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鞍山市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局)24日发布行政处罚信息,内容显示,博望区乐优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被罚款3000元。处罚信息如下表: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行政处罚当事人名称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履行结果
马市监处罚〔2024〕520号
博望区乐优餐饮店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案
博望区乐优餐饮店
92340506MA8QEB9F1R
石*
2024年4月16日,我局接到收到博望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案件移送函(博市监案移〔2024〕23号),当事人7盒在售的卫岗酸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保质期:常温6个月)超过食品保质期,货值金额为17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1、没收7盒超过保质期的卫岗酸牛奶饮品(生产日期:2023年9月19日;保质期:常温6个月);2、罚款3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马鞍山市非税收入管理中心(到马鞍山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财务室开具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单)。
马鞍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7月19日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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