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全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截至目前,全市共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5家,医疗器械经营企业345家。
1、地域分布情况
各县(市、区)涉械企业分布如下:
稽查支队辖区138家(生产企业2家,经营企业136家)
嘉荫县辖区15家(为经营企业)
一分局辖区29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28家)
二分局辖区43家(为经营企业)
三分局辖区27家(为经营企业)
铁力市辖区98家(生产企业1家、经营企业96家)
2、生产、经营规模
我市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年产值均在10万元以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销售额1—10万元的有119家,1万元以下的有226家。
3、生产、经营类别及品种
从类别上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二类产品较多,其次为一类,三类最少。
从品种上看,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经营的三类产品多是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经营的二类产品品种较多,以病房护理和消毒灭菌设备及器具为主;经营的一类产品多是基础外科手术器械和口腔科器械。
二、存在的问题
从总体上看,全市医疗器械市场平稳、有序,但由于多种主、客观原因,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绝大部分是兼营企业,给日常监管造成一定困难。我市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大多都与药店一起经营,经营产品单一,数量较少,并缺少医疗器械专用库房,多与药品同库存放。
3、制度保障措施不到位。部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未建立真实完整的产品购销记录、进货检查验收记录,大部分经营企业未按要求对包装破损、超过有效期的无菌器械进行集中销毁并建立销毁记录。
4、部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硬件设施不齐全。大部分企业都没有设置医疗器械专用库房(储存区域),且在上述场所中没有防尘、防污染、防虫鼠和防异物混入等设施。
5、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经营状况欠佳。我市绝大部分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均已停产。原有5户生产企业,现已停产4户。
三、监管对策
从全市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现状及存在问题可以看出,我们对医疗器械的监管职能未得到充分发挥,今后的监管任务还相当繁重。如何转变全市目前的医疗器械监管局面,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促进监管到位,值得深思。个人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开展工作。
3、强化现场监督,确保监管到位。随着器械监管工作的逐步深入,要使器械监管真正到位,还需加强对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现场的监督。
4、积极开展诚信示范体系建设。积极倡导并推行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诚信示范体系建设,搭建诚信示范体系建设的信息平台,为每家涉械企业建立基本信息档案和监管信用档案,将日常监管信息和有关不良行为信息“登记入册”,定期信息。
本文针对我国医疗器械监管目前存在的问题,结合新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和《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设计和开发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实现医疗器械生产、经营各许可备案业务的在线申请、受理、审批、发证、统计查询等功能,提高了医疗器械监管的信息化水平。
【关键词】信息化医疗器械信息系统
1引言
由于全国没有建立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导致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无法及时获得全国动态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许可、备案等监管信息。省局数据库也不能与国家总局数据库进行链接,一些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信息只能到企业所在地省级局网站查询,各地不能互通,形成一个个信息孤岛;部分省局内部各个数据库独立运行操作,数据分析、采集效率不高;部分省局与市级局数据库未能连接,有的监管数据库存在重复开发现象,造成资源的浪费。随着新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生产许可或备案将由省市两级监管部门负责,经营许可或备案也将全部下放到地市级。因此,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亟待建立全国统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平台,否则将严重制约监管效能,无法满足监管需求。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的研究与实现,解决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缺乏功能较为完备并全面涵盖医疗器械上市后监管的信息化平台、各省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以及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不能适应医疗器械监管需求的问题。
2总体架构
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总体架构如图1所示,总体架构包括如下层次:统一门户及统一身份认证、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层、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应用层、数据库、硬件及网络以及标准、安全体系建设等。
2.1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门户
2.2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层
根据2014年新颁布的《医疗器械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医疗器械经营监督管理办法》规划出生产许可备案平台和经营许可备案平台。
2.3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管理应用平台
2.4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数据库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是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基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满足业务系统运行并统一管理的各类数据库,以及支撑这些数据库管理、动态更新和交换的共享数据库。完成全国范围的数据统一、数据共享,并向基层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2.5硬件及网络
硬件及网络是支撑系统运行的基础,本系统采用虚拟服务器,Linux操作系统,12核CPU,32G内存,2T硬盘,根据存储需求可随时进行扩容。采用VPN技术,即虚拟专用网络技术,在公用网络上建立专用网络,进行加密通讯。VPN网关通过对数据包的加密和数据包目标地址的转换实现远程访问,在指定的区域内建立起一条专用的安全的通讯网络的技术。
3业务流程
企业用户、受理部门、监管部门无需下载客户端,直接使用浏览器通过域名访问系统。系统分为三个登陆入口:企业申请、受理部门审核、监管部门审查。不同的角色通过不同的入口进入系统。
进入系统后,企业可进行:按照管理区域划分选择申请受理部门、填报申请表、提交申报材料、临时保存、提交申请、查看申请状态、撤销申请、打印申请表等操作。
申请提交后,企业带申请材料到受理部门进行后续的申请受理、审查流程。受理部门、监管部门可通过系统完成接收申请、查看申报信息、填写审核、审查意见、打印审批表、打印证书等操作。
针对目前各省局的医疗器械监管信息化建设发展不平衡的问题,在系统中预留接口,与已有的部分省局的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对接,保证全国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的实时性和一致性。
系统设有公共查询功能。此功能分为企业公共查询和监管部门公共查询。企业可通过公共查询功能查询到目前已发证的企业信息(仅包含许可证或备案凭证上的信息);监管部门可通过公共查询功能查询到企业申报、许可证、备案凭证全部信息。
4系统数据架构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是各业务应用系统运行的数据基础,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数据库建设主要包括建设满足业务系统运行并统一管理的各类数据库,以及支撑这些数据库管理、动态更新和交换的共享数据库。通过搭建统一的业务管理数据库,完成全国范围的数据统一、数据共享,并向基层单位提供数据服务。
4.1数据架构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业务的实际情况及总体功能规划,结合医疗器械管理信息化未来的发展趋势,将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数据库从逻辑上规划为6类,分为支撑类数据库、业务类数据库、共享类数据库、基础类数据库、交换类数据库、信息服务类数据库,如图2:
4.2数据库间关联关系
图2中各箭头代表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许可备案信息系统中各数据库之间的数据流转。
参考文献
[1]陈海波.医疗器械监管将不再“一刀切”[R].光明日报,2014(006).
[2]王海萍,邓文雯..VPN技术在电子政务异地协同办公中的应用[J].江苏科技信息,2015-1(2).
作者简介
王晨萌(1988-),女,北京市人。硕士研究生学历。现为北京工商大学助理工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软件工程。
一、存在的问题:
1、器械知识了解不够。很多药店特别是县以下的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大多只有高中文化程度,个别的仅有初中文化,他们对医疗器械的有关法律法规不是很清楚,对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重视不够,导致企业的各种规章制度执行不到位,存在着管理漏洞和一定安全隐患。同时由于认识所限,缺乏必要的医疗器械方面的知识,特别是对医疗器械界定方面不甚了解,必然导致在经营过程当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违规问题。
2、无证经营或超范围经营。不少企业的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上许可范围只有一、二类,却擅自扩大经营三类;也有一些药品零售企业认为部分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办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即可经营,就想当然地经营全部的二类医疗器械甚至三类医疗器械。
4、保管、贮存不合理。很多企业认为医疗器械产品在保管、贮存方面没有特殊的规定,所以对医疗器械的养护不太重视,而正是这种漠视,一些医疗器械由于保管、贮存不合理而导致了产品质量的下降。比如说一些橡胶制品就因为长期置于高温环境下而造成了老化。
5、不良反应事件未监测。药店在销售医疗器械之后,未意识到收集、整理、上报医疗器械不良反应事件是其法定的职责和义务,有些企业对产品出现不良反应事件本身也存在认知上的误区,不太愿意将这类问题公开,生怕由此给企业造成不好的影响,干脆不报或瞒报。
二、应对的方法
1、加强培训。一是加强医疗器械监管人员的业务培训。执法人员首先要认真学习医疗器械法规、规章,全面掌握熟悉医疗器械法律体系;其次要深入学习医疗器械分类规则等业务知识,在工作中能帮助、指导企业规范地经营医疗器械。二是加强医疗器械从业人员的培训。作为医疗器械从业人员,首先要学习医疗器械有关的法律法规、质量管理方面的知识,提高其法律素养和质量意识;其次,要学习有关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的知识,了解其责任和意义,为监管部门监测医疗器械质量提供第一手资料;最后,还要加强企业内部培训,每个企业要制定培训计划,保证所有员工能够得到法律法规、从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等方面的培训,按规定考核并记录在案。
2、强化监管。一是改变监管理念。长期以来,对于药店经营医疗器械情况,食药监部门有一种重药品轻器械的监管思想,为保证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用械安全,医疗器械监管工作要把管器械同管药品放在同等重要位置,药品与医疗器械同监管、共促进。二是加强日常监管。要增强日常监管次数,全面监管与重点监管相结合,既消灭监管死角,又提高监管效率。对那些未按要求办理《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或擅自变更许可证项目、超范围经营医疗器械等行为要依法进行查处,要检查企业各项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发现的问题一一记录在案。三是加强技术监管。基层食药监部门在医疗器械监管时不应只停留在查看产品的资质、进货渠道、效期等一般方式上,应该进一步涉及医疗器械的专业技术层面,以技术为支撑,加强监管。
有关器械使用的主要违法情形
一使用过期的医疗器械。医疗器械已经过期,但是使用单位仍然在使用。例如:20__年6月8日,执法人员在某医院仓库检查时发现库存的一类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薄膜手套”有效期至20__年5月10日。该医院医疗器械出库单显示:5月20日保健科领取上述手套10袋。执法人员到该保健科进一步调查发现,上述手套已经使用6袋,库存4袋。本案中,该医院使用的手套已经过期。这种使用过期器械的行为就违反了《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应当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进行处罚。
二使用假冒的医疗器械。1、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不存在。例如:某镇卫生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心电综合分析系统”合格证标示生产企业: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该医院提供的上述器械注册证编号: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京药管械生产许20__0118号,发证机关均为: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但是,经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北京中科实业集团公司并未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也从未核发注册号为“京药器监(准)字02第101185号”的注册证。所以,上述器械为未经注册的假冒产品。本案中,某镇卫生医院使用“心电综合分析系统”的行为就应当定性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2、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或者包装标识等标示的生产企业虽然存在,但是医疗器械并非该企业生产。例如:某医院使用的医疗器械“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机身标签标示生产企业: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标示注册号、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号等内容。经大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协查,大连可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是合法的器械生产企业,但是从未生产过“wm-ⅱ型微米光治疗仪”。上述产品为假冒的无产品注册证书的医疗器械。
四从无经营资质的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1、供货单位根本不存在,有关的经营许可证等证件均为凭空捏造。例如:20__年5月10,执法人员在某医院发现该院于20__年10月31日从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购进kd580监护仪4台。这些监护仪标签均标示生产企业:北京中恒生科贸有限公司,注册证号:京药管械(准)字20__第22101××号(更)。经合肥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核查,合肥市合法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中,无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标示“合肥同成科技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等证件均系伪造。
2、供货的生产或者经营企业合法存在,但是,使用单位购进的产品超出了供货单位的生产或者经营范围。例如:20__年2月28日,执法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诊所使用的医疗器械“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包装箱内配有一次性注射器(一只泵配一只注射器),止痛泵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注射器生产企业: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厂。经核查,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只有生产“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资质,不具备生产和经营一次性注射器的资质。该诊所从扬州市某医疗器械实业有限公司共购进上述产品共40套,已使用9套,库存31套。本案中,该诊所购进“一次性使用麻醉止痛泵”的渠道没有问题,但是购进的与之配套使用的一次性注射器的渠道却是非法的。
除了上述四种主要的违法行为外,还有使用无合格证明的医疗器械、使用擅自在说明书中增加适应症或者适应范围的医疗器械等等。
医疗器械的购进和验收
从合法的供货单位购进医疗器械,是保障医疗器械安全有效的
实际操作中,使用单位在认识上往往存在着这样一个误区:只要供货单位具有并能够提供《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就认为供货单位是合法的。其实这是很不恰当的。因为有些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其生产或者经营的法定范围并一定就涵盖了所实际销售的产品。此时供货单位的经营行为仍然是非法的。
例如某卫生院从某器械经营公司购进并使用了“一次性使用输注泵”。但是执法人员却发现该公司《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列明的经营范围为:“三类医用器具类、医用材料类;二类医用检验类、医用光电仪器类、助听器;特殊产品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批发)”,根本不包括“一次性使用输注泵”所属的“手术室、急救室、诊疗室设备及器具类”。该供货单位虽然具有器械经营许可证,但是它却没有经营“一次性使用输注泵”的资格。此时,某卫生院就涉嫌从无经营资质单位购进医疗器械。
我国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生产或者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不需要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生产或者经营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当取得《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或者《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但是,在流通过程中通过常规管理能够保证产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少数第二类医疗器械可以不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这些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共计7类13个产品,具体见下表:
第一批不需申请《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的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名录
类代码名称产品名称
普通诊察器械体温计、血压计
物理治疗设备磁疗器具
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脱脂棉、医用脱脂纱布、医用卫生口罩
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家用血糖仪、血糖试纸条、妊娠诊断试纸(早早孕检侧试纸)
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避孕帽
病房护理设备及器具轮椅
敷料医用无菌纱布备注:本名录中产品类代码名称和产品名称依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20__版《医疗器械分类目录》(征求意见稿)制定;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公布。
使用单位在购进医疗器械时,必须依法对医疗器械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才能使用。验收时,应当仔细审核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是否符合《医疗器械说明书、标签和包装标识管理规定》(局令第10号)。重点需要注意验收以下内容:
使用单位在验收时,应当详细填写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商、供货单位、生产批号(出厂编号或序列号或生产日期)、注册证号、有效期、数量、验收结论、验收人签名等。灭菌医疗器械还应当记录灭菌日期或者灭菌批号。使用单位对外请医师自带的医疗器械,应当按前款规定进行查验。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保存至有效期届满或者停止使用后1年,但不得少于2年。植入性医疗器械验收记录应当跟踪保存至该产品使用结束。
使用单位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从不具备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二)未经批准擅自使用或者购买其他医疗机构研制的医疗器械;(三)购进包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规定的医疗器械;(四)从超经营方式或者超经营范围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的储存和使用
医疗器械购入后,应该按照规定的条件进行储存,并且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使用。否则,可能就会影响医疗器械的性能和疗效。
使用单位应该有储存医疗器械的场所,场所内的设施和条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以及医疗器械使用说明书的要求。对储存医疗器械应当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对过期、破损、淘汰的医疗器械,应当立即封存登记,并按规定报告处理。应当按规定建立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的档案,及时养护、校检在用设备类医疗器械,并做好养护、校检记录。经养护、校检达不到产品标准要求的设备类医疗器械,不得使用,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使用单位受让、受赠使用过的设备类医疗器械,应当查验其合法证明并经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测、上报医疗器械不良事件。如果发现使用的医疗器械存在安全隐患,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通知生产经营企业,并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使用单位应当建立无菌器械使用后销毁制度,使用过的无菌器械必须按规定销毁,使其零部件不再具有使用功能,经消毒无害化处理,并做好记录。不得重复使用无菌器械。发现不合格无菌器械,应立即停止使用、封存,并及时报告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擅自处理。经验证为不合格的无菌器械,在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下予以处理。使用不合格无菌器械,不能指明不合格品生产者的,视为使用无产品注册证的产品;不能指明不合格品供货者的,视为从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产品。使用单位使用无菌器械发生严重不良事件时,应在事件发生后24小时内,报告所在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器械管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促进医疗器械行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经营、科研的单位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器械的管理监督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在国家医药管理局的指导下负责其所辖范围的医疗器械管理监督工作。
第二章医疗器械的分类管理
第四条国家对医疗器械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指植入人体、用于生命支持,技术结构复杂,对人体可能具有潜在危险,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指产品机理已取得国际国内认可、技术成熟,其安全性、有效性必须加以控制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指通过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安全性、有效性的医疗器械。
《医疗器械管理分类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公布、调整。
第五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管理。
第三章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管理
第六条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工程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厂房、设施、协作配套条件以及卫生环境;
(三)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生产技术管理规程;
(四)具有与所生产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保证体系;
(五)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生产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七条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企业生产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二章分类管理规定向国家医药管理局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取得《生产准许证》后,方准予生产。
企业生产第三类医疗器械应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备案。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的《生产准许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核发;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核发。
第九条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的验收通则。第一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验收通则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实施;第二类医疗器械《生产准许证》验收通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十条《生产准许证》不得转让、转借、出租。
第十一条《生产准许证》的有效期为5年,到期更换,逾期不换的,原证即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国家医药管理局认为有必要对质量进行严格控制的医疗器械产品施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施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产品目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的计划制订,并定期公告。
生产许可证目录中的医疗器械,企业必须取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生产。
第四章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管理
第十三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经营场所、仓储设施、卫生环境和检测手段;
(二)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质量检验人员和销售人员;
(三)具有与所经营医疗器械相适应的资金;
(四)符合国家对医疗器械经营管理的有关要求和规定。
第十四条医疗器械经营企业,必须取得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发的《营业执照》,并且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审核批准,并发给有明确类别的《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方可开展经营业务,其中,经营第一类医疗器械的企业,必须向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五条《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有效期为5年,到期办理换证手续,逾期不办的,原证作废。
第十六条禁止经营已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而无《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医疗器械产品。禁止经营无《生产准许证》企业生产的第一类、第二类医疗器械。
第十七条对售出的保修期内的医疗器械必须负责维修或调换;对经过调试不能达到产品标准的,必须给予退换。
第五章医疗器械新产品的管理
第十八条医疗器械新产品必须按照《医疗器械新产品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鉴定。
第十九条医疗器械新产品实行归口鉴定。第一类医疗器械新产品和列入部级以上科技计划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鉴定,其余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组织鉴定。
非医药系统单位研制的医疗器械新产品,可由国家或省级医药管理部门与研制单位的同级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组织鉴定。
各类医疗器械的科研成果鉴定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管理局或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会同列项单位组织。
第二十条经鉴定认可的医疗器械新产品由组织鉴定单位核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
第二十一条取得样机(样品)鉴定和投产鉴定证书的医疗器械新产品按分类分级管理的原则核发“鉴定批准号”。鉴定批准号分为“样机(样品)鉴定批准号”和“投产鉴定批准号”。
科研成果鉴定不发鉴定批准号。
第二十二条取得“样机(样品)鉴定批准号”的新产品批量试产,必须依照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申请《生产准许证》,取得《生产准许证》后方可进行批量试产。
第六章医疗器械的标准和质量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企业生产医疗器械必须有产品标准,并经检验合格方准进入市场;没有产品标准的医疗器械不得进入市场。
第二十四条医疗器械国家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组织起草,国家技术监督局审批。
医疗器械的行业标准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审定和。
第二十五条县以上医药管理局或相应的人民政府指定的医药管理机构行使医疗器械监督职能。
国家设立医疗器械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测试机构,负责全国医疗器械检测工作。
第二十六条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实行监督员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制定。
第二十七条医疗器械监督员有权按照规定对医疗器械的生产企业、经营企业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监督员对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科研单位提供的技术资料,负责保密。
“请在医生指导下使用!”
第八章违章处理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责令其停产停业,由发证单位吊销《生产准许证》或《医疗器械经营准许证》。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责令企业收回已售出的产品,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违章企业负责。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用户要求退货的,必须给予退货;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与用户直接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承担。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规定的处罚,由县级(含县级)以上的医药管理部门决定。违反本办法第七章有关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处罚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的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2.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专产或兼产医疗器械的企业。
3.医疗器械经营企业:专营销售或兼营销售医疗器械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