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功能区)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执法部门:
2023年,全市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农业执法部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全市农业农村“13815”工作思路,严格执行涉农法律法规,扎实开展农业执法行动,查处了一批典型性较强的农业违法案件,严厉打击了涉农违法行为,维护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有力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农业生态安全。市农业农村局选取了全市今年办理的10个典型案例,现予公布。
一、济南市某公司生产的农药包装不符合规定案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农药包装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印制或者贴有标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版)》农药第7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400元,并处货值金额2倍罚款,即罚款20800元的行政处罚。
二、王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案
2023年4月3日,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收到济南市森林公安局《线索移交函》,反映在办理“5.26”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过程中,经审查王某于2021年2月6日从违法犯罪嫌疑人董某处购买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抹香鲸制品的违法行为不构成刑事犯罪,将其违法线索移送本机关处置。经立案调查,王某购买的抹香鲸制品价值85元,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王某购买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8年版)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19年版)》渔业第110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70元的行政处罚,涉案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制品由森林公安机关没收。
三、济南某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经营无产品标签饲料案
2023年5月,济南市农业农村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宠物用品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发现有大包装宠物犬猫饲料、小包装宠物犬猫饲料、各种小包装空包装袋1宗,以及封口机、电子秤若干台。经调查,该公司于2022年9月至2023年5月期间,从山东某公司购入15kg/袋犬猫饲料,进行拆包、分装并添加了冻干饲料等宠物零食,自行印制包装标签,自行封装后销售,属生产饲料行为。该公司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宠物饲料,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5712.5元,违法所得16141.5元。该公司还从河北某公司购进20kg/袋宠物犬猫饲料,购进后撕掉标签待售,属经营无标签宠物饲料行为,货值金额4200元,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当事人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生产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及《宠物饲料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当事人经营无产品标签的宠物饲料的行为违反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及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四十五项、第五十八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没收违法生产的宠物饲料176袋(2.5kg/袋)、用于生产的饲料19.5袋(15kg/袋)、违法经营的无产品标签饲料60袋(20kg/袋);没收违法所得16141.5元;并处罚款128562.5元。罚没款合计144704元。
四、济南市某兽药有限公司经营依照规定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案
根据济南市2022年兽药监督抽查结果,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2023年2月22日,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兽药经营许可证于2022年6月7日过期后仍存在经营兽药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在有兽药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经营应当经审查批准而未经审查批准即生产的兽药产品,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320元。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兽药产品,经德州市农业农村局协查,查实涉案产品货值金额23020元,违法所得19133.5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兽药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应当受到处罚。当事人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后要求听证。经听证及集体讨论,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年版)》第二十六项,济南市农业农村局对当事人作出如下处罚决定:1.没收兽药522盒;2.罚没款合计人民币112173.59元;3.杜某终身不得从事兽药的生产、经营活动。
五、长清区某生活超市采购、销售包装和标签不符合规定的农药案
2023年8月11日,济南市长清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济南市长清区农业农村局转办件,长清区某生活超市销售的产品涉嫌私自更改农药标签信息。8月14日,对该案件进行了立案调查。经查,2023年5月31日山东某用品有限公司为当事人配送了包括“宝乐来今夜静蚊香5双盘*34g”60盒和“宝乐来今夜静竹炭无烟蚊香40盘桶装”18盒等货品81类。截至2023年8月9日,“宝乐来今夜静蚊香5双盘*34g”销售了3个,销售价格每个3.9元,“宝乐来今夜静竹炭无烟蚊香40盘桶装”销售了11个,销售价格每个13.5元。两种商品标签备案保质期为2年,实际销售的标签上质量保质期为3年。剩余产品已于2023年8月9日通过物流退回给山东某洗涤用品有限公司。当事人违法所得为160.2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三项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违法所得160.2元,并处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
六、章丘区某肉制品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遵守肉品品质检验制度案
2023年2月7日,章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章丘区农业农村局移交的某肉制品有限公司生猪肉品未经品质检验一案。经调查核实,该公司于2022年12月20日至12月23日共屠宰生猪120头,出肉共9595公斤,其屠宰的生猪肉品经过了品质检验且检验合格,但因公司肉品品质检验员因病未上班,未能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印章,且未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鉴于系初次违反,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积极配合调查,改正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八条、《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畜牧兽医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章丘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七、莱芜区某养殖场销售鲜鸡蛋未按规定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标识案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七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农产品质量安全第17项,莱芜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人民币600元的行政处罚。
八、钢城区李某某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操作拖拉机案
2023年4月19日,济南市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济南市钢城区农业农村局开展农机执法巡查,巡查时发现李某某在济南市钢城区里辛街道石家岭村操作农业机械拖拉机。经调查,李某某未取得农业机械驾驶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钢城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400元的行政处罚。
九、商河县董某某种植豇豆未按规定使用农药案
2022年11月2日,济南市商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商河县某综合商店销售的虹豆进行安全监督抽检,经某检测机构检验显示,所检项目“甲氨基阿维菌素苯甲酸盐”实测值0.045mg/kg,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残留最大限量》要求。该产品系商河县某综合商店于2022年11月2日从商河县某批发部购进,商河县某批发部于2022年11月从商河县白桥镇后董村农户董某某处购进。经调查,该批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虹豆由商河县白桥镇后董村董某某种植并销售给商河县某批发部,董某某未按规定使用农药情况属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农药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参照《山东省农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2),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主动摘除并填埋已经成熟和即将上市的虹豆产品,2023年3月27日,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董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元的行政处罚。
十、平阴县王某未按照规定处理病死动物案
2023年7月31日,平阴县农业农村局接群众举报,平阴县榆山街道办事处三山峪村附近有一辆车号为鲁R5***PD车辆上装有两只死绵羊,平阴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调查并进行了现场勘验,立即对涉案的两只死羊与无害化处理单位办理了交接手续。2023年8月1日,平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平阴县农业农村局移交的上述涉案材料,并于当日立案进行了调查,由平阴县价格认定中心协助对涉案两只病死绵羊进行了价格认定,根据调查、勘验情况认定:当事人王某饲养的两只绵羊在位于榆山街道办事处三山峪村的羊舍内死亡后没有按照国家规定做好相应的无害化处理,涉案病死绵羊货值2560元,没有造成动物疫病发生、传播等危害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七项之规定,平阴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