式逐步从传统的发展模式转移到新型的网络经济发展模式,就更加需要一套安全、完善的网上信用评价体系来引导它健康有序发展。网络经济带来了一种完全开放性、灵活多变性的经济发展模式,在创造大量商业机会的同时给我们提供了对购物的更多选择。伴随这种便捷方式的同时也带来了更多的风险问题,解决事后纠纷是法律制度的责任和义务,而事前预防是信用制度的优势所在,一个民族文化精神体现在诸多方面,信用程度是决定文化精神高低的关键,同时决定着一个个体、企业的诚信度,建立完善的信用体系是有效监管我国网络经济发展的基础,营造出诚信、和谐的网络经济环境。

四、建立网络支付安全保障机制

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促进了网络购物对应的电子支付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我国不少网络交易平台上都形成了一套第三方网络支付体系。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的建立增加了消费者购物的信心和网络购物的安全程度。确保网络交易的双方资金转移服务安全而最有效的机构就是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网络购物消费者通过第三方网络支付平台进行在线支付,只有消费者收到并确认商品后才能在第三支付平台上付款给网络交易者,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确保消费者财产不被侵犯。当然,安全程度较高是第三支付平台模式的优点,但是由于刚刚兴起不久,还存在着很多不完善的地方,需要大家共同监管,保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网络经济健康发展。

五、发挥政府部门在网络购物中的监管作用

政府是引导网络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的主力,政府的有力监管是发展任何形式的经济的前提,政府参与到对网络购物消费者权利的维护中是最有效的监管方法。网络购物公权利的掌握者是工商管理部门,由于网络经济特殊的跨区域性,决定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消除这种区域障碍:分工明确、相辅相成、共同监管。互联网高科技的快速发展带动了网络经济的发展,这就要求工商管理部门的监管执法人员要在掌握法律法规的基础上学习互联网和电子商务的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培训,让监管人员更有效的完成自己的工作。

网络经济中占有主导地位的是参与网络购物的消费者,只有让处在主导地位的消费者完全信任网络购物,才能保障网络经济持续有效发展,所以通过建立一系列的适应网络经济发展规律的法律系统是当务之急,是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中之重,通过学习汲取国外网络购物模式成功的经验来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法律体系,政府要发挥检查和管理的职责,引导网络购物行业形成自己完善的自我管理流程,通过全方面服务来保证网络购物的合法、顺利进行,增加消费者网络购物的信心,促进网络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参考文献

【关键词】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格式条款

一、有关“最终解释权”

在目前现实生活中,从商场、摄影楼到食品店,在开展促销、店庆或者其他活动中,细心的消费者经常会看到这样一句熟悉的话语,本店对此次活动享有“最终解释权”。这类活动尤以各种名目繁多的商场最终解释权居多,由此导致的纠纷也时有发生。这不仅让普通消费者迷惑不解,也给法学界出了一个不大不小的难题。最终解释权到底是不是一种权利,其性质及效力的认定对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有着很重要的意义。

二、商家设定此类条款的根据及用意

的契约效力,从而在与消费者发生合同争议时,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对活动最终解释权应该做二分法

1、合理性

并不是说最终解释权就是不合法的,它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两种情况:当商家的解释符合诚实信用原则,并与公众的通常理解相符合时,便具有法律效力。“最终解释权”不是一项简单的权利,它反映着经营者的服务理念,“解释权”的重心偏向谁,事关经营者的信誉,也决定了消费者的流向,“得人心者必得市场”。解释权是权利更是义务,对顾客的任何一个不明白、任何一点不满意,商家都应做出合情合理的解释,这是无条件的。对于“解释权”,一是不能光考虑自己是否吃亏,而应首先考虑顾客的利益会否因不当解释而遭受更大的损失;二是要把对员工的严格要求与对客人的最终解释统一起来,不能想怎么解释就怎么解释;三是不论顾客是否知道你的解释,都要主动兑现承诺,不能因人而异,或者店大欺客。由于“最终解释权”屡遭滥用,有关人士曾建议取消这一权利。其实,最终解释权在商业行为中是不可避免的,其存在本身也并不违法,但是由商家单方设定的“解释权”通常都偏袒自家的利益,没有从消费者的角度考虑,这显然是一种短视。

2、对抗消费者权利的则为无效

四、关于最终解释权适用的限制

第三,从商务部获悉:目前国内市场各种促销十分活跃,对促进商品流通、拉动消费发挥了积极作用,但也明显存在一些不规范行为,主要表现为五种。这五种不规范促销行为包括:一是不实宣传。一些零售商在宣传时,不向消费者明示促销活动的限制性条件、例外商品等,损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或以虚假的清仓、拆迁、停业等事由开展促销活动,欺骗消费者。二是价格欺诈。一些零售商以频繁打折、降价等方式进行促销,以虚高原价迷惑、欺骗消费者,扰乱零售行业的竞争秩序。三是限制消费者合法权益。零售商往往规定促销商品不退不换,或以保留最终解释权等名义,免除自己的责任,消费者权利受到侵害。四是缺乏安全管理措施。五是违反商业道德,开展有违社会善良风俗的促销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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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电网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按月选择参与市场交易,在电力交易平台完成...【单选题】在环境政策的技术效应的类别中,严格禁止对环境和人体健康有重大危害的产品进入市场,在所有环境规制中最严厉的一种是()。 A. 排污收费? B. 排污权交易? C. 产品禁令? D. 市场准入 查看完整题目与答案 【简答题】运用福汇交易平台的汇图宝,观察自己正在交易的货币对的K线图(K线...https://www.shuashuati.com/ti/f3d9933ef124498bbd57d1b71d8e20d9.html?fm=bdac5dddf7e52af42e172ae11115e03e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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