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诊所规章制度(精选5篇)

口腔诊疗器械在使用过程中不可避免接触到患者的唾液、血液及软组织等,某些患者可能是HBV、HCV和HIV等病原体携带者,致使口腔器械污染严重。使用后的口腔诊疗器械若清洗、消毒与灭菌不彻底,可以导致血源性疾病的传播,为了解某区个体口腔诊所中口腔器械消毒现状与消毒效果,我们于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分别对某区46家口腔诊所消毒质量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检测,并对2013年4月发现的问题采取了相应的监督对策。

1对象与方法

1.1对象2013年4月和2013年10月分别对某区属46家口腔诊所消毒质量进行了问卷调查和检测。

1.2方法检测前首先进行问卷调查,调查内容为:是否制定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是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对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是否定期进行浓度监测,使用的消毒剂、消毒器械是否有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卫生许可批件或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手机消毒灭菌方法、个人防护及医疗废物处置情况等内容[1]。检测项目为物体表面、医护人员的手、使用中的消毒液。采样、检测方法和判断标准按《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2012执行。

2结果

2.1专项整治效果针对2013年4月个体口腔诊所消毒现状与消毒效果的检测所发现的问题,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通过召开动员大会、制定标准、下发文件、会议培训,加大监督力度和频次、行政处罚等方式开展口腔诊所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46家个体口腔诊所全部制定了口腔诊疗器械消毒工作及医疗废物处置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执行消毒隔离措施,定期对使用中的化学消毒剂进行浓度监测,手机消毒灭菌方法由碘酊、酒精擦拭消毒为主,变为压力蒸汽消毒为主。

2.2专项整治前后消毒效果比较通过开展口腔诊所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物体表面、医护人员的手、使用中的消毒剂的消毒效果明显好于专项整治前,具有显著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10.43、8.42、9.95、p

2.3专项整治前后手机消毒方法比较手机的消毒方法直接着影响灭菌的效果,资料显示,压力蒸气法消毒手机合格率为80.4%,戊二醛浸泡法消毒手机合格率55.9%,而碘酊、酒精擦拭消毒手机合格率只有26.2%。开展口腔诊所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前后,手机的消毒方法比较,具有显著性差异,有统计学意义(X2=50.22、7.18、34.33、p

3讨论

3.1制定口腔诊所传染病防治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加强法律法规、院感消毒知识的培训,是改善口腔诊所的消毒状况的根本。

3.3加大对医疗机构消毒效果检测频次对消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医疗机构,加大消毒效果检测频次,对物体表面及医护人员的手检测项目超标的医疗机构,责令其停止执业,查找原因。对再次检测仍不合格的医疗机构,依据《消毒管理办法》进行行政处罚。有效地促进医疗机构落实消毒措施。

参考文献:

[1]赵同刚.卫生监督员手册―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8.9.

[2]唐音,张文慧.强化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监督[J].中国卫生监督2007,14(4)299-301.

医院感染管理是有效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的重要保障,本人在2016年度参加了区卫计局组织的医院感染(以下简称“院感”)管理专项检查,通过对辖区130余家基层医疗机构的现场检查,发现基层医疗机构在院感管理工作中存在一系列问题。现就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预防对策。

一、基层医疗机构院感管理存在问题分析

1.领导思想不重视

基层医疗机构领导对院感管理的重要性认识不足,缺少健全的院感管理组织,专(兼)职管理人员未配备或配备不全。

2.规章制度不健全

基层医疗机构各项院感和消毒隔离制度不健全;医院重点部门院感管理制度、消毒隔离制度不符合部门特点或特殊管理要求。

3.知识培训不到位

4.布局流程不合理

基层医疗机构诊疗区、污物区、生活区等区域未分开,布局流程不合理,标识不清或无;重点科室如手术室的三区划分不明,清与污、人与物通道未分开,甚至共用一个通道。

5.消毒灭菌不规范

基层医疗机构未设合格的消毒供应室,缺少应有的消毒灭菌设施及设备,压力消毒灭菌没有专人负责;消毒液使用不规范,消毒剂种类选择不当,消毒剂浓度不达标,无定期更换制度;使用消毒剂浸泡物品不规范,有的只更换消毒液,对浸泡容器未作清洁灭菌处理;紫外线灯空气消毒不规范;无菌物品、清洁物品、污染物品未分区放置。

6.规章制度不落实

基层医疗机构医护人员诊疗操作时未严格遵守无菌操作原则;一次性医疗用品和消管理不规范,索证不全,进货验收无记录;一次性医疗物品使用后处置不规范,有的未经过毁形、分类处置。

7.手卫生执行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普遍存在未对医务人员进行《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的培训,医务人员对卫生洗手和手消毒指征不知晓、执行不到位;洗手设施设备配备不到位,未采用非触式水龙头,未提供抗菌洗手液、免洗手消毒剂、干手设施;诊疗、护理患者时未做到一患者一洗手或手消毒,脱去手套后未及时进行卫生洗手或手消毒等。

8.医疗废物管理不规范

9.综合性监测不到位

基层医疗机构缺乏必要的监测技术与设施,院感管理人员未开展前瞻性监测、目标性监测工作;一次性无菌物品、消毒灭菌物品的消毒灭菌效果、空气等监测不到位,仅依托区疾病控制中心每年做1~2次。

二、预防对策

1.加强组织管理

提高思想认识,重视院感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院感管理组织体系,配备、培养高素质院感管理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2.健全规章制度

健全院感管理规章制度,要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传染病防治法》、《基层医疗机构医院感染管理基本要求》等有关法规、规范要求,及时制定和完善本单位的院感管理、消毒隔离及重点部门院感管理的规章制度。

3.加强知识培训

4.调整布局流程

对易发生院感如手术室、消毒供应室、口腔科等重点科室及医疗机构内建筑布局不符要求的区域,要对照部颁院感管理标准,限期逐一整改,张贴醒目标识,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常执业。

5.更新消毒设备

加大资金投入,添置一些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如扩建、改建消毒供应室或外送消毒供应中心集中消毒,增设无菌物品存放柜、紫外线灯、消毒液、浸泡消毒的容器等,通过资源合理配备来加强院感染管理工作。

6.遵守规章制度

医务人员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办法》和《医院消毒技术规范》等有关规定;诊疗过程中正确使用和管理各类消毒剂、消毒灭菌设备,加强消毒灭菌工作,严格执行无菌技术操作原则,以有效降低院感的发生。

7.执行手卫生规范

手卫生对获得性医院感染控制起关键作用,而洗手是最简便有效地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的重要措施[1]。要按卫生部《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要求,对所有医护人员进行手卫生的培训,严格掌握洗手、手消毒指征、洗手流程;要提供规范洗手的设施设备,配备快速手消毒液,定期督促和检查,促使医务人员养成良好的洗手习惯,有效提高医务人员洗手依从性,以达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目的。

8.加强医疗废物管理

应根据实际情况开展医院感染和消毒灭菌效果监测,认真做好监测记录;应按照《医院感染监测规范》对各科室特别是院感管理的重点科室、重点环节、重要部位、高位因素进行检查和监测,总结、分析、查找问题,有的放矢地进行整改;在开展综合性监测的基础上结合实际开展目标性监测,有利于掌握院感发病率、多发部位、多发科室、高危因素、病原体分布及耐药性特点等情况,为院感控制提供科学依据,杜绝医院感染的暴发流行。

10.加强督导监管

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管理,健全督导组织,强化区疾控中心知识培训、消毒效果监测等督导作用;局卫生监督所应加强对基层医疗机构,尤其是民营医院、社区卫生服务站、门诊部、诊所院感管理的监督检查,提高基层医疗机构医务人员的院感意识和无菌观念,有效地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的发生,给患者创造一个安全、放心的医疗场所。

三、总结

一、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现状与分析

二、造成现状的根本原因

造成农村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相对混乱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2、不重视药品管理,设施设备投入不够。农村医疗机构历来只注重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和医疗技术的提高,对药品管理只抱应付态度。一方面,有些医疗机构认为,医疗水平及声誉的提升完全依赖于医疗设备的更新换代与医务人员医疗技术的提高,而药品的管理对此没有明显的直接影响。特别是乡镇一级卫生院资金本来就很紧缺,在药品管理方面投入不如在医疗设备上投入经济效益来得快。乡镇医疗机构买一台空调,一年下来电费要好几千,而保存的药品价值也不过几百元,经济上很不划算。村级卫生所需要在阴凉和冷藏条件下保存的药品价格有的只有几元,即使被药监

部门查获,处罚金额也比需要的投入少得多;另一方面,有些人把药剂科看作是辅助科室,在资金技术上投入明显不足;再者,从现实中看,医疗机构使用药品(既使使用假劣药品)导致的纠纷远远少于其他医疗事故导致的纠纷。以上是直接导致医疗机构对药品的管理不够重视,设施设备投入不足的主要因素。另外农村医疗机构对药品从业人员培训不重视。每年除药监部门对药剂人员进行有限的一、二次培训外,很少组织对药剂人员进行药学知识和法律法规的培训,从而导致了药剂人员专业知识和药品管理知识不足,整体素质偏低,有些药学技术人员缺乏敬业精神和必要的职业道德修养。

三、加强农村医疗机构药事管理的对策与建议

基础上,一些地方或通过规章或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基层医疗机构设置的药房及药库提出了基本标准,这也不失为一种较好的现实选择。

2、依法配备符合资质的药学技术人员。笔者认为,对农村医疗机构药房与药库实行市场准入可能在短期内难以实现。然而,要求农村医疗机构配备依法经营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是《药品管理法》(22条)规定的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应当可以依法强制推行。问题是虽然《药品管理法》明确规定了这一医疗机构的法定义务,并且进一步规定了禁止性条款,即“非药学技术人员不得直接从事药剂技术工作”,但是由于缺少配套的法律责任条款,这一法定义务以及禁止性条款在一定程度上成为“摆设”,仅靠药监人员的教育督促事实上是远远不够的。应当在一些配套规章如《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上明确违反《药品管理法》第22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如农村医疗机构涉药人员的基本素质能依法得到保证,农村医疗的药事管理水平和药品质量会得到明显提升。

第二条条例及本细则所称医疗机构,是指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经登记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的类别:

(一)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专科医院、康复医院;

(二)妇幼保健院;

(三)中心卫生院、乡(镇)卫生院、街道卫生院;

(四)疗养院;

(五)综合门诊部、专科门诊部、中医门诊部、中西医结合门诊部、民族医门诊部;

(六)诊所、中医诊所、民族医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

(七)村卫生室(所);

(八)急救中心、急救站;

(九)临床检验中心;

(十)专科疾病防治院、专科疾病防治所、专科疾病防治站;

(十一)护理院、护理站;

(十二)其他诊疗机构。

第四条卫生防疫、国境卫生检疫、医学科研和教学等机构在本机构业务范围之外开展诊疗活动以及美容服务机构开展医疗美容业务的,必须依据条例及本细则,申请设置相应类别的医疗机构。

第五条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外的医疗机构,由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管理。

中国人民后勤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向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提供军队编制外医疗机构的名称和地址。

第六条医疗机构依法从事诊疗活动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卫生行政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管理职权,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涉。

第二章设置审批

第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按照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合理配置和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由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制定,经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

《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另行制定。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定期评价实施情况,并将评价结果按年度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报告。

第十条医疗机构不分类别、所有制形式、隶属关系、服务对象,其设置必须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第十一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设置审批权限的划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其他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审批。

第十二条有下列开展之一的,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

(一)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

(二)正在服刑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

(三)医疗机构在职、因病退职或者停薪留职的医务人员;

(四)发生二级以上医疗事故未满五年的医务人员;

(五)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已被吊销执业证书的医务人员;

(六)被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二)、(三)、(四)、(五)、(六)项所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医疗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第十三条在城市设置诊所的个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经医师执业技术考核合格,取得《医师执业证书》;

(二)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医师职称后,从事五年以上同一专业临床工作;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医师执业技术标准另行制定。

在乡镇和村设置诊所的个人的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置医疗机构,由政府指定或者任命的拟设医疗机构的筹建负责人申请;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置医疗机构,由其代表人申请;个人设置医疗机构,由设置人申请;两人以上合伙设置医疗机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

第十五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申请单位名称、基本情况以及申请人姓名、年龄、专业履历、身份证号码;

(二)所在地区的人口、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概况;

(三)所在地区人群健康状况和疾病流行以及有关疾病患病率;

(四)所在地区医疗资源分布情况以及医疗服务需求分析;

(五)拟设医疗机构的名称、选址、功能、任务、服务半径;

(七)拟设医疗机构的组织结构、人员配备;

(八)拟设医疗机构的仪器、设备配备;

(九)拟设医疗机构与服务半径域内其他医疗机构的关系和影响;

(十)拟设医疗机构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

(十一)拟设医疗机构的通讯、供电、上下水道、消防设施情况;

(十三)拟设医疗机构的投资预算;

(十四)拟设医疗机构五年内的成本效益预测分析。

并附申请设置单位或者设置人的资信证明。

申请设置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村卫生室(所)、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可以根据情况适当简化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

第十六条条例第十条规定提交的选址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一)选址的依据;

(二)选址所在地区的环境和公用设施情况;

(三)选址与周围托幼机构、中小学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布局的关系;

(四)占地和建筑面积。

第十七条由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申请设置医疗机构以及由两人以上合伙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除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选址报告外,还必须提交由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必须经设置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依据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本细则审查和批准医疗机构的设置。

申请设置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二)设置人不符合规定的条件;

(三)不能提供满足投资总额的资信证明;

(四)投资总额不能满足各项预算开支;

(五)医疗机构选址不合理;

(六)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不合理;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核发《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在接到备案报告之日起三十日内纠正或者撤销下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的不符合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设置审批。

第二十二条《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的有效期,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三条变更《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中核准的医疗机构的类别、规模、选址和诊疗科目,必须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手续。

第二十四条法人和其他组织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由设置单位在该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前,向当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设置医疗机构的决定;

(二)《设置医疗机构备案书》。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备案后十五日内给予《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第三章登记与校验

第二十五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必须填写《医疗机构申请执业登记注册书》,并向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或者《设置医疗机构备案回执》;

(二)医疗机构用房产权证明或者使用证明;

(三)医疗机构建筑设计平面图;

(四)验资证明、资产评估报告;

(五)医疗机构规章制度;

(六)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各科室负责人名录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登记的,还应当提交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卫生技术人员名录及其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按照条例第十六条规定的条件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查和实地考察、核实,并对有关执业人员进行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红审核合格的,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和不予批准的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由卫生部统一印制。

第二十七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登记:

(一)不符合《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核准的事项;

(二)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三)投资不到位;

(四)医疗机构用房不能满足诊疗服务功能;

(五)通讯、供电、上下水道等公共设施不能满足医疗机构正常运转;

(六)医疗机构规章制度不符合要求;

(七)消毒、隔离和无菌操作等基本知识和技能的现场抽查考核不合格;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事项:

(一)类别、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所有制形式;

(三)注册资金(资本);

(四)服务方式;

(五)诊疗科目;

(六)房屋建筑面积、床位(牙椅);

(七)服务对象;

(八)职工人数;

(九)执业许可证登记号(医疗机构代码);

(十)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登记事项。

门认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除登记前款所列事项外,还应当核准登记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另行制定。

第二十九条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设置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设置许可和执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医疗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条医疗机构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所有制形式、服务对象、服务方式、注册资金(资本)、诊疗科目、床位(牙椅)的,必须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署的《医疗机构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

(二)申请变更登记的原因和理由;

(三)登记机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一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向社会开放,必须按照前条规定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十二条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范围内变更登记事项的,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因变更登记超出原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有管辖权的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医疗机构在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内迁移,由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向原登记机关管辖区域外迁移的,应当在取得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发给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并经原登记机关核准办理注销登记后,再向迁移目的地的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第三十三条登记机关在受理变更登记申请后,依据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以及当地《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进行审核,按照登记程序或者简化程序办理变更登记,并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三十四条医疗机构停业,必须经登记机关批准。除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医疗机构停业不得超过一年。

第三十五条床位在一百张以上的综合医院、中医医院、中西医结合医院、民族医医院以及专科医院、疗养院、康复医院、妇幼保健院、急救中心、临床检验中心和专科疾病防治机构的校验期为三年;其他医疗机构的校验期为一年。

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三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校验手续。

办理校验应当交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提交下列文件:

(一)《医疗机构校验申请书》;

(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三十六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受理校验申请后的三十日内完成校验。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情况,给予一至六个月的暂缓校验期:

(一)不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二)限期改正期间;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设床位的医疗机构在暂缓校验期同不得执业。

第三十八条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二月底前,将上年度本行政区域内执业的医疗机构名册逐级上报至卫生部,其中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名册逐及上报至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医疗机构开业、迁移、更名、改变认疗科目以及停业、歇业和校验结果由登记机关予以公告。

第四章名称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的名称由识别名称的和通用名称依次组成。

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为:医疗、中心卫生院、卫生院、疗养院、妇幼保健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卫生站、卫生室、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卫生站、急救中心、急救站、临床检验中心、防治院、防治所、防治站、护理院、护理站、中心以及卫生部规定或者认可的其他名称。

医疗机构可以下列名称作为识别名称:地名、单位名称、个人姓名、医学学科名称、医学专业和专科名称、疹疗科目名称和核准机关批准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命名必须符合以下原则:

(一)医疗机构的通用名称以前条第二款所列的名称为限;

(二)前条第三款所列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可以合并使用;

(三)名称必须史副其实;

(四)名称必须与医疗机构类别或者诊疗科目相适应;

(五)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应当含有省、市、县、区、街道、乡、镇、村等行政区划名称,其他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得含有行政区划名称;

(六)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个人设置的医疗机构的名称中应当含有设置单位名称或者个人的姓名。

第四十二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下列名称: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或者公共利益的名称;

(二)侵犯他人利益的名称;

(三)以外文字母、汉语拼音组成的名称;

(四)以医疗仪器、药品、医用产品命名的名称;

(五)含有“疑难病”、“专治”、“专家”、“名医”或者同类含义文字的名称以及其他宣传或者暗示诊疗效果的名称;

(六)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名称;

(七)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不得使用的名称。

第四十三条以下医疗机构名称由卫生部核准;属于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核准:

(一)含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及其简称、国际组织名称的;

(二)含有“中国”、“全国”、“中华”、“国家”等字样以及跨消炎片地域名称的;

(三)各级地方人民政府设置的医疗机构的识别名称中不含有行政区划名称的。

第四十四条以“中心”作为医疗机构通用名称的医疗机构名称,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在识别名称中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的核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含有“中心”字样的医疗机构名称必须同时含有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

第四十五条除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外,医疗机构不得以具体疾病名称作为识别名称,确有需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第四十六条医疗机构名称经核准登记,于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在核准机关管辖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十七条医疗机构只准使用一个名称。确有需要,经核准机关核准可以使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名称,但必须确定一个第一名称。

第四十八条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纠正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已经核准登记的不适宜的医疗机构名称。

第四十九条两个以上申请人向同一核准机关申请相同的医疗机构名称,核准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申请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作出裁决。

两个以上医疗机构因已经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发生争议时,核准机关依照登记在先原则处理。属于同一天登记的,应当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核准机关报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裁决。

第五十条医疗机构名称不得买卖、出借。

未经核准机关许可,医疗机构名称不得转让。

第五章执业

第五十一条医疗机构的印章、银行帐户、版匾以及医疗文件中使用的名称应当与核准登记的医疗机构名称相同;使用两个以上名称的,应当与第一名称相同。

第五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无菌消毒、隔离制度,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处理污水和废弃物,预防和减少医院感染。

第五十三条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十五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三十年。

第五十四条标有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不得买卖、出供和转让。

医疗机构不得冒用标有其他医疗机构标识的票据和病历本册以及处方笺、各种检查的申请单、报告单、证明文书单、药品分装袋、制剂标签等。

第五十五条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加强医疗质量管理,实施医疗质量保证方案,确保医疗安全和服务质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十六条医疗机构应当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五十七条医疗机构应当经常对医务人员进行“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训练与考核,把“严格要求、严密组织、严谨态度”落实到各项工作中。

第五十八条医疗机构应当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德规范和有关教材,督促医务人员属守职业道德。

第五十九条医疗机构不得使用假劣药品、过期和失效药品以及违禁药品。

第六十条医疗机构为死因不明者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只作是否死亡诊断,不作死亡原因的诊断。如有关方面要求进行死亡原因诊断的,医疗机构必须指派医生对尸体进行解剖和有关死因检查后方能作出死因诊断。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对患者实行保护性医疗措施,并取得患者家属和有关人员的配合。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应当尊重患者对自己的病情、诊断、治疗的知情权利。在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时,应当向患者作必要的解释。因实施保护性医疗措施不宜向患者说明情况的,应当将有关情况通知患者家属。

第六十三条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医务室、卫生保健所和卫生站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由登记机关核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十四条为内部职工服务的医疗机构未经许可和变更登记不得向社会开放。

第六十五条医疗机构被吊销或者注销执业许可证后,不得继续开展诊疗活动。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六十六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七条在监督管理工作中,要充分发挥医院管理学会和卫生工作者协会等学术性和行业性社会团体的作用。

第六十八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立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

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十九条各级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办公室的职责:

(一)拟订医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计划;

(二)办理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审查、发证、换证;

(三)负责医疗机构登记、校验和有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统计,并向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四)负责接待、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

(五)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给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设医疗机构监督员,履行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医疗机构监督员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医疗机构监督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其主要职责:

(一)对医疗机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二)对医疗机构执业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指导;

(三)对医疗机构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

(四)对经查证属实的案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或者处罚意见;

(五)实施职权范围内的处罚;

(六)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付的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十一条医疗机构监督员有权对医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无偿索取有关资料,医疗机构不得拒绝、隐匿或者隐瞒。

医疗机构监督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

医疗机构监督员证章、证件由卫生部监制。

第七十二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检查、指导主要包括:

(一)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情况;

(二)执行医疗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情况;

(三)医德医风情况;

(四)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情况;

(五)执行医疗收费标准情况;

(六)组织管理情况;

(七)人员任用情况;

(八)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检查、指导项目。

第七十三条国家实行医疗机构评审制度,对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服务质量、技术水平、管理水平等进行综合评价。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各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医疗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

第七十四条县级能上能下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成立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负责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的评审。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不定期重点检查。

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在对医疗机构进行评审时,发现有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情节,应当及时报告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委员为医疗机构监督员的,可以直接行使监督权。

第七十六条《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另行制定。

第七章处罚

第七十七条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的药品、器械,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处以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因擅自执业曾受过卫生行政部门处罚;

(二)擅自执业的人员为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四)给患者造成伤害;

(五)使用假药、劣药蒙骗患者;

(六)以行医为名骗取患者钱物;

(七)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七十八条对不按期办理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又不停止诊疗活动,责令其限期补办校验手续;在限期内仍不办理校验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七十九条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出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二)转让或者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是以营利为目的;

(三)受让方或者承借方给患者造成伤害;

(四)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给非卫生技术专业人员;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条除急诊和急救外,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情节轻微的,处以警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下;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罚款,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在三千元以上;

(二)给患者造成伤害;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十一条任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责令其立即改正,并可处以三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一)任用两名以上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

(二)任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给患者造成伤害。

医疗机构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本专业以外的诊疗活动的,按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处理。

第八十二条出具虚假证明文件,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出具虚假证明文件造成延误诊治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给患者精神造成伤害的;

(三)造成其它危害后果的。

对直接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三条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

(一)发生重大医疗事故;

(二)连续发生同类医疗事故,不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三)连续发生原因不明的同类患者死亡事件,同时存在管理不善因素;

(四)管理混乱,有严重事故隐患,可能直接影响医疗安全;

(五)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复议。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不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五条医疗机构申请办理设置审批、执业登记、校验、评审时,应当交纳费用,医疗机构执业应当交纳管理费,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会同物价管理部门规定。

第八十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条例和本细则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实施办法中的有关中医、中西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条款,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医(药)行政部门拟订。

第八十七条条例及本细则实施前已经批准执业的医疗机构的审核登记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规定。

第八十八条条例及本细则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诊疗活动:是指通过各种检查,使用药物、器械及手术等方法,对疾病作出判断和消除疾病、缓解病情、减轻痛苦、改善功能、延长生命、帮助患者恢复健康的活动。

医疗美容:是指使用药物以及手术、物理和其他操作性或者侵入性手段进行的美容。特殊检查、特殊治疗: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诊断治疗活动:

(一)有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检查和治疗;

(二)由于患者体质特殊或者病情危笃,可能对患者产生不良后果和危险的检查和治疗;

(三)临床试验性检查和治疗;

(四)收费可能对患者造成较大经济负担的检查和治疗。

卫生技术人员: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取得卫生技术人员资格或者职称的人员。

技术规范:是指由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制定或者认可的与诊疗活动有关的技术标准、操作规程等规范性文件。

军队的医疗机构:是指中国人民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编制仙的医疗机构。

第八十九条各级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条例和本细则以及当地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对管辖范围内各类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疗机构先例设置审批、登记和监督管理权。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促进医疗卫生事业的发展,保障公民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以及急救站等医疗机构。

第三条医疗机构以救死扶伤,防病治病,为公民的健康服务为宗旨。

第四条国家扶持医疗机构的发展,鼓励多种形式兴办医疗机构。

第五条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

中国人民卫生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对军队的医疗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规划布局和设置审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医疗资源、医疗需求和现有医疗机构的分布状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医疗机构,并纳入当地医疗机构的设置规划。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把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纳入当地的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和城乡建设发展总体规划。

第八条设置医疗机构应当符合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

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第九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取得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方可向有关部门办理其他手续。

第十条申请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选址报告和建筑设计平面图。

第十一条单位或者个人设置医疗机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提出设置申请:

(一)不设床位或者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向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

(二)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和专科医院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申请。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设置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书面答复;批准设置的,发给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第十三条国家统一规划的医疗机构的设置,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四条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按照国家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设置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报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章登记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执业,必须进行登记,领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十六条申请医疗机构执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

(二)符合医疗机构的基本标准;

(三)有适合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有与其开展的业务相适应的经费、设施、设备和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五)有相应的规章制度;

(六)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七条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批准其设置的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按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设置的医疗机构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设置的为内部职工服务的门诊部、诊所、卫生所(室)的执业登记,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

第十八条医疗机构执业登记的主要事项:

(一)名称、地址、主要负责人;

(三)诊疗科目、床位;

(四)注册资金。新晨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自受理执业登记申请之日起45日内,根据本条例和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登记,发给《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将审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条医疗机构改变名称、场所、主要负责人、诊疗科目、床位,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歇业,必须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登记机关核准后,收缴《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非因改建、扩建、迁建原因停业超过1年的,视为歇业。

第二十二条床位不满100张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年校验1次;床位在100张以上的医疗机构,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每3年校验1次。校验由原登记机关办理。

THE END
1.原料药检测项目依据原料药检测标准及检测方法技术文章原料药检测遵循以下标准: HJ 1256-2022:提供中药、生物药品制品、化学药品制剂制造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的技术指南。 YY/T 0188.2-1995:药品物理常数测定法。 YY/T 0188.3-1995:化学原料药杂质检查法。 YY/T 0188.4-1995:有机溶剂残留量测定法。 YY/T 0188.5-1995:药品仪器分析法。 https://www.hbzhan.com/st160906/article_1311463.html
2.热搜爆!这款人人都爱的零食塌房,成本低到离谱,用的什么肉?常用于宠物食品制作 综合观察目前市场上销售量较高的五种品牌淀粉肠,其配料表差别不大,基本上都是由肉,水,淀粉,白砂糖、味精、香辛料等调味料以及三聚磷酸钠、焦磷酸钠、六偏磷酸钠、羧甲基纤维素钠、诱惑红等添加剂共计十五六种成分组成。 淀粉肠产品配料表 ...https://m.gmw.cn/2024-03/16/content_1303687441.htm
1.守护宠物降宠物食品生产许可证的重要性与监管机制宠物食品生产许可证是确保动物用品安全和质量的重要法规。它要求所有从事宠物食品生产、销售和分销的企业必须获得相应的许可。 审核标准严格 宠物食品生产许可证遵循严格的审核标准,包括产品成分、营养成分分析、卫生条件等多个方面。这些标准确保了宠物所食用的食品不仅味道好,还能为它们提供必要的营养。 https://www.hcmqebdri.cn/tian-jia-ji/718044.html
2.GB/T312172014全价宠物食品猫粮颁发部门: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发布日期:2014-09-03 实施日期:2015-03-08 标准介绍:本标准规定了全价宠物食品猫粮的术语和定义、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以及包装、运输、贮存和保质期。 本标准适用于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全价宠物食品猫粮,但处方猫粮除外。 https://www.yjsshiyi.com/jiancebiaozhun/2572.html
3.狗粮最新国家标准是什么是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的关于全价宠物食品犬粮的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全价犬粮的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签、包装、运输和储存。适用于以谷物、肉类、蔬菜等为原料加工而成的全价犬粮,旨在保证犬粮的营养成分、卫生质量和安全性,满足宠物犬的正常生长和发育需求。 https://www.qilaijian.com/hangye/27171.html
4.按人类食物标准建厂,比国际大牌“更快”,国货宠物食品夺回千亿...在一次行业分享会中,尼莫得知宠物食品在国内竟然属于“饲料”。目前,国内宠物食品的监管由农业部负责,遵循的是动物饲料卫生标准。 在考察了国内多家工厂、访问了众多宠物行业的从业者、研究了国内外众多品牌后,他发现宠物食品行业存在不少以次充好、虚标成分等乱象,于是有了自己做一款产品的想法,希望把“宠物食品当做...https://36kr.com/p/2895906332465798
5.维生素A需要检测哪些指标?遵循哪些检测标准?食问实答<<GB 14750-201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维生素A>>,<<Q/SHMS 0039 S-2019 鹤益?维生素A软...https://ask.21food.cn/question/detail379320.html
6.冲上热搜!这款“网红零食”塌房!一根成本五六毛钱,配料表第一竟是...河南双润食品有限公司风味烤肉粉肠企业标准截图 淀粉肠对比火腿肠 淀粉肠的淀粉含量可能更高 肉含量可能更低 虽然跟火腿肠长得很像,但淀粉肠并没有遵循火腿肠国标来生产,产品理化指标上跟火腿肠也有一定的差距,因此不能算作是火腿肠产品。 从国家标准上看,火腿肠执行的是《火腿肠质量通则》(GB/T 20712-2022),...https://www.jfdaily.com/sgh/detail?id=1276351
7....交付规范(试行)》,在布线过程中,需遵循国家综合布线标与此同时,FDA派出科学家进驻宠物食品加工厂... A. 人如果长时间大剂量服用三聚氰胺就可能导致产生肾结石,继而诱发癌症。 B. 三聚氰胺导致宠物死亡的作用机理,截至目前,科学家还不能做出明确解释。 C. 三聚氰胺含有大量的氮元素,如果合理利用,作为化肥使用,可以提高粮食作物的品质。 D. 三聚氰胺能在化...https://www.shuashuati.com/ti/7a94282568fb49eca92742103a4ed2ea.html?fm=bdd27a532f1885ca9efff21d8f0e0c3acb
8.狗粮的成分有哪些制作方法挑选标准摘要:在养狗的日常生活中,选狗粮是很让人比较头疼的一件事情。养狗狗的你,不仅要学会怎么给狗狗选择合适的狗粮,知道狗粮有哪些成分配料、挑选标准是什么,还要学会如何自制狗粮,了解狗粮的制作方法和注意事项,现在的狗主子也不是那么容易当的,下面就一起来了解一下狗粮的相关知识吧。 https://www.cnpp.cn/focus/25305.html
9.2024年策略人必备的124个营销模型(14.0最新版)复购力(Retain):消费频次增加带来的GMV增量。复购力(R)可按照新老客视角进一步细化。对于母婴、宠物食品等忠诚品类,复购力(R)尤为重要。 价格力(bOOst):购买价格升级带来的GMV增量。价格力(O)可按照新老客视角进一步细化。针对美妆、个护等消费升级趋势明显的品类,尤其是其中精致妈妈、资深中产等升级心智较强的人群...https://www.digitaling.com/articles/1225412.html
10.主题不变使命延续今年也是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公约联盟(下称“七星联盟”)成立和“中国食品健康七星奖”(下称“七星奖”)评选的第7年,七星联盟的奖项和相关活动由第一财经与艺康集团共同主办,由中国食品安全科学技术学会担任技术支持,旨在集合政府、食品企业、行业专家、媒体及公众等多方力量,最大化食品企业的社会责任感和社会价值创造,最...https://www.yicai.com/news/5312500.html
11.营销领域有哪些著名的模型?如销售漏斗等4p策略包括PDCA循环又叫戴明环,是全面质量管理所应遵循的科学程序。 P「Plan」计划,指定计划的目标。 D「Do」 执行,实地去做,实现计划中的内容。 C「Check」检查,总结执行计划的结果,注意效果,找出问题。 A「Action」行动,对总结检查的结果进行处理,成功的经验加以肯定并适当推广、标准化;失败的教训需要规避,以免重现。未解...https://blog.csdn.net/upskill2018/article/details/135887340
12.宠物食品厂需要办什么手续小伙伴们要记得这份清单哦宠物食品厂会产生一定量的废水、废气和固体废弃物,因此你还需要获取环境保护部门颁发的环保批准书。 卫生安全认证 要保证产品质量,宠物食品厂也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人体健康安全标准。因此,你应该关注并遵循相应的卫生安全认证程序。 其他补充手续 根据具体情况,还可能涉及其他补充手续,比如专项审批或者特定行业要求,如动物...https://www.agmfoxbc.cn/bao-jian-shi-pin/696017.html
13....中涉及的计算问题法规解读政策法规食品法规中心2625号公告的实施能够有效改变饲料添加剂滥用乱用的状况,对于减少资源消耗、降低生产成本、减少畜产品添加剂残留和环境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关于《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疑问,欢迎与我们继续交流。食品伙伴网也有专业的标签审核团队提供宠物食品标签审核服务,欢迎联系咨询。http://law.foodmate.net/rule/show-217623.html
14.天猫国际更新《天猫国际商品发布规范》中效期管理要求在医疗保健行业,保健食品/膳食营养补充食品/传统滋补营养品/OTC药品/医疗器械/计生用品,这些类目商品临期设置为2/10保质期,100天取大值;禁售要求1/10保质期,45天取大值。 食品、宠物、母婴、美妆、大家居、大食品行业中的部分类目商品临期设置为2/10保质期,100天取大值;禁售要求1/10保质期,45天取大值。 https://www.dsb.cn/194575.html
15.制药微生物控制之水活度测试指导原则与测试方法检测资讯但如果水活度为高于0.95,即使其他条件对微生物的生长并不太理想,沙门氏菌也是可以生长的。换句话说,不管细菌在什么基质中,饼干,粉末,或者宠物食品,如果这些细菌存在,基质水活度高于细菌最低限度,细菌都会生长。这些aw 数据已被科学文献确认和证明,且适用于原料、辅料和成品...http://www.anytesting.com/news/1938342.html
16.美国9大最佳人食级别猫粮!FDA认可,达到这几个标准值得选择在美国,人食级别宠粮必须遵循联邦法规「21 CFR 110」,由美国食品及药物监管局(FDA)和农业部(USDA)对成分、生产、包装或保存进行监管和审批。 这意味着,选择人食级别宠粮,可以确保成分的质量和安全性,受污染风险比普通宠物食品更低。 具体地说,根据普通宠粮(饲料)生产标准,原料可以使用非屠宰的动物肉类成分,例如...http://shmengduo.com/Manu/Article/?id=6702
17.狗粮原料必须符合卫生标准,对营养成分要求全面、平衡,比如:能量与蛋白质、氨基酸与维生素、氨基酸和矿物质之间的平衡,一种营养素本身也必须平衡,如:氨基酸与氨基酸、维生素和维生素也要均衡。如果这些营养不均衡,就会影响宠物食品的质量。配方中营养成分过多或过少都会对宠物产生不良影响和后果,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把握比例。https://www.qwbaike.cn/doc-view-1074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