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来宾市兴宾区韦记集品铺子零食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51302MA********
住所(住址):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来宾校区西门*区*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韦*校
身份证件号码:452226********0654
2022年4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投诉线索对位于广西科技师范学院来宾校区西门*区*号的来宾市兴宾区韦记集品铺子零食铺进行检查,执法人员在该店检查发现品名为旭东百里挑一甘草味西瓜籽、元气简餐秋葵脆、集品铺子秋葵片、盛之花流心筒棉花糖(香橙味)、谷道仙港式凤凰卷、小谷纳食恋爱弹迷你果Q(芒果味)、集品铺子香芋共7个品种的预包装食品已经超过有效期,但仍然与其他在有效期限内的食品混合摆放于货架上待售。当事人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报经局领导批准,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7品种8个批次52.8盒(包/斤)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采取扣押强制措施,下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兴市监强制〔2022〕5041901号)及《责令改正通知书》(兴市监责改〔2022〕5041901号),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另查,当事人持有《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小餐饮、食品经营,但其店内未提供餐饮服务,未申领有《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登记证》,目前其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但未向本局提交《营业执照》变更申请及完成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上述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系当事人从湖北集品食品集团有限公司购进,通过快递或物流发回来宾,当事人能提供上述食品的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收货时查验了食品外包装的产品信息,但索取留存该批食品的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且未能提供购进票据,属于未严格履行进货查验制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的《营业执照》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的事实。
2.当事人法定代表人韦*校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公民身份的事实。
3.《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4张,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依法检查及涉嫌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已要求该店对违法行为立即改正。
7.供货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采购食品时履行了查验供货商资质材料的事实。
以上证据均经提供人签字确认。
2022年6月14日,本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兴市监罚告〔2022〕50021号),告知当事人本局拟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经营场所从事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活动但未取得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构成了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备案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采购旭东百里挑一甘草味西瓜籽等7品种8个批次食品时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的规定,构成了采购食品未查验合格证明文件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旭东百里挑一甘草味西瓜籽等7品种8个批次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食品经营者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规定,构成了未及时清理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减轻处罚: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旭东百里挑一甘草味西瓜籽0.9kg、元气简餐秋葵脆9盒、集品铺子秋葵片3盒、盛之花流心筒棉花糖(香橙味)7包、谷道仙港式凤凰卷8包、小谷纳食恋爱弹迷你果Q(芒果味)4盒、集品铺子香芋20盒;2.罚款3000元。
综上,结合本案事实,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旭东百里挑一甘草味西瓜籽0.9kg、元气简餐秋葵脆9盒、集品铺子秋葵片3盒、盛之花流心筒棉花糖(香橙味)7包、谷道仙港式凤凰卷8包、小谷纳食恋爱弹迷你果Q(芒果味)4盒、集品铺子香芋20盒(详见扣押清单);
3.罚款3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建设银行来宾市支行营业部(账户: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账号:45001627951050504812)。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不停止本处罚决定的执行。
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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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承办:来宾市兴宾区政务服务和大数据发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