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市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禁止品种目录》(以下简称《禁止目录》),已于2019年3月4日印发,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现进行解读如下:
一、《禁止目录》制定背景
《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设区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准的禁止目录基础上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施行”,《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和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第十条规定“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执行本文件规定的禁止目录,如需增加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种类,应当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批准”。据此,我局自2018年10月启动《禁止目录》制定工作,经调研协调、反复征求各方意见,结合绍兴地产特色食品生产加工实际,拟定了《禁止目录》。
二、《禁止目录》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2.《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管理规定》
3.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的通知(浙食药监规〔2017〕4号)
4.《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三、《禁止目录》主要内容和适用范围
本《禁止目录》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全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在绍兴范围内直接执行;第二部分为新制定在绍兴市范围内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
第一部分说明:全省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品种目录共7种,分别乳制品、罐头、果冻、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食品、其他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具体详见《浙江省食品小作坊小餐饮店小食杂店和食品摊贩具体认定条件及禁止生产经营食品目录(试行)》。
第二部分说明:我市自行新增的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品种目录共1种,具体说明如下:
1.绍兴禁止小作坊生产加工的食品新增品种为:酒类(除黄酒小镇黄酒制作展示及诸暨辖区固态法白酒外)。
2.禁止理由:酒类,特别是黄酒,是绍兴的重点地产特色食品,需要进一步以企业形式发展壮大,做大做强,并加以扶持;诸暨同山烧白酒属地方传统特色食品,且已经诸暨市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小作坊管理。因此酒类小作坊在绍兴应当禁止,但用于黄酒小镇传统工艺展示的黄酒制作和诸暨辖区固态法白酒小作坊予以保留。
其他说明:《禁止目录》中食品类别的分类参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公布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的公告》(2016年第23号),浙江省小作坊登记分类也是参照总局食品生产许可分类。从业者如果要生产“禁止目录”以外的产品,还应符合浙江省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食品小作坊的具体认定条件为:固定从业人员不超过7人;除办公、仓储、晒场等非生产加工场所外,生产加工场所面积不超过100平方米;从事传统、低风险食品生产加工活动),经登记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且生产加工的条件应当符合
DB33/3009-2018《浙江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食品小作坊通用卫生规范》的要求。因生产条件与规模过大,不符合食品小作坊具体认定条件的食品小作坊,应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后方可进行生产加工。
在使用过程中,各级监管部门可根据监督检查、监督抽检、风险监测、消费者反映等情况,对各类食品进行风险评估,根据风险评估结果提出对《禁止目录》进行调整。