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指南适用于水泥生产许可证核发事项的申请和办理。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项目信息
项目名称: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子项名称:水泥等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
项目编码:26011
四、审批依据
(一)《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五、受理机构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六、决定机构
国家质检总局
七、数量限制
无限制
八、申请条件
1、有与拟从事的生产活动相适应的营业执照;
2、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4、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5、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6、产品符合有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7、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国家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九、禁止性要求
不具备或不符合申请条件之一的,不予批准。
十、申请材料目录
(一)申请材料清单
1、发证
2、延续
3、许可范围变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重要生产工艺和技术、关键生产设备和检验设备发生变化的、生产地址迁移、增加生产场点、新建生产线、增加产品等)
4、名称变更(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未发生变化)
5、补领
(二)申请材料提交
企业可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窗口提交材料。
十一、申请接受
(一)接收方式窗口接收: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十二、办理基本流程
(一)企业向其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受省级委托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申请,符合条件的,正式受理,出具《受理单》;材料不全的,出具《补正材料告知书》;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对已经受理的企业,安排实地核查,实地核查合格的进行抽样,由企业自主选择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生产许可证发证检验;实地核查不合格的,审查不合格,将审查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三)国家质检总局对符合许可条件的企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的决定,对于不符合许可条件的作出不予生产许可的决定。
(四)制定准予许可文书和不予许可文书,送达文书并在总局网站上公开准予许可决定。(详见附录1)
十三、办理方式
(一)发证
1、企业生产列入目录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省级或省级委托的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提出申请。
2、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符合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作出受理决定。申请材料不符合实施细则通则和产品实施细则要求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当当场或者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企业申请材料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受理后,国家质检总局应在20个工作日内派出核查组完成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抽封样品。
5、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生产许可决定。作出准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国家质检总局应当自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颁发生产许可证证书;作出不予生产许可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6、国家质检总局应当以网络、报刊等方式向社会公布获证企业名单。
(四)名称变更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名称、住所名称或者生产地址名称
发生变化,而生产条件未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在变更后1个月内向企业所在地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出生产许可证变更申请。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生产许可证变更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对于符合变更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补领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许可证证书因遗失或毁损而申请补领生产许可证。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上述材料上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质检总局自受理企业补领生产许可证证书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材料的书面审核,并作出是否准予补领的决定。对于符合条件的,颁发新证书,但有效期不变;不符合条件的,书面告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十四、审批时限
十五、收费依据及标准
(一)收费项目审查费、产品检验费。
(二)收费情况审查费:暂停征收。产品检验费:停征。
十六、审批结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包括正本和副本。
十七、结果送达
十八、申请人权利和义务
(一)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以下权利: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有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二)依据《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履行以下义务: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十九、咨询途径
(二)网上咨询:www.aqsiq.gov.cn→互动交流→公众留言
(三)信函咨询:质检总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四)现场咨询:质检总局政务大厅,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二十、监督和投诉渠道
(一)投诉举报窗口:质检总局政务大厅投诉举报窗口,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
(四)来信请寄:收件人:国家质检总局办公厅(国家质检总局行政审批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东路9号(邮编:100088)
乘车路线:地铁10号线健德门站西南口(D口),向南200米,马甸公园西门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