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商品,可以用进口商经营部地址代替生产厂厂址。
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注明生产厂(进口商品为进口商经营部)及加工厂的厂址。5.生产厂或加工厂的厂名作为法人,要标示出法人姓名。但是鉴于该包装容器的标签面积、形状等不同,可以按如下表示:
如为个人时,要表示个人姓名,不得用住房号码代替。
进口商品,可用进口商姓名代替生产厂姓名。对生产的肉食制品,或进口后进行再加工的产品,要表示出生产厂名称(进口商品为进口商姓名)及加工厂名称(如为法人则为法人名称)。6.其他标示事项(1)添加剂及其制剂添加剂及其制剂,应注明“食品添加剂”。添加剂的名称,属化学合成添加剂使用规则附表中的品名;其他添加剂有厚生劳动大臣规定品名,并且维生素A衍生物应以维生素A计,标示其百分含量。添加剂制剂,应注明其成份及各自的百分含量。在这种情况下,其成份为维生素A衍生物时,不能标示维生素A衍生物的百分含量,而应标示以维生素A计的百分含量。但是,以增香为目的使用的添加剂,则不必标示其成分和百分含量。焦油色素制剂表示应冠以“制剂”二字,并注明有效色素的名称。添加剂制剂的名称应遵照以下原则:
化学合成品之外的食品添加剂及含有这些添加剂的制剂,在厚生劳动大臣对该添加剂命名之前,对该添加剂可以省略表示其名称,但应向厚生劳动大臣申报。
(2)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依法制定了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标准的食品及食品添加剂,应注明符合此标准的使用方法或保存方法。但是,使用方法的标示限于添加剂的用途,采用其他方法可以明确判断时,仍不能忽略对其用途的必要的使用方法的标示。原则上标示方法要使用食品添加剂等规格标准中使用的用语,但只要不改变其内容,也可使用通常简单的用语加以表示。(3)主要原料名称等
对听装罐头食品,应注明主要原料名称。主要原料是指肉类(畜肉,牲畜肉,禽肉,鲸肉),鱼贝类及水果,不包括已成液状或泥状原材料。主要原料名称的具体表示方法:——主要原料为3种以上时,依其配比量的多少标示至第3种;——原则上应冠以“主要原料”;——原则上应注明其种类名称;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主要原料时,可以省略表示主要原料名称。在说明等其他事项中标示原料内容的均视为主要原料的标示。
肉食应注明畜禽的种类:——畜禽种类指“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畜禽内脏应注明“牛肝脏”、“心脏(马)”等;——通过名称可以准确判断畜禽种类时,可以省略标示畜禽种类。
火腿,腊肠及咸肉应注明原料肉名称:——原料为肉食时,应注明“牛”、“马”、“猪”、“绵羊”、“鸡”等动物名称;原料为鱼肉时,应注明“鱼肉”,也可以表示“鱼肉(金枪鱼)”等;——原料肉名称依配比量多少为序加以表示。(4)冷冻食品冷冻食品是否需要加热的标示:
(5)可否生食食品经冻结的切片或剥离的鲜鱼贝类(生牡蛎除外)及未冷冻的生牡蛎,应注明生食用或加工用之区别。(6)照射放射线食品照射了放射线的食品,应注明经放射线照射。(7)经油脂处理食品经油脂处理的方便面,应注明“油炸过”或“油处理面”等经油处理的内容。7.罐头食品(1)食品名称的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