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公告2024年第162号(关于进口斯洛伐克熊蜂检疫和卫生要求的公告)
一、检验检疫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斯洛伐克共和国国家兽医和食品管理局关于斯洛伐克输华熊蜂检疫要求议定书》。
二、允许进口商品名称
熊蜂,仅限于红光熊蜂(Bombusignitus)。
三、检疫证书要求
斯方负责对输华熊蜂进行检验检疫,按照双方确认的证书样本签发检疫证书。
(一)检疫证书必须包含以下信息:
1.出口商和进口商的名称和地址。
2.熊蜂的数量和品种。
3.熊蜂包装或者装载容器的数量、封识或者标识号。
4.输华熊蜂的养殖和中转包装场所的名称、地址和官方批准编号。
四、检疫审批要求
斯方凭中方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以下简称《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对输华熊蜂实施检疫。
五、生产企业要求
向中国输出的熊蜂来自以下养殖或者中转包装场所:
(一)经斯方批准,并经中方现场考核并注册。
(二)输出前2年内,场所周围半径100公里范围内没有官方报告发生蜂巢小甲虫(Aethinatumida)。
(三)场所是完全封闭的,与外界环境完全隔离。
六、熊蜂境外检疫要求
(一)饲喂的花粉经过有效处理以杀灭世界动物卫生组织(WOAH)列入的所有蜜蜂病原体,其他病原体如孢子虫(Apicystisbombi)、熊蜂短膜虫(Crithidiabombi)、熊蜂微孢子虫(Nosemabombi)和布赫纳蝗螨(Locustacarusbuchneri)也要确保完全被杀灭。花粉不含活性转基因成分。
(二)输出熊蜂蜂王,陪附工蜂不超过20只;输出整群熊蜂,每个包装的熊蜂数量不超过200只。
(三)输出前,熊蜂在养殖场所内进行了隔离检疫,并抽样进行物种鉴定和疫病检测。物种鉴定结果须为红光熊蜂,疫病检测结果须为阴性。所有检测项目、方法和检测结果应在卫生证书中列明。
1.红光熊蜂物种鉴定(SpeciesidentificationofBombusignitus):形态学或分子生物学方法
2.孢子虫(Apicystisbombi):形态学或分子生物学方法
3.熊蜂短膜虫(Crithidiabomb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4.熊蜂微孢子虫(Nosemabomb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5.布赫纳蝗螨(Locustacarusbuchneri):镜检或分子生物学检测
6.寄生蜂(Melittobiaacast):观察蜂群和包装物并镜检
7.蜂巢小甲虫(Aethinatumida):观察蜂群和包装物并镜检
(四)所在养殖场熊蜂蜂群无螨。
七、包装及运输要求
启运前24小时内,斯方对输出的熊蜂进行临床检查,健康状况良好,无本公告第六条所列疫病的临床症状。输出的熊蜂采用全新的包装材料,存放、运输期间采取了有效措施有效防止熊蜂逃逸和交叉污染。
八、进境检验检疫要求
(一)证单核查。
1.核查是否办理《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核查是否附有有效的检疫证书。
(二)入境检疫。
中国海关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规定,结合本公告要求,对斯洛伐克输华熊蜂实施入境检疫。经检疫合格的,准予进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