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最近半个多世纪以来,一般论者认为,乡土社会即使有过士绅,随着近代国家的建构和当代国家对乡村的长驱直入,他们也消失殆尽。但是一些对乡村精英研究的缺陷是被去领土化视角下的政治观念史所左右。在此前提下,一些政治观念的长期影响遮蔽了具体时空下的实况。本文与上述研究的路径不同,以地势民族志方式,研究乡村领导和社会秩序。基于最近60余年的地方历史,本文试图勾勒出从乡绅到中农,甚至到21世纪自然村社会中隐然延续的结构。论文将探索在60余年间,国家通过政治/组织路线,对血缘/地缘的村落社会进行重新编织的基础上,自然村/村民小组及其领导人对于基层政治生活和社区维系的重要性。
【关键词】士绅;中农;乡村自治
一、问题起源:对老旧问题的重新检视
本文将讨论一个老问题:在现代国家(从清末以来)建设并深入乡村的20和21世纪,农村领导(politicalleadership)如何延续/变迁,以及农村社区如何整合和凝聚?
在讨论以上问题时,过往和当下的研究使用的语词基本上有以下几种:士绅、地方精英、代理人、中介、庇护(patronclientrelationship)、权力文化网络等。此外,近年流行的说法是“地方势力”等。
简单区分一下,到21世纪中叶为止,士绅或乡绅被当作研究乡村社会领导者的一个基本概念。士绅研究是费孝通先生及其魁阁团队的一项重要社会学人类学遗产[1]。但从20世纪60年代以后直到当下的研究中,一般论者都不再将“士绅”作为描述对象的用语。论者即使将之作为参照,也会认为:虽然有过士绅,他们随着近代国家的建构和当代国家对乡村的长驱直入,也已经消失殆尽[2]。大半个世纪以来,国家建立起有效的县、乡和村的基层政权系统,将自治的乡村逐渐纳入国家的控制,乡下的村官越来越变成国家科层制中的准官员,士绅传统基本上在乡村的正式政治中失传。在“士绅”一词被弃用的同时,“地方精英”开始被频繁使用[3]93-107。
以往研究,一些是从国家-社会或结构-能动性等维度,讨论乡村干部作为地方“代理人”[4]或国家中介[2]。或有将包括士绅在内的“地方精英”视为“经纪人”[5]。与此“(赢利)经纪人”视角有关,当下的一些主流研究会主张乡村社会治理存在“内卷化”,基层社会为国家无能控制的“地方势力”所把持[6]。
除了以上这些缺憾,以往研究基本上缺乏对于地方人事-政治与生计技术和地方环境的融贯理解。以往的研究常将生计技术和场所/地势或生境视为社会或文化问题的“自然背景”,而不是将其视为社会或文化的内在因素。
概言之,本文以现象人类学的栖居视角作为基本进路,从生计/技能和具体生境中测度政治活动。本文将一定时期党和国家的阶级/组织路线及其具体实践预设为村落精英沉浮和分化的重要决定因素,在此前提下讨论不同层级领导人的区别和关系。本文还将以政治经济学传统的辩证结构分析为进路,讨论乡村社会两级组织和干部之间的互动和结构性区别。
二、田野地点
本文的实地调查地点在昆明滇池东岸的小村[7-8]。1974—1977年笔者是该村的知识青年。1997年笔者在小村从事过人类学田野调查,此后长期对该村进行追踪研究。自从2010年以来,笔者还参与了该村村民抵制城中村改造的活动,并从2013年以后,参与了该村的治理。
小村在2010年被列入昆明市的城中村改造名录。2010年5月昆明市为了建设一个超大型商贸城——中豪螺蛳湾商贸城的二期项目,启动对包括小村在内的7个自然村的拆迁。一年以后,小村周边的村庄都被拆平,只有小村幸存留下。小村人举全村之力抵制拆新村,政府后来不得不下文承诺保留新村。小村的老村在拆迁中被拆了一部分,但由于村民抵抗,老村的大部分也没有被拆,至今仍有部分村民和租户住在村内。
三、国家与“传统复兴”
党支部很容易形成来自某几个家庭的党员比例过大的情况。而党支部书记和核心成员的位置往往被这几个家庭的成员获得。某一家庭的成员成为支部书记以后,又通过发展自己的“我家人”入党,从而形成对党支部的影响力。
小村的党支部具有家族控制特点。但这种家族控制党支部,或家族控制村庄内正式领导组织的情况不能简单归结为“宗族国家”传统的继续。相反,更应该强调党进入农村的特性(如政治/组织路线,强调阶级成份)提供家庭控制正式领导组织的机会这个面向。
以上这种“传统复兴”现象使我们反思人类学关于宗族与国家的一些说法。实际上所谓家庭影响,以及家族控制农村正式组织是在国家穿透农民社会时,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互动而出现的“红家族传承”。如果党不是一个领导性-精英主义组织,并能通过正式系统分得稀缺资源,很可能这些主导性家庭及其成员就没有加入的积极性。
在此可以得出的一个重要假设是:如果国家势力进入与“传统文化”相互加强是一种有深刻逻辑关联的现象,那么这里的讨论便提供了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政治延续性和稳定性的一个面向。我们因此能理解国家在当下乡村社会的正当性基础如何。总之,它绝不如那些秉持“现代-传统”“国家-社会”等二元对立框架的论者所想像的那样脆弱。
四、从乡绅到中农
现在讨论第二种“传统复兴”现象,即自然村(生产队/小组)领导与乡绅-中农的关系。
农耕社会传统精英的革命遭遇是经历从“乡绅”到“中农”的过程。
按照胡庆钧等的研究,20世纪上半叶滇池地区的绅士的一般条件:首先是要受过相当的教育,其次是有田产和房屋。胡根据调查认为有两种乡村绅士:第一类是“领头绅士”,即有功名或仕途背景的地主;第二类“次绅士”,这是一批受过相当教育未获得功名或未曾出仕的小地主[1]90。与胡的分类相似,费孝通指出:“绅士可能是退休官员或者官员的亲属,或者是受过简单教育的地主”[11]12-13,115,124。
这些小地主虽然家中土地比一般农民多一些,但平均到个人并不太多,因此都是自己及家人从事耕作,农忙时雇人帮工,其生活状态与自耕农差不多。这些小地主或次绅士就是本地的殷实人家。小村20世纪30年代的几个当地人称的“老绅士”都属于“次绅士”。这些人的土改成分大多数为上中农。土改时期被定为富农成份者往往是因家中缺劳力,不得不雇工种地,而上中农才是真正人丁兴旺,田地多,有耕牛,体现“耕读传家”理想的富裕农民。
(一)人民公社时期乡绅-中农的崛起:生存危机下的选择
小村从1950年代中期到1960年代初经历了与其他许多地方相似的历史,即激进的集体化运动。1954年小村村内成立5个初级社,1956年整个村庄被并入跨村庄的一个高级社,社长是小村的土改党员马诚。1958年小村和18个村庄被并入国营某农场,成为农场下属的一个队。从1958年开始,整个村庄的生产权统一到国营农场,农产品调配和分配也由农场指挥,全村人进食堂吃饭。1961年在大跃进失败和严重饥荒背景下,小村变成公社制度,与两个相邻自然村组成同一个生产大队,村内分成7个生产小队。1969年7个生产小队合并成全自然村统一的小村生产队。这个自然村/生产队/小组作为“集体”直到今天仍然是其区域内的土地的所有者。
在生计和日常生活层面,小村从1960年代初开始,生产队(自然村)的实际领导位置上有乡绅-中农进入。这种状况是在严重的饥荒和生存危机下,因既要保持公社制度的底限——生产队,又要让村民能够生存的双重亟需而发生。作为公社基础的生产队的生产和经营要依靠乡绅-中农的勤劳、技能、知识,甚至道德示范。这些人通过生产小队/自然村使个人/家庭得以保全,其承继的传统价值得以延续。但是如果说有一种乡绅-中农延续的文化存在,它仅是农耕生境/地势中的一种没有表征的政治和文化,或者说没有官方肯定性表征的文化。例如它在集体化时代国家意识形态中的公开表征仅仅是“小农意识”或“富农路线”等负面标签。
(二)谁领导生产队?
1961年以后的公社虽然在政治和观念上是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并实行计划经济,但其基础的“生产队”是传统农事活动及相应技术支配,自然村是农事活动和农业生计的生境。农耕村社内的农事活动和技术基本上与百年以前差不多。例如主要种植稻、麦、豆和油菜,实行粮菜倒茬;主要依靠体力、手工工具(锄、犁、扁担、箩筐)和畜力;肥料以农家肥和城市的人粪尿为主等。这样一种生境的延续提供了村社共同体内生秩序延续的前提。
20世纪50年代以后与农耕技术和生计环境有关的变化主要是水利、电力、一定程度机械化(拖拉机和电动打谷机部分替代)、化肥农药使用,以及农业高产品种引入等。这些新的技术引入或基础设施改善是通过公社系统自上而下实施,其技术推广和相应资源分配有助于建立新的生计环境。一些新农业基础设施的建成影响了地方社会和政治。例如滇池东岸因兴修水利,终结了从自然河沟分水的传统。国家组织农村集体兴修大规模的农田水利网络,从滇池引水和提水,用提水站按计划分配水到网络内的各村。这个水利系统形成以提水站为节点的灌区水利共同体。由于农田水利建设和用水的分配是以生产队/自然村为单位,生产队/自然村作为农耕社区的框架也因而被突显和强化。
对以上提到的这些人做生活史研究,会发现精于农事活动者一般有中农-乡绅背景,是父系制家庭的男性家长或成年男丁。他们或因其农业生计方面的优势而获得尊重,或因其所受教育程度较高、有特殊技能而被调入自然村-生产队的技术岗位、管理位置或政府的农业部门工作。过去在关于农村集体经济时期社会或历史的研究中,不少人会注意到公社时期(特别是1961年以后)生产队领导多是非党员。例如黄宗智的长江三角洲研究和陈佩华、赵文辞和安戈的广东农村研究[12]179-192,[13]26均有此方面发现。这些研究也会指出生产队领导一般是具有农业生产和管理能力的人。但是这些研究都没有问及为什么大多数生产队领导不是党员,更没有追溯这些生产队领导人的土改成份以及他们在民国时期的家庭背景。笔者在早前的民族志中倒是注意到1960年代初以降滇池东岸小村的生产队领导身边出谋策划者的背景不少是“传统精英”[7]。这些人的复现在1963年开始的“四清运动”中被大队/党支部一方指为“阶级敌人反攻倒算”。但是笔者也没有深究这些传统精英的复辟与农耕社区生计/生活之间的关系。
总而言之,在村庄里,集体(生产队/自然村)的生存必须依靠这类人。集体化时代的正统观念和意识形态是“依靠贫下中农”,其结果是贫农和下中农往往聚集在“论出身讲政治”的党支部/大队,但事关一村人生存问题的生产小队往往靠中农、富裕中农甚至富农或乡绅子弟支撑。自然村-生产队不得不选择这类人组织生产,这些人及其家庭因此在村里享有经济和社会的较高地位。这类人虽然因“家庭成分高”不能担任正式的领导,但他们是村庄“政治”的重要参与者。例如他们以其谋划生产和经营的能力,成为生产队领导或农事活动的参谋,从而处在村庄事务的核心圈。再例如民间信仰组织者以其掌握传统宗教或信仰事务的身份继续为村民提供精神生活方面的服务(包括做棺材和做法事等)。这也使他/她们在村内保有受人尊重的社会地位。也就是说,包括中农-乡绅背景的生产经营能手和民间信仰组织者或其他有“历史问题”的能人都有机会参与自然村/小队的政治活动和村落秩序整合。
但是本文并不将生产队/自然村领导与大队/行政村-党支部视为相互对立的两端。相反,两级组织中的干部相互间也经常有共享同一个“我家人”网络的现象,并会出现从一方向另一方流动的情况。例如从1990年代中期至21世纪初实行村民自治和海选换届以来,集体化时期因阶级路线下“成份高”而不能进入正式村级组织的乡绅-中农子弟也被选进村委会,并加入党组织。而在1970年代中期,则出现过大队党支部书记也用自己信任的党支部委员取代不听话的生产队长。值得指出的是,无论个人家庭背景如何,一旦身处行政村两委的位置,其对上级政府会倾向于比村小组干部更多配合和顺从。这显示出两级组织领导人在与国家关系方面的一个重要区别。
五、村民自治:“有实无名”之自然村/小组
本文以前提出应将基层社区生计所依的地势或生境不仅看作政治或文化问题的“自然背景”,而且应该视为政治或文化本身。小村个案表明,20世纪中叶发生的集体化运动并没有根本改变那个地方的生计方式和生境。这种“地势”因素使乡绅-中农成为村落社区的重要势力。现在要进一步讨论这种“地势”的延续或新营造对地方领导和政治的持续影响。简言之,在国家推动的基层治理“村治”深入和国家推进的城市化高歌猛进的21世纪初,我们会看到这些乡绅-中农仍然能栖居于特殊地势,例如“新农村”之中。而最近的城中村改造又以另一种“地势”,如“废墟”或“无人区”使这些人得以涌现而出。
虽然这些现象出现在小村这样的地方有其深刻逻辑,但小村本身也是特殊的个案。因此在继续讨论小村个案之前有必要对国家推动的基层治理对村落社区的一般性影响做一些讨论。简言之,21世纪以来的自然村/小组的政治史是这个社区实体“被虚体化”的历史。这种状况已经成为一些从事村民自治研究者眼中的弊病之一[14]。与此有关的另一个问题是被视为村民自治基本单位的“行政村”或“社区”日益政府化。不少研究者批评这一级组织缺乏“社区性”和与村民“自治”的要求不符合等等,也有一些研究者提出自然村或小组在实现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义,还有一些地方政府开始试验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元的自治,试图以实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自治来重建基层的善治[6,15-19]。在中央层面还出台文件指示要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但是目前总的状况是自然村/小组被认为是“空”的组织。
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掉是最近十几年地方政府一直在努力的方向,其主要动机就是试图让行政村两委取而代之。这样做的好处很明显。例如,在征地拆迁的问题上,通过村委会是很容易达到政府目的的,而作为地主代表的村小组则不好对付。从以上的小村历史看,在国家不对农民过分汲取的时期,例如在1960年代初中期和21世纪初大举城市化征地拆迁之前的几年,大队/行政村村两委会与小队/自然村的态度和立场会更一致些。但在国家向农民索取严重的时期,大队/行政村就更多像基层政府的代理人。现在的问题是,地方政府为了自己的事项能够推行而将村小组/自然村虚化以后,短期目标达到了,直接效益也提高了,但代价是毁掉整个国家安身立命的基础。这个基础有多么重要,远的不说,仅仅看20世纪后半期大跃进之后的公社体制下的小村历史就清楚了。
六、21世纪:作为栖息地的“新农村”和老村“废墟”
行文至此需要讨论两个问题。其一,21世纪初的“新农村”建设何以成为乡绅-中农的栖居场所?其二是拆迁造成的“废墟”的意义。
小村最近7年的变迁与该村自2005年开始,历时5年建成的一座“新农村”有直接和重要关系。建新村是由当时的村委会主任老皮和支书张生民牵头进行,但背后的推动力是村民对国家低价征地提出的替代补偿要求。
自从21世纪初以来,昆明城市扩张非常迅速,小村所在的滇池东岸农业区也开始遭到城市化大规模蚕食。20世纪末这个地方刚开始出现自生自发集镇化现象[7],但刚进入21世纪,这一趋势就被国家主导的大拆大建和大征地的城市化打断。用国家城市化消灭城中村和自生自发的城边集镇的运动席卷而来。2004年地方政府要以很低补偿价格(每亩12.5万元)征收村中大片农地(近700亩),建一个打着公益旗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新亚洲体育城”。行政村两委为了获得村民对征地的合作,向乡政府提出划地盖新农村的建议。乡政府则回应:“如果你们保证老百姓不上访,[在]能够保持稳定的基础上,你们就自己去办!”[8]158结果是2005年以“建设新农村”为理由,小村从集体土地中一次性划出260余亩,在上面盖起一座有503幢房子的新村。
新村的诞生虽然是村两委牵头下的自然村/小组与政府在土地方面的一次交易,但当时的村两委领导(主要是支书)想按照流行的别墅小区进行规划,并按照城市小区模式进行管理。书记设想在统一建成新村之后,通过招商引资,将村中的底楼商铺承包给某一家企业建成统一的市场,并由其对新村进行统一管理。而在村民的反对下,这几项按照“现代化城市”和“批发市场”标准提出的建议都没有成功。
新村在2010年开始的昆明市城中村改造中成为拆除目标。在拆迁中,区和街道政府以过去近60年建立的“村两委-我家人”网络作为动员机制,以高压和利益诱惑为手段,最后有78家人签了拆迁协议。这些人家大多数就是村委会和党支部核心成员的家庭及其部分“我家人”、追随他们的村小组组长、村小组党支部书记,以及一些在本区工作的公职人员(其中一部分也是村两委的我家人)。由于绝大多数村民抵制,除了少数几幢村干部的房子被部分拆毁外,新村整体得到保留。新村的存在也是城中村改造在小村“烂尾”的重要原因之一。
从村民视角,新村是他们的“理想家园”。今天来看,建新村既是自然村基础上的地势新“营造”,也是小村人在其自然村中农耕生计生活的顺势延展。说得形象一些,村民过去在村里各自种庄稼,现在则各自“种房子”。
其次,由于村民反对将新村的底层商铺统一承包给外来企业长期作为市场,并统一管理,新村的商铺和住房都是由各家自己出租。新村最终形成一个本村人与租房者混合居住,市场与住宅相结合的场所。新村的下水、道路、绿化和卫生等基础设施是按城市小区的方式建设,但管理是由村小组组织。2016年,曾经主持规划新村的村支书张生民(当年换届后兼任社区/村委会主任)以及村两委再次提出要将新村的“物业”(包括门禁、道闸和市场管理等)整体打包,让企业来承包管理。按照这个方案,以后村民小组的干部将由承包新村的企业发工资。此事在村里再次掀起反对浪潮。在三次村民代表会和一次村民大会将整体打包方案否定后,村两委不再提此事。村民和村民代表在议论整体打包方案时,主要的反对意见是认为,一旦打包出去,生活成本将提高,而且村民将不再掌控新村的命运。2015—2016年村小组内部也曾议论过如何对待新村管理。后来较统一的意见是认为,新村是一个“市”或“集镇”,即一个集生计/生意和居住于一体的地方,因此不能按照城市小区那样的单一功能(例如只能居住)地方的情况进行管理。更重要的是,村小组坚持新村不能整体打包给企业管理,必须由村民小组和各家各户自己管理。
抵制拆迁并成为村核心领导的小村3个人中的两个的家庭土改时的成份是上中农。其中村小组长刘述戎的父亲是一贯道信徒,以做棺材为业,土改成分是上中农。刘述戎年轻时候也是个做棺材和家具的木匠。最年长(1934年出生)的马大爹是小村20世纪30年代的老绅士马会的曾孙,土改时的家庭成份也是上中农。马大爹自从1950年代中期就离村在昆明工作,在外入了党,1990年代中期退休回到村里生活。第三个人叫刘杰,其家庭出身是贫农。但刘杰的祖父家在20世纪30年代是殷实人家,刘杰的祖母去世后,祖父染上鸦片瘾,家道开始中落。祖父后来抛下村中两个儿子,到昆明开一间古玩店,并娶一个“太阳落的老妈妈”(其孙语,意为再婚)。村中儿子因此陷入贫困,土改时刘杰之父被划为贫农。
关键在于无论是村民自建、自住和自营的“新村”,还是被抛弃的老村“废墟”,它们都是一个空间上的社区。这样的社区曾经以农耕为本,即使集体化时代也没有将其农耕社会的内生秩序消灭。在21世纪的城市化运动中,虽然农业生产及其环境消失,但在村落基础上演化而成的“集镇”空间中,社区秩序仍然得以延续。简言之,有这样的空间存在,其内就有了乡绅-中农说话和定规的机会。小村前些年靠了这些人出头领导反拆迁,后来又在2013年基层换届选举时,将他们选进村小组和村民代表会。
七、不确定的未来
虽然最近几年小村舞台上演了乡绅-中农依托于自然村/小组的政治戏剧。但必须承认小村在这个时期演出的这出戏是特殊案例,其“废墟”条件也是与因拆迁搁浅这一事件造成的政治真空有密切关联。相反如上提到,同一时期其他地方的普遍状况是基层社区(自然村/小组)经历着“被虚体化”的治理过程。即使小村本身,也在特殊历史时期过去之后,其村庄政治过程也从所谓“反结构”过渡(重回)到“结构”的状态。目前的状况是自然村/小组虽然“身子骨”在,外貌却快没了。“身子骨”是指作为“地势/生境”的实体,“外貌”则是指其作为村民自治单位的一系列权利。
例如村小组作为村民自治单位一直有小组公章。集体化时期生产队也有队公章。在村小组长眼里,公章等同于村小组长的权力,公章意味着村小组是一级独立单位。但2016年换届选举之后,地方政府(街道办)不再像过往一样将换届期间暂时保管的村小组公章还回各村小组。从此以后村小组要出具任何文书或证明,在小组长签名后,再拿去村委会(社区居委会)请求代章。此事对于村小组来说是很严重的权利被剥夺。村小组长刘述戎对我多次抱怨:村小组自己的事需要村委会代章,不就是等于要村委会批准吗?更严重的事发生在换届选举后不久。2016年10月区政府网站上有一份题为《关于小村城中村改造项目用地不要求听证的说明》的文件称:“小村居民小组的14.9101公顷用地(即老村)已经征得村小组党员、村民代表及被征地农户同意,对项目用地不申请听证。”落款单位为“小村社区小村居民小组”。该文件上加盖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公章,并附有村小组组长刘述戎的“签字”。
以上这些出现在文件中的内容大多数不是事实。区有关部门没有按程序就“同意不申请听证”一事,征询村民代表和被征地村民意见。文件所附的村小组长签字也是伪造的。
村小组公章被收和被冒名签字只是村小组权利被削弱和侵害的一个事例。更多的情况是在日常村政中,村两委是政府实施基层治理的基本单位。与村庄政务和治理有关的重要活动都是落实到社区(行政村)层面。如小村的新村被承诺不再拆除,并被政府列为“城中村微改造试点”后,地方政府组织的所有关于微改造活动都是找村两委承接。虽然村两委在小村作为一个没有领土的“悬浮政府”,仍然要请村小组落实微改造的项目,但村小组不再像过去几年那样有较大决定权。当然这种小组自治权的削弱也与村小组长个人及其与现任村两委领导的关系有关。简言之,自从2016年换届以来,村小组长刘述戎与书记兼村委会主任张生民关系密切。虽然在征地拆迁问题上刘述戎坚持过去的立场(与张生民对立),但在其他事务上则明显靠拢村委会。按刘的说法,如果不靠拢村委会自己没办法做事。他说:“我连盖章都要找村委会,如果不搞好关系一样事也做不成”。
从现象上看,自从2016年底以来,小村新村的环境有了很大改观。主要的变化是将过去紧挨排污大沟的烧烤街腾挪到加盖后的大沟上,并用统一的彩钢瓦修成“风情夜市街”。此外还将新村的中心修成广场,成为晚上居民跳广场舞的地方。还有便是在新村的外围修筑了围栏。2017年村的另一重要事务是配合昆明市政府“创文明城市”活动。从是年5月以来村中的卫生有了极大改观。
以上这些变化是村小组与村委会之间合作的结果。如果不联想到村委会做事总是在配合政府和开发商拆迁征地的计谋,以上这些事都是惠及小村人和自然村的“民生工程”。这也体现出以前提到的,行政村层面在国家不过度抽取农民的时期,与自然村/村小组的立场会比较接近。当然这些项目进村也在村内引发冲突。由于其中几项工程牵涉到寻找投资合作、租赁乙方或招标投标等,获得工程实施和土地租赁合同的乙方基本上都是村委会主任和村小组党支部书记推荐的单位。虽然在准备和实施过程中也开过村民代表会,但其程序有瑕疵,而且工程或多或少影响一部分村民的利益。其结果是包括利益受到损害和无关的部分村民对村小组长十分不满,认为村小组长刘述戎已经“叛变”,成为了村委会的跟从。
对小村当前的状况如果不仅仅从个人层面看,而是联系到以上所说的国家的基层治理重心所在和村小组/自然村“虚体化”等一般性趋势,我们便会看到背后的结构性和制度性原因。简言之,随着国家基层治理的下沉,行政村-社区成为国家与村政交接的基本界面,来自国家的资源都集中在此层面再分配,村庄行政也因而上浮到村两委层面。村两委在基层治理中的地位和权力因此得以增强,而村小组/自然村的权力也随之遭到削弱。
但是如前所说自然村/小组作为“社区”的“身子骨”仍然在。它仍然是血缘/地缘一体的单位,仍然是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框架,仍然是仪式性活动的中心(婚庆、丧葬等)。用本文的话来说小村自然村/小组仍然延续着其生境-地势的自足性。
当下的乡村治理自然单位本应是与生境-地势关联的自然村/村寨/小组,这个层级显然应当成为村民自治的关键节点。但是地方政府出于自己的事项考虑,趋向于增强易于其控制的村两委,与此同时着力削弱自然村/小组的自治权。其结果是,一方面行政村并未因此变得更具社区性;另一方面自然村/小组则成了被剥光衣物的赤裸之人,身子骨虽然在,但时时遭遇寒风侵袭。虽然村小组长会不惜违背本村村民利益,在一些事务上趋就村两委和上级政府的要求,但在征地拆迁等根本大事上仍然不敢不听从本村村民的意见。地方政府在推进这种事项的时候,如果遇到来自村小组的阻力,一般会依靠村两委,绕开村小组行事。政府或者假手村委会直接找些“我家人”关系网内的村民和村民代表签字,以村委会代章同意,或者如小村发生的那样,假冒村小组长签字。依靠村两委的治理虽然有“效率”,其长远后果是使村庄社会冲突激烈,出现更多上访告状或地方社会不稳的现象。这种村庄治理使村小组长这类人处在上下夹击的缝隙中。他们个人感到左右为难,村民自治和村庄治理也因此处在危机之中。
八、结束语
笔者在2010年以来介入昆明地区的城中村改造,特别是最近4年介入滇池东岸小村的治理过程中,获得了一些过去不知道的知识。与此同时,过去的一些关于当地的碎片知识或未朝深处追究的印象也得到了集中和提炼。其中一个重点就是这个村落的政治过程和治理。
本文就此讨论两种乡村领导人。第一种是与国家进入农村的组织路线有关,通过这条路线,从土改时期开始,形成贫下中农背景的大队/党支部/红家庭及其“我家人”的正式政治层面。第二种是由于自然村范围的家庭/集体生存需要,使农耕社会能人(乡绅、富裕中农甚至富农等)成为生产队/自然村的经营和管理者。基于这一最近60余年的地方历史,本文勾勒出从乡绅到中农,甚至到21世纪自然村社会中隐然延续的结构。
要言之,国家60余年来对乡村社会的进入确实成功,其通过政治/组织路线,对血缘/地缘的村落社会进行了重新编织,并利用这个扎根乡土的特殊网络建立起统治和治理的基础。在另一方面,国家同一时期也因其试图全面控制和计划农村生计/生产而遭遇失败;其失败和撤退,使传统精英得以栖息在村落社会中,并成为影响基层政治生活和社会凝聚的另一重要势力和深厚基础。
如本文前面提到,即使在貌似完全“单轨政治”的集体化时代,社区性的生产队-自然村也是国家赖以扎根的基层。因此《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修订应当对自然村/小组作为单元的自治地位给予完整赋予。
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中,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加强社区治理体系建设,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发挥社会组织作用,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我们如何解读十九大报告的如上内容?或许这里蕴含着破解乡村社区治理不确定未来问题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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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贺雪峰.论乡村治理内卷化——以河南省K镇调查为例.开放时代,2011:86-101
[7]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
[8]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
[9]张静.基层政权:乡村制度诸问题.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10]杨善华.家族政治与农村基层政治精英的选拔、角色定位和精英更替.社会学研究,2000:103-110
[11]费孝通.中国绅士.惠海鸣,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6
[12]黄宗智.长江三角洲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北京:中华书局出版社,2000
[13]ChanA,MadsenR,UngerJ.ChenVillageUnderMaoandDeng.Berkeley:UniversityofCaliforniaPress,1992
[14]徐勇,赵德健.找回自治:对村民自治有效实现形式的探索.华中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4:1-8
[15]徐玉栋,等:村小组自治:探索村民自治的有效实现形式——基于广东省蕉岭县村民理事会的调查和思考∥徐勇,等.蕉岭创制:“四权同步”的基层治理模式.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6
[16]徐勇,周青年.“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村民自治运行的长效机制——广东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与价值.河北学刊,2011:96-102
[17]白雪娇.村组自治:村民自治有效实现的新形式——基于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村组自治的调研与思考.中国社会科学网。
[18]胡平江,等.以村民小组为基本单元的自治:形式与成效——基于对全国303个村庄的调查与研究.中国农村研究网。
[19]马翀炜.村寨主义的实证及意义——哈尼族的个案研究.开放时代,2016:206-221
注释:
[1]在使用“精英”一词描述乡村领导时,往往有“理性选择”这样一种来自方法论个体主义和形式经济学的预设。这是本文所反对的。与此不同,本文基于地方性的用语描述和讨论乡村领导人。这些用语在民国或王朝时代是“士绅”、“乡绅”或“老绅士”,在20世纪中期以后,则是中农、富农、地主或“干部”。本文认为,用语不仅是表征,而是具身性的“视角”。本文主张“非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即在否定认识论相对主义的时候,开出了一条本体论相对主义的道路。这种相对主义认为:我们在共同的世界中各自寻求的“传统知识”,不会因翻译而被归并到同样的地位。参见朱晓阳:地势、民族志和人类学本体论转向,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5期,以及朱晓阳:废墟、乡绅和自治,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3期。
[2]去领土化是人类学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以来的一个趋向,即不再仅盯住一个村或固定场所。在人类学领域这是适应研究对象的流动、尺度变大和多地点而出现的研究进路。例如追踪“人群流动”“商品链”等的“多点民族志”,或当下国内出现的“线索民族志”。
[3]笔者在“地势、民族志和人类学本体论转向”和“废墟、乡绅和自治”等文中,对这一路径有论述。这一路径受到TimIngold的启发。雅各布·伊弗斯在Ingold栖居路径的影响下,有关于四川夹江手工纸业的研究。参见朱晓阳:地势、民族志和人类学本体论转向,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5期以及朱晓阳:废墟、乡绅和自治,载《开放时代》2016年第3期;TimIngold:ThePerceptionoftheEnvironment:Essaysonlivelihood,dwellingandskill,NewYork:Routledge,2003:157-171;雅各布·伊弗斯:人类学视野下的中国手工业的技术定位,载《民族学刊》2012年第2期。
[4]这里的自足政治主体是指传统政治社会学意义上的“行动者”,也是与“客体”相区别的“主体”。
[5]例如下文将讨论的农事活动的技能与成为自然村/生产队领导或管理者的关系。
[7]之所以将这些人与物相互浸入的关系视为政治,是因为在这种栖居中有“政治”发生。例如在技术运用和推广中伴随着支配和被支配;在生计活动中(如耕作)出现领导性或示范性的行为或人物,与此同时正在同一生活环境中的人会追随、参与或抵制这些示范活动或人。这些具有公共性的活动或人经常是在日常生计活动中出现,经常没有一般政治表征。这种政治除了存在性之外,也是“直接性”的。
[8]有关“势力”作为社会政治理论的概念,见朱晓阳:地势、民族志和人类学本体论转向,载《思想战线》2015年第5期。
[9]本文的“历时性”研究路径是基于发端于法律人类学的“延伸个案方法(扩展个案方法)”(extendedcasemethods)。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2章。
[10]杨善华也注意到公社时期大队一级的领导与家族关系,认为上级(如公社)为了地方稳定,故意在大队的领导配备上考虑各家族平衡。这种平衡并非只有家族一个变量,实际上应包括地缘性平衡。如小村的大队领导从1960年代初开始就是由构成大队的3个自然村各出一人(支书、大队长和文书)组成。这种安排说明自然村-生产队确实是一个重要的经济和政治单位。
[11]张乐天的《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一书中关于浙江一个村庄(L大队)在20世纪60年代中期有党员25名,其中贫农出身17人,中农出身7人,富裕中农1人。但是党支部委员5人中,有2人是贫农,3人是中农出身。参见张乐天:《告别理想:人民公社制度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版第98-99页。
[13]经常被媒体曝光的村民换届选举负面消息是有贿选现象。政府方面在提倡党政“一肩挑”时,会批评海选出来的村领导有黑社会介入等。2016年小村所在地区政府采取海选推出的候选人必须经过街道/乡审查其资格,被认为合格者才能成为正式候选人。
[14]“我家人”是村委会和村小组换届选举中的“铁票”。最近两届选举中,行政村(社区)村委们因拆迁而结成高度凝聚的党派。为了避免选举中互相竞争,7名村委(包括主任)以入股方式参加,并动员每一村委的“我家人”都投这7个人的票。村民在计算这些人的“铁票”票数时也是基于这7人的“我家人”人数。
[15]引自于坚、朱晓阳:《故乡》(纪录片),2009。
[16]传统人类学往往会将家庭和亲属关系视为非国家的社会的基础,或者将现代国家视为与传统家庭和亲属关系等血缘为基础的社会之间的断裂。法国人类学家郭德烈(MauriceGodelier)对这种人类学的“真理”给予否定。他认为“国家不仅出现在以秩序、阶级或种姓进行划分的社会,还出现在由各种部落和族群构成的帝国”。弗里德曼对中国东南宗族组织的经典研究也是认为宗族与国家之间的关系不是直接的。历史人类学研究领域现在较多人认为中国的“宗族社会”(如以家庙兴建为标识)是16世纪开始的一场“地方社会与王朝共谋,把宗族作为建立社会秩序的基础”。这种基于东南中国的历史研究将“宗族社会”视为最近几百年的新创造,认为“宗族社会对于王朝国家,对于地方社会,都是个方便的建构”。参见郭德烈:《人类社会的根基——人类学的重构》,董芃芃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第153页。弗里德曼:《中国东南的宗族组织》,刘晓春译,王铭铭校,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174-175页。科大卫:《皇帝和祖先:华南的国家与宗族》,卜永坚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0年版第13页。
[18]韩丁的《翻身》一书也记录了山西张庄土改中,村内被划为富农的唯一的家庭是一名寡妇。这一家有田地、驴、大车和农具。这个寡妇的男人早死,寡妇和儿子都不干活,靠雇长工种地。胡英泽、郭心刚关于20世纪30-50年代山西乡村役畜与区域和阶级的分配的研究称,上中农户均拥有的牛和马的数量是1.323和1.25头,比地主(1.125和1.0)和富农(1.114和1.0)拥有的牛马还多。该文也认为“养牲畜的往往是中上人家”。参见韩丁:《翻身——一个中国村庄的革命纪实》,韩倞等译,北京出版社1980年版第350-352页;胡英泽、郭心刚:区域、阶级与乡村役畜分配——以20世纪30-50年代山西省为例,载《开放时代》2017年第4期。
[19]在小村所属的官渡区,土改时期富农占有的土地数量当时在官渡的平坝地区是总耕地的15%,富农人口是10%,富农家庭人均才2亩地。在官渡地区三分之一强的土地属于中农,人均1.1亩;13%属于贫农,人均0.5亩。另外,寺庙公学族田占了该地区土地的15%。参见段森:官渡区农业志大事记,官渡史志资料2,1989年第55页。
[20]小村在土改时没有本村人被定为“地主”(除有一家破落地主)。本村有两家客籍地主,一家是昆明的“江西会馆”,另一家是昆明的一个官僚。这些组织或官僚在村里买了地,雇人耕种。
[21]这5个社的社员是基于居住相邻划分,与小村解放前的五个会所的会员有重合。有关这些会所的情况,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罪过与惩罚(1931-1997)》(修订版),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年版第89-91页。
[22]在1970年代大田生产已经普遍使用化肥,但集体的蔬菜地(占大田四分之一)和村民的自留地仍然是使用农家肥。
[23]灌区范围与1960年代以后的公社行政辖区基本重合。可能原因是1960年代初包括小村在内的村庄脱离国营农场,划分入公社时,公社范围是随灌区而定。当时的公社办公室正是在提水站所在地。参见朱晓阳:《小村故事:地志与家园(2003-2009)》,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版第2章。
[24]这种因水利建设而强化生产队/自然村作为社区边界,会让人想到沃尔夫关于国家的进入增强了共财农民社区的观点。
[25]集体化时期的一项重要农事活动是在春耕插秧时节的犁田(驶田)。被挑选出来犁田的往往会被认为是村内能干和能吃苦的男人,因此犁田组(约20多人)成员中有一部分是生产队下的生产小组组长。犁田组的组长更是公认的村内体力强大,并最肯出力的生产小组长。这个人是全村的表率。在1970年代中期,担任犁田组长的人也是一个“成份高”的生产小组长。在1958年大跃进时,由于村内很多男人被抽调去修水库,有个别女性党员参加犁田,但随着大跃进失败,男人回到村里,妇女就不再有机会从事犁田这一具有“仪式”重要性的农事活动。
[26]在集体化时期,这些生产队领导也会利用自己的职权,将亲属或“我家人”安排到村里的好位置上。例如当时的生产队长金诚安排自己的儿子作为生产队唯一的一辆运货卡车的驾驶员。一个资深的副队长的儿子有开耕地拖拉机的,有当小学教师的。但因这两人有丰富农业经验,且管理有方,其个人品行仍然得到村民拥戴。
[28]此外,贺雪峰在《新乡土中国》中注意到21世纪初的农村村小组长经常是相当于村落宗族族长的或红白喜事组织者的人,参见贺雪峰:《新乡土中国》,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42-144页。此外,应星的《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一书中指出,在公社时期,受大河电站影响的农民上访时,推出的代表或组织者是生产队长,参见应星:《大河移民上访的故事:从“讨个说法”到“摆平理顺”》,北京:三联书店,2001年版第40-41页。
[29]只有傅高义根据广州的地方报纸资料指出:在1960年代初,“生产队的领导在某种程度上回复到自然的农村领导,回复到富农中的‘老农’手中”。参见傅高义:《共产主义下的广州:一个省会的规划与政治(1949-1968)》,高申鹏译,广州:广东人民出版社,2008年版第266页。“成份高”或“家庭历史有问题”是这类人入不了党的正当理由。小村1970年代中期的生产队队长金诚曾经多次申请入党,但都被当时的大队党支部书记谭正明等支委否定。金诚是外村人,在60年代初受小村所属国营农场团委派遣来村里帮助搞文艺,此后便定居在村里。金诚因其背景较复杂,被传为“家庭历史有问题”,其兄当过土匪,本人在解放初当过警察。
[30]罗康隆对黔东南苗族社区的研究也发现类似现象,参见罗康隆:社区营造视野下的乡村文化自觉——以一个苗族社区为例,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15年第5期。
[31]直到20世纪70年代,农村的耕作方式与汉代农业仍然很相似。关于汉代农业的状况,可参见许倬云:《汉代农业:早期中国农业经济的形成》,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
[32]这里指由国家推进的旨在增强村委会和村党支部为核心的村治。这是最近20年来与“村民自治”(也是以行政村村委会为基本层面)的相耦合的一种双轨运动。
[33]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文(厅字[2016]31号)题为《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
[34]为了解决这个问题,一些研究者提出要发现自然村或小组在实现村民自治中有重要意义。少数地方政府开始试验自然村或村小组为单元的自治,试图以实施自然村或村民小组自治来重建基层的善治。在政策层面则有最近(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要求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发文。此外,201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指出:在有实际需要的地方开展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的村民自治试点。
[35]2003-2013年期间小村的村小组长(前后两人)一个是党员,另一个则是村委会主任老皮的忠实追随者。
[36]笔者曾另文讨论过新村作为一种“本体性”或存在性的“物”在城市化和抵抗拆迁中的“中介”意义。见朱晓阳:物的城市化与神的战争,载苏力:《法律和社会科学》2013年(第12辑)。
[37]见“给我们小村新村农民一个生存的空间”,2010年5月22日,小村档案(内部)。
[38]在小村过去大半个世纪的历史中,每个时期都会有个别村民因无家可归而占居村集体的房子。村集体对这些因个人或家庭原因而陷入贫困的“边缘人”负有提供居住处的责任。如果小村的新村是一个城市小区,这些穷人将不可能赖居在新村的厕所里。
[39]2016年6月在新村对个别居民收入支出情况调查发现,年租房收入最少的每户约8万余元。除租房外,如果家里有两人在外有工作,则家庭年收入能达20余万元。例如一户村民(村委会报账员),本人年工资收入1.8万元,其夫开公交车年收入12万元。这一家的年收入为23万元,支出为16万余元(由金杰提供数据)。此类收入情况的人家不少。另有一户租金年收入为10万元,夫妻俩人在附近螺蛳湾商贸城打工,年工资收入10万余元。2016年是经济不景气的年份,新村内的房子不时会有空置,房租也比往年有所下降。
[40]小村“五个人”中马大爹2011年6月写的一份报告中,统计当时老村“共有住房890处,已签字同意拆迁388处,未签字不同意拆迁502处。还住有村民130户”。见小村档案:“关于老村现住老年人的情况调查及今后的安排意见”。
[43]“桥头上”因其在空间上的节点地势,成为小村人定期聚集的地点,“桥头上”甚至成为村中人称呼抵抗拆迁者的外号,和抵抗者认同的自称。张天新分析过这座将新村与老村废墟连接起来的“桥头上”的社会空间意义。
[44]村两委成员能当选的原因,除了7个村委的“我家人”网络外,最主要的选票来自与小村同属一个行政村,在拆迁中被拆毁的两个村庄。两村的总票数约570余张。由于拆迁,这两个村庄在利益与小村的村两委一致。在2013年和2016年的换届选举中,两村基本上都将票投给村两委成员。
[45]2016年居委会/行政村两委的选举中总支书记张生民再次当选书记。张在村委会主任选举中击败原主任小皮,成为“一肩挑”书记-主任。张能够当选主任是因为得到以自然村刘述戎为首的3个人-小组-桥头上支持。3个人在选举之前预测自己一方的候选人不能胜出后,决定“分化”村两委,改为支持2010-2013年拆迁期间不在村里任职的张生民。支持张的另一个原因是他来自另一个自然村,对于小村的事务应该干预较少一些。在得到3个人支持下,张生民得到小村自然村数百票支持,加上其本村金牌等村的支持,最后以比小皮多50余票的微弱多数胜出。小皮的支持者仍然是以原村委会的所有村委及其“我家人”为主。
[46]笔者最近在安徽绩溪县一个地处山区的自然村进行调研时,发现这个自然村(村内有5个小组,该村与左近8个自然村构成一个行政村)在最近两年,为应对村两委没有主要领导人(即书记和村委会主任)来自该村的局面,经村民选举成立自然村范围的村庄理事会。这个村内居住的大多数是老年人,年轻人基本在外打工,并搬迁到县城或杭州居住。几乎每一家都是这种空间上撑开的家庭。村理事会代表来自村内每一姓氏代表和村民代表,理事会长则是一个年过七旬的村小组长。理事会长中农出生,是石匠,从文革时期开始就是村内生产队长。另一理事会骨干是曾任过乡党委书记,退休回村的本村人。理事会是在本村在外工作的“旅外人士”倡导下成立,主要目的是统一维护全村利益,处理与发展和村规有关的事项,例如筹款修仿古戏台,实施自来水安装工程和监督村规民约实施等。
[47]本文的内容一定程度上是笔者在《开放时代》2016年第4期上发表的“乡绅、‘废墟’和自治”一文的扩展讨论。
[48]例如徐勇提出“组为基础”的自治。见徐勇、周青年:组为基础,三级联动:村民自治运行的长效机制——广东省云浮市探索的背景与价值,载《河北学刊》2011第4期。贺雪峰在《新乡土中国》中注意到村小组长经常是相当于村落宗族族长的或红白喜事组织者的人。贺还在《乡村的前途》一书中强调村小组存在的意义和反对合村并组的做法。见书中“村民小组长:要,还是不要?”(第142-144页)和“合村并组遗患无穷”(第249-252页),参见贺雪峰:《乡村的前途》,济南:山东人民出版社,2007年。在实践层面,近年云南省大理市开始进行自然村村民自治试点。2016年11月,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也发布题为《关于以村民小组或自然村为基本单元开展村民自治试点实施方案》(厅字[2016]31号)的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