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自然资源部发布《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分类指南(试行)》(自然资办发〔2020〕51号)(下文简称《分类指南》),为实施全国自然资源统一管理,科学划分国土空间用地用海类型、明确各类型含义,统一国土调查、统计和规划分类标准,合理利用和保护自然资源提供了依据。
二、分类依据
《分类指南》是在整合《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海域使用分类》等分类基础上形成的全国统一的国土空间用地用海分类。
三、适用范围
适用于国土调查、国土空间规划到用途管制,并延伸到土地审批、不动产登记等工作。自然资源部举办的第四季度例行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今后国土空间管理全过程将采用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各类空间规划特别是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首先要使用新的分类。
一、分类体系差异
《分类指南》共设置耕地、林地、草地等24种一级类,水田、旱地、乔木林地等106种二级类,以及村道用地、中小学用地等39种三级类,反映出国土空间配置与利用的基本功能;《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则采用2个层次体系。
二、《分类指南》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对比分析
本文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为基础,对比分析两个分类体系之间的差异,因此下文不涉及海洋资源利用用途的分类分析,两个用地分类的含义相同也不再累赘叙述,主要是针对存在差异的地方进行对比分析。
(一)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坑塘水面
《分类指南》的耕地、园地、林地、坑塘水面等用地分类,主要是衔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并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的最新成果,对含义进行了修改、完善和调整,在陆域实现生产、生活、生态等各类用地全覆盖。
1、耕地:增加了“一年一季以上的耕作方式种植多年生作物”,以及包括直接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的温室、大棚、地膜等保温、保湿设施用地。
2、园地:对种植主体修改为“多年生作物”,二级分类的“其他园地”增加“包括用于育苗的土地”。
3、林地:与土地利用现状内涵相比,①《分类指南》“林地”在含义上是不包括“生产林木的湿地”。②“林地”在二级分类上不包括“红树林地”、“森林沼泽”、“灌丛沼泽”,这三个地类归入一级地类“湿地”范畴。
4、坑塘水面:调整为一级类“陆地水域”用地之下,内涵不变。
5、草地:“草地”含义是包括乔木郁闭度<0.1的疏林草地、灌木覆盖度<40%的灌木草丛,是不包括生长草本植物的湿地、盐碱地。对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沼泽草地”调整为一级类“湿地”所属范畴。
表4草地地类对比表
(二)商业服务业用地VS商服用地
对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商服用地”,《分类指南》一级名称对应为“商业服务业用地”,包括4个二级类,7个三级类,整体分类是细化和明确商业服务业的地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零售商业用地”:不包括“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等的用地”;新增“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其包括零售加油、加气、充换电站、电信等用地。
2、增加三级地类“康体用地”:包括高尔夫练习场、赛马场、溜冰场、跳伞场、摩托车场、射击场,以及水上运动的陆域部分等用地,并归为二级类“娱乐康体用地”所属范畴。
3、旅馆用地:“度假村”需具有住宿功能。
4、明确“物流管理中心综合性办公用地”属于二级类“商业金融用地”。
5、“其他商业服务业用地”中:考虑空中的商业娱乐用地,体现为包括以观光娱乐为目的的直升机停机坪等通用航空用地。
(三)居住用地VS住宅用地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将“住宅用地”划分为城镇住宅用地和农村宅基地,对应《分类指南》的“居住用地”。《分类指南》对“居住用地”的分类层次和内涵上均进行丰富:
一是根据配套设施、环境、楼层和附属条件,将“城镇住宅用地”细化至一、二三类用地、“农村宅基地”细化至一、二类用地。
二是为满足空间差异化与精细化管理需求,设置城乡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将“社区服务设施用地”单独为二级类,并按照城镇、农村属性划分。
(四)工矿用地、仓储用地VS工矿仓储用地
对比《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工矿仓储用地”,《分类指南》最大变化是拆分为将其“工矿用地”和“仓储用地”2个一级类用地。其中仓储用地包括“物流仓储用地”和“储备库用地”。
(五)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分类指南》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是在《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
(六)特殊用地
在“宗教用地上”含义上,《分类指南》对之表述较为宽泛,“指宗教活动场所用地”。《分类指南》增加了“文物古迹用地”、“其他特殊用地”等用地。此外,值得思考的是《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风景名胜设施用地”在《分类指南》上如何分类呢?
(七)交通运输用地
在交通运输用地上,对比两个分类体系以及对应内涵,整体变化非常大的。
(八)陆地水域、湿地、公用设施用地VS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
《分类指南》没有设置“水域及水利设施用地”,而是设置一级类用地“陆地水域”、“湿地”等用地。
(九)其他土地、留白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VS其他土地
在“其他土地”等分类上,两个分类体系整体变化不大,主要区别“空闲地”、“留白用地”、“农业设施建设用地”、“设施用地”等。
上文是两个地类分类体系的简单对比分析。若今后国土空间管理全过程将采用统一的用地用海分类标准,实际上许多用地类型在归类上仍存在较大困惑的,需要国家乃至省厅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尽快出指引说明。如有不当之处,请予指正,也希望能和广大同行朋友们共同交流探讨学习。
参考资料:1.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分类指南(试行)》的通知
2.《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17)3.自然资源部通报《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分类指南(试行)》有关内容并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