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是指按照产品外向化、基地规模化、技术标准化和管理规范化要求建设,具有较好示范带动作用的各类出口农产品种养殖和生产加工基地或集聚区。根据《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法》(苏农规〔2021〕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实施)文件第二章第五条的内容,江苏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认定条件如下:
生产的产品或以其产品为原材料的制成品以外销为主或按照外销标准生产。出口示范基地申报主体近两年年均出口额(包括自营出口额和向其他出口企业供货额,下同)应达到100万美元(以海关数据或报检数据为准,下同)。申报出口示范区范围内企业近两年年均出口总额应达到1000万美元。未达到以上标准但符合国家或省级重点鼓励发展产业的出口基地,由所在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隶属海关提请省出口农产品示范基地(区)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申报。
1.出口示范基地。经土地流转后自建的种养殖(含水产)面积在300亩以上(设施种养面积在100亩以上),家畜养殖基地年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头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蜜蜂养殖数量在5000群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5000羽以上,宠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1000吨以上。通过土地承包或以订单方式合建的种养殖(含水产)面积在1000亩以上(设施面积在200亩以上),家畜养殖基地年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3000头以上,家兔在60000只以上,蜜蜂养殖数量在15000群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1.5万羽以上。未列明的其他类型产品种养殖数量与加工能力应达到一定规模,其出口生产能力达到100万美元以上。
2.出口示范区。出口示范区以县(市)、乡(镇)行政区域或独立经营的大型种养殖农场、生产加工集中区为区域,区域内必须拥有5家以上农产品出口企业(包括向其他出口企业供货的企业),区内企业出口生产的主要原材料来自示范区。区域内种养殖面积达到3000亩(含水产)以上,家畜存栏数达到一定规模(生猪、肉牛、奶牛、肉羊在1000头以上,家兔在20000只以上)的出口基地在3个以上,禽蛋类基地年存栏数在5000羽以上的出口养殖基地在3个以上,宠物食品年加工能力在5000吨以上,特种出口水产品养殖面积在2000亩以上。未列明的其他类型产品种养殖数量与加工能力应达到一定规模,其出口生产能力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
1.申报的示范基地必须已通过海关备案(未列入备案要求的除外)。示范基地(区)根据境外目标市场要求,通过良好农业操作规范(GAP)或其他体系认证,或获得出口目标市场官方认证、注册,或按照GAP体系进行生产和管理。
2.示范基地(区)内应制定符合出口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或者符合具体目标市场要求的种养殖标准化技术规范。具体应包括:示范基地(区)环境控制技术规程及要求;种苗管理控制技术规范及要求;农业投入品(农药、化肥、兽药、饲料等)管理控制程序;种养殖管理控制要求;疫病疫情及病虫害控制规范;出口食品原料生产管理技术规范;残留监控技术规范及计划等。
2.健全的溯源追踪体系。示范基地建设主体及示范区内企业必须建立健全从生产源头、原材料供应商到半成品、成品的溯源追踪体系,以便监控生产、加工、包装、储藏、运输等每个环节。
3.高效的投入品控制体系。示范基地及示范区应建有高效的农业投入品控制体系,在近两年内出口农产品过程中未发生重大残留和环境污染物检出事故。
示范区除必须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制度外,还必须建立:(1)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制度。示范区内的投入品供应上要“定点”,实行农业投入品销售专营制度,建有农业投入品销售专营店(网络);使用上要“定牌”,示范区内使用的投入品,要全部来自经权威部门评价合格的生产供应商。(2)监督检查制度。示范区管理机构应对农业投入品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和抽查,依法对农业投入品进行质量安全检查,杜绝使用禁用农业投入品行为。(3)监控、预警、纠偏及评估控制制度。在有效运行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对有毒有害物质实施监测的基础上,将检测资源有效整合,形成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的监控、预警、纠偏及评估控制机制,以实现对基地内产品质量安全的有效监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